印一個存折薅4毛!建行干部受賄550萬元被判刑丨金融法眼
文/陳辰
私欲膨脹!原本仕途大好的中管金融企業干部,最終淪為了階下囚。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中國建設銀行渠道與運營管理部原副總經理陳德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判決書顯示,陳德在供職于建行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華威金融公司承攬建行的印制業務,先后非法收受550萬元賄賂。
更令人驚詫的是,在一審判決過后,陳德在二審期間竟提出無罪申訴。陳德到底是通過哪些手段為其他企業提供便利的?法院又是否會對這位昔日的金融機構高管網開一面?
以公謀私,大搞靠山吃山!
公開資料顯示,陳德生于1970年,博士研究生文化,中國建設銀行渠道與運營管理部原副總經理兼渠道管理部原總經理,曾任中國建設銀行會計部柜面業務管理處高級副經理(主持工作)、會計部操作管理處高級經理、會計部總經理助理。
2019年5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公告稱,陳德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據公告披露,陳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親屬在工作調動方面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為親屬承攬銀行采購業務提供幫助,謀取私利;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公告中的措辭也頗為嚴厲,直指陳德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執迷不悟,不知敬畏,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法紀意識淡薄,私欲膨脹,將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靠山吃山,優親厚友,近親繁殖;生活腐化。
仕途大好的中管金融企業干部,如何淪為了階下囚?近日,裁判文書網公開《陳德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該案始末。
“中間4毛錢的利潤一人一半”
據判決書披露,2004年至2009年陳德擔任中國建設銀行會計部柜面業務管理處高級副經理(主持工作)、會計部操作管理處高級經理、會計部總經理助理等職務,主要職責包括負責全行柜面服務質量管理、全行存單存折的憑證設計并與采購部一同進行存單存折的招標、采購等。
2004年至2007年,陳德接受湖南華威金融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威金融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華威金融公司承攬建行《柜面服務技巧實用手冊》《柜面業務應知應會實用手冊》等印制業務上提供幫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楊某給予的錢款共計75萬元。
據楊某供述,2004年,華威金融公司通過陳德的關系,承接了建行柜面操作手冊的印刷業務。之后,陳德索要“稿費”,楊某為了搞好關系,便湊了18萬元轉到陳德提供的賬戶。之后的2005年和2007年,華威金融公司再次通過陳德,承接了建行手冊印刷業務。事后,楊某分別轉給陳德30萬、27萬。
2005年,建行存折、存單兩項業務合并采購,重新劃分供貨商供貨區域。在用金錢撬開關系后,楊某請托陳德將采購業務量大的地方分給他,并承諾給與好處,“存折印刷的成本單價約5毛錢,建行采購單價約9毛錢,中間4毛錢的利潤一人一半”。利誘之下,陳德將湖南、湖北、河北、河南等區域分給了楊某。
2006年,楊某想在北京亦莊買地,將湖南的印刷廠搬到北京,繼續從事特種印刷業務。楊某與陳德商議,兩人一起成立一家公司,陳德以2005年該分的“利潤”投資入股。
隨后,楊某在北京成立了華威銀通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陳德占股30%,由其妹李某代持。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注冊時李某名下的出資款300萬元由楊某提供,無論是陳德還是李某均未實際出資。
2009年,兩人約定,楊某將此前承攬存單存折業務所獲的利潤分予陳德380萬元,以“股權轉讓款”的方式交予李某,李某退還30%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2007年,陳德曾以買房借款為名,向楊某索要100萬元。截止案發,該筆錢款仍未歸還。
法院一審認定,陳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100萬元系索賄,應依法從重處罰。
隨后,一審法院判決:陳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70萬元;責令陳德退賠55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請求二審宣告其無罪?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陳德不服并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宣告其無罪。
陳德的辯護人指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德受賄100萬元和380萬元這兩筆款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于2007年間向楊某借款100萬元是實非虛,不是“以買房借款為名向楊某索要錢款100萬元”,雖改變了借款用途,但并未改變借款性質,且該筆借款已還清;380萬元系李某從與楊某合伙開立的華威銀通公司退股時拿走的應得股權轉讓款,不是陳德的受賄款。陳德在存折、存單的采購工作中,不具備為楊某謀利的職權,更沒有為楊某謀利;對于原判認定陳德受賄75萬元的事實,其在二審當庭表示認罪認罰;鑒于陳德具有坦白情節并一再表示愿意退贓,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認定,2004年至2009年間,楊某實際控制的華威金融公司始終與建行總行及其一級分行存在合作關系,承接各項存單、存折、重要單證等印制業務金額達3000余萬元。
同時,陳德作為會計部柜面業務管理處領導,依流程在相關采購申請簽報單上簽署意見,將楊某的公司作為供應商之一向建行推薦,后建行與楊某的公司簽訂了各項印制合同。顯見,陳德不僅接受楊某的請托事項,還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幫助楊某的公司承攬業務從而謀取利益的相關具體行為。
此外,在華威銀通公司注冊時,李某名下的出資款300萬元由楊某提供,無論是陳德還是李某均未實際出資。而陳德也曾在調查階段供述,華威銀通公司成立后在北京沒有開展什么業務,土地價格卻上漲不少。2009年,楊某想讓其退出公司,并提出兩件事:一是,清算2005年后做建行存折、存單業務賺的利潤,把相應的利潤給陳德;二是,希望成為2009年建行存折、存單等單證的正式供應商。最終,楊某給了李某380萬元股份轉讓款。
二審法院認為,該供述與在案相關證據可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該380萬元并非股權轉讓的合法收益,而是楊某給予的賄賂款。
對于另外100萬元的認定,二審法院審理查明,陳德以買房為由借款,但收到楊某的100萬元后,次日即將款轉給其妹妹李某用于公司增資,顯見其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而陳德與楊某之間,除了請托、被請托以及行賄、受賄的權錢交易之外,沒有正常的經濟往來,并不存在私人借貸的感情基礎。
此外,二審法院認定,2018年間,陳德涉嫌違法違紀的部分事實被調查機關發覺,為防止敗露,陳德對楊某說,如果建行紀委問其,讓其說已經還了,還拿來了一張借款100萬元借條以掩蓋真相。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這100萬系陳德以借為名主動向楊某索要,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鑒于陳德在審理期間退繳受賄款75萬元,具有一定悔罪表現。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陳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65萬元,沒收犯罪所得75萬元,并繼續追繳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480萬元。
責任編輯:潘翹楚
作者
新浪金融研究院
新浪金融研究院
熱文排行
聯系我們
- 郵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電 話: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東路新浪總部大廈
400-052-0066 歡迎批評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