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值13億!吉林工商聯原副主席騙貸案新進展:敦化農信社原理事長被判12年
文/陳辰
企業家騙貸獲刑,金融機構中的違法人員豈能“獨善其身”!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違法放貸案,揭開了原吉林工商聯原副主席、延邊路興公司董事長樸京哲巨額騙貸案的最新進展。
判決書顯示,原敦化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為敦化農商行)法定代表人、理事長高某收受了延邊路興公司110萬元賄賂,多次違規向該公司發放銀團貸款,金額高達13億元。最終,高某涉嫌違法發放貸款、侵占公家財產及受賄等多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受賄110萬
違法發放銀團貸款13億
根據判決書披露,2009年1月25日,也就是除夕當天上午,延邊路興公司董事長樸京哲來到高某辦公室,送給高某90萬元人民幣現金。同年3月,樸京哲聽說高某要前往歐洲考察,又送給高某30萬元人民幣的等價歐元。
在收取了樸京哲110萬元賄賂后,高某開始違規向延邊路興公司發放貸款。
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間,高某先后三次向延邊路興公司發放銀團貸款,共計6億元,其中敦化農聯社承貸0.65億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高某又在原貸款基礎上為延邊路興公司追加貸款1億元,接著分四次共發放貸款7億元,敦化農聯社承貸0.8億元。
根據《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農村信用社資本總額的30%。而數據顯示,2009年、2010年,敦化農聯社的資本凈額分別為1.07億元和1.09億元。按照規定,敦化農聯社向延邊路興公司發放貸款應不得超過3300萬元,高某的行為已構成違法放貸。
而為了降低不良貸款率,敦化農聯社對上述貸款多次予以轉貸。截至2018年3月21日,延邊路興公司尚欠本金4億元,利息169萬元。
侵占1404萬公有財產
最終獲刑12年
值得注意的是,除違規向延邊路興公司發放銀團貸款外,高某還利用職務便利,將敦化農聯社做票據貼現業務的收益及利息等賬外資金1404萬元轉移至延邊路興公司的賬戶。直至案發時,未向上級主管部門、敦化農商行領導班子、公司董事會通報,該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判決書顯示,2012年至2013年期間,高某利用職務便利,授意財務人員程某、李某將敦化農聯社做票據貼現業務的收益及利息等賬外資金1403.86萬元暫不入賬,轉移至延邊路興公司的戶上。
經法院查明,掛賬在延邊路興公司賬戶名下的1403.86萬元已被延邊路興公司使用。案發后,延邊路興公司法人樸某及其親屬將人民幣1000萬元上交至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對于高某的違法行為,一審法院指出,高某身為單位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將敦化農聯社財務占為己有,且高廣某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并要求高廣某退賠1403.86萬元的余下部分給敦化農商行。
同時,對于高某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法院判定其已構成非國家人員受賄罪。
最終,高某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罰沒人民幣5萬元,并沒收人民幣及財產70萬元,并且將侵占公有財產的403.86萬元退賠給敦化農商行。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中國裁判文書網曾披露了樸京哲騙取貸款一案(參見《騙貸6億!吉林工商聯原副主席指控銀行違法放貸 法院這樣判》)。在庭審過程中,樸京哲表示,該案的案情不僅僅是騙貸,還應包括敦化農商行違法發放貸款的情節。彼時,辦案法院指出,相關金融機構是否未盡到審查、監管職責,并不影響對樸京哲行為的定罪處罰,并未對相關機構進行判處。
如今,隨著高某伏法,這一巨額騙貸大案的涉案雙方,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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