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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6億!吉林工商聯原副主席指控銀行違法放貸 法院這樣判

2020-11-09 20:45:58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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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吉林省政協委員、工商聯副主席、優秀民營企業家到因騙貸入獄,樸京哲只用了3年時間。

  2014年9月28日,中國吉林網刊登了一篇名為《延邊企業家樸京哲的慈善情懷》的文章。文中,關于延邊路興瀝青貯運公司董事長樸京哲的描述如下:

  “他是一位成功的朝鮮族民營企業家,心地善良、樂善好施。他富而思源,不忘回報社會,積極參與慈善和公益事業,并傾注了大量的心血…自1999年4月擔任企業負責人以來,樸京哲帶領員工努力拼搏,經過十幾年的艱苦創業,目前已在我省以及遼寧、廣東等地建立了7家子公司…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樸京哲漸漸明確了自己的人生目標,那就是‘做一個有益于國家、有益于社會、有益于他人的人’。”

  這篇報道被收錄于“2014吉林好人”系列報道中。在那之后,2017年10月,樸京哲還當選了吉林省工商聯副主席。同時,他也是吉林省政協委員之一。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短短3年后,樸京哲便從云端跌落谷底,甚至鋃鐺入獄。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揭露了這位昔日優秀企業家的墮落之路。

  虛構數十萬噸瀝青存貨

  騙取11家銀行6億貸款

  公開資料顯示,樸京哲,男,1963年1月出生,朝鮮族,大學學歷,系延邊路興瀝青貯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延邊路興公司)董事長、吉林天承瀝青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天承公司)實控人。

  2017年10月,樸京哲當選吉林省工商聯副主席,也正是從這個月開始,延邊路興公司、吉林天承公司開始陸續向銀行行騙。樸京哲與延邊路興公司副總經理及會計蔣某,明知延邊路興公司、吉林天承公司沒有存貨瀝青和應收賬款的情況下,仍安排員工私刻公章,偽造虛假的存貨證明、應收賬款等材料,騙取敦化農商行及參加行貸款共計6億元。

  具體來看,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延邊路興公司在沒有存貨瀝青的情況下,虛構了20余萬噸瀝青存貨證明,采取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代儲合同、承諾書、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方式騙取銀行信任,先后與吉林敦化農商行、吉林琿春農商行、吉林汪清農商行、吉林和龍農商行、長白山農商行、吉林東豐農商行、吉林安圖農商行、吉林前郭爾羅斯農商行、四平市城區農村信聯社等9家銀行簽訂了3份《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抵押合同》;并與敦化農商行單獨簽訂了一份《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騙取貸款共計3.8億元。

  2018年1月,同樣在沒有存貨瀝青的情況下,吉林天承公司采取提供虛假的7.2萬噸瀝青存貨證明和虛假的瀝青購銷合同、承諾書、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的方式,騙取敦化農商行的信任,與敦化農商行、吉林琿春農商行、吉林汪清農商行、吉林安圖農商行簽訂了《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抵押合同》,騙取貸款1億元。

  同月,吉林天承公司在沒有實際應收賬款的情況下,采取提供虛假的13家公司共計1.54億元應收賬款和虛假的瀝青購銷合同、付款承諾函、三方協議、承諾書、虛假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方式,騙取敦化農商行的信任,與敦化農商行、長白山農商行、延邊農商行、松原市寧江區農村信聯社簽訂了《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抵押合同》,騙取貸款1.2億元。

  在這一過程中,法院查明,樸京哲與延邊路興公司副總經理及會計蔣某曾指使他人,通過微信聯系長春市一偽造公章的人,以2000元的價格私刻13家公司公章。

  判決書顯示,上述款項均被用于償還倒貸借款,至今未還款。且截至2018年3月21日,延邊路興公司、吉林天承公司由于經營不善已不能正常償還貸款本息,敦化農商行多次向兩公司催收,兩公司無力償還。

  敦化農商行涉嫌違法放貸?

  法院這樣判

  2018年5月29日,吉林省召開省政協十二屆三次主席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撤銷樸京哲政協吉林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樸京哲因涉嫌違法,被撤銷吉林省政協委員資格。

  2020年6月29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延邊路興公司、吉林天承公司侵犯金融秩序和安全,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樸京哲、蔣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為單位采取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法院一審判定,延邊路興公司、吉林天承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分別罰款100萬元、80萬元。樸京哲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蔣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責令延邊路興公司、吉林天承公司退賠吉林敦化農商行貸款本息。

  一審判決后,延邊路興公司、吉林天承公司、樸京哲不服上訴。兩家被告公司均表示,一審判處的罰金過重,罪罰不相當,企業也無能力支付。同時,該案中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行為并不是其單位自身所能完成的,銀行是專業放貸機構,沒有銀行的同意和認可其單位是騙貸不能的。故而請求依法改判,減少對其單位的罰金處罰。

  樸京哲則表示,實際的案情不僅僅是兩個公司騙取騙貸,而是敦化農商行存在違法發放貸款。“從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短短四個月的時間,敦化農商行給兩個公司放出6億的資金,銀行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的流動資金需要,而是為了銀行的自身利益,成就銀行及時足額收取貸款利息的需要。”

  此外,樸京哲還在上訴中辯稱,自己是“一個有責任心、口碑好的少數民族企業家,為社會創造了近百人的就業崗位”。請求依法改判,給予上訴人減輕、從輕處罰或判處緩刑并免予或減少罰金處罰。

  對此,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延邊路興公司、吉林天承公司犯有騙取貸款罪,原審判決結合騙取貸款數額,給金融機構造成的損失等犯罪具體情節等,判處了相應的罰金。而作為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銀行的行為性質不影響對兩家公司的定罪處罰。

  對于樸京哲的上訴意見,法院認為,樸京哲作為延邊路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林天承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取得貸款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存貨證明等,隱瞞其企業經營虧損的實際情況,特別是為編造虛假的申請貸款證明材料,其指使下屬私刻公章進行偽造,騙取案涉放貸銀行的信任,騙取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惡劣,構成騙取貸款罪。

  至于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未盡到審查、監管職責,其行為性質以及貸款的目的用途均不影響對樸某行為的定罪處罰,結合本案的具體情節,一審量刑并無不當。最終,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此前原判。

  值得關注的是,盡管法院在判決中并未提到敦化農商行是否存在違法放貸行為,但梳理此案中騙貸情節可知,延邊路興公司、吉林天承公司所取得的共計6億貸款,均與敦化農商行有關。除去單獨貸款外,相關的銀團貸款的牽頭行,也均為敦化農商行。

  公開資料顯示,吉林敦化農商行成立于2013年11月19日,注冊資本6.00億元,法定代表人為王治國。今年9月,敦化農商行曾因存在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超比例的違法違規事實,被延邊銀保監分局罰款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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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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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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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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