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見!中國銀行理財變活期存款 法院這樣判丨金融法眼
明明簽的是理財合同,銀行卻堅稱是活期存款,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中國銀行北京上地信息路支行與客戶的一起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迎來了二審判決。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中行信息路支行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根據(jù)此前判決,中行信息路支行需賠償客戶常某的合理利息損失。
2016年5月,常某與中行信息路支行簽訂了《中銀理財/財富管理服務協(xié)議》,并辦理了中銀理財貴賓卡一張,存入30萬元。然而一年多后,常某前往中行信息路支行取該筆理財,卻遭到了中行方面的拒絕。中行方面表示,常某辦理并非理財業(yè)務,而是利息很低的活期存款……
銀行變卦?30萬買理財成活期存款
2016年5月16日,常某攜帶30萬元現(xiàn)金來到中行信息路支行處擬辦理定期存款業(yè)務。據(jù)常某稱,自己本想辦理定期存款業(yè)務。但在柜臺辦理時,該行工作人員王某告知常某,中行信息路支行有高利潤理財產品出售。王某稱,中行的這款產品收益高,還安全可靠。如果常某該筆30萬元暫時不用,建議購買該理財產品。
在王某的勸說下,常某最終決定購買理財產品,向中行提交了《個人賬戶開戶及綜合服務申請表》,并與中行簽訂了《中銀理財/財富管理服務協(xié)議》。此后,中行信息路支行為常某辦理中銀理財貴賓卡一張,常某將其攜帶的現(xiàn)金30萬元存入上述理財貴賓卡中。
協(xié)議約定,中行可向常某提供的中銀理財服務包括:(1)為常某配備專業(yè)個人客戶經理;(2)根據(jù)常某金融需求和風險承受度,為其推薦合適的理財產品,提供有針對性的投資理財服務方案;(3)提供中銀理財客戶專享的舒適服務場所為常某辦理業(yè)務;(4)向常某提供中銀理財貴賓借記卡;(5)舉辦專屬的各類講座和活動,為常某提供了解金融市場以及與其他理財客戶交流的機會。
除上述服務外,中行還承諾向常某提供部分服務,包括:(1)中行在本協(xié)議有效期內所有的個人金融產品和服務;(2)向常某提供金融市場的咨訊信息和關于證券、基金、黃金、外匯、房地產等方面的專業(yè)建議;(3)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規(guī)定,中行可以提供的其他服務。依據(jù)協(xié)議,中行應為常某提供相應服務,并將由指定的個人客戶經理提前通知。
2017年8月30日,常某前往中行信息路支行取該筆理財,但中行信息路支行卻拒不給付,常某遂訴至法院。在庭審過程中,關于常某是否購買了理財產品,雙方各執(zhí)一詞。
常某稱,自己購買了理財產品,且中行信息路支行告知過其理財產品的名稱,但是因時間太久已記不清具體名稱。中行信息路支行當時未對自己作風險評級,僅告訴其一年期到期后就把30萬元及理財收益打到其當日辦理的理財貴賓卡中。關于理財產品的收益,常某表示,中行信息路支行的工作人員向其承諾每年會有6.8%的收益。
中行信息路支行則表示,常某到該行辦理的是活期存款業(yè)務,因常某沒有中國銀行的銀行卡,所以現(xiàn)場辦理了一張銀行卡。中行方面還辯稱,這種卡可以免年費,屬于借記卡和理財貴賓卡,常某存入的30萬元存款可以由其自由支取,因常某未購買理財產品,所以沒有進行風險評級。
然而,在一審審理中,當法院院詢問中行能否提供常某辦理業(yè)務的視頻或音頻資料時,中行方面表示,因時間太久,相關資料已超出保存期限,無法向法庭提供。
法院認定銀行存在明顯過錯
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對于雙方之間的爭議,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常某與中行信息路支行簽訂的《中銀理財/財富管理服務協(xié)議》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適當?shù)芈男泻贤x務。
在本案中,常某已在中行信息路支行開戶辦理中銀理財貴賓卡并存入30萬元,根據(jù)上述服務協(xié)議的約定,中行信息路支行應向常某提供中銀理財服務。
而根據(jù)本案查明事實,中行信息路支行在簽訂涉案服務協(xié)議后并未積極履行相應合同義務。中行信息路支行一直未對常某進行風險評級,直至2017年4月24日,中行信息路支行才首次向常某發(fā)送短信告知其理財經理的相關信息。
一審法院指出,中行信息路支行作為專業(yè)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維護客戶利益,但其在本案中未對客戶進行適當性評估,亦未能結合客戶需求、專業(yè)程度、交易經驗等向客戶推薦適當產品,違反了合同項下的適當性義務,并致使常某誤以為中行信息路支行已經為其購買理財產品,導致常某在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遭受損失。
至于中行信息路支行關于“常某當日僅辦理活期存款業(yè)務,其可自由支取存款,并未購買理財產品”的辯解,法院認為,常某攜帶數(shù)十萬元現(xiàn)金前往中行信息路支行,顯然其目的不會僅為辦理活期存款業(yè)務。常某作為普通的金融消費者,基于對金融機構的信賴,在其工作人員的勸說下改變原本辦理定期存款的計劃,辦理了中銀理財貴賓卡并與中行信息路支行簽訂服務協(xié)議,并將30萬元現(xiàn)金存入中銀理財貴賓卡,其合同目的應為獲取更高的收益,而非獲取較定期存款收益相差甚遠、數(shù)額更少的活期存款利息。中行信息路支行未能履行適當性義務,導致常某存入的30萬元一直僅按照活期存款計算利息,違背了常某的真實合同目的,并實際產生相應損失。
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中行信息路支行在履行服務協(xié)議的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常某的合理損失。最終判決中行信息路支行賠償常某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3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定期存款(整存整?。┗鶞世蕵藴视嬎?。
一審判決后,中行信息路支行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終駁回了中行信息路支行的上訴請求,并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潘翹楚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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