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平安銀行荊州副行長轉貸生意經
身為平安銀行荊州分行副行長,朱某不但沒有盡職履責,反而指使銀行放貸給企業,再將貸款加息轉借給他人,以此謀取了數百萬元贓款。
隨著金融反腐進入深水區,銀行等金融機構不但要防范“自下而上”的腐敗思想,還要杜絕“自上而下”的腐敗行為。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平安銀行荊州分行原副行長朱某與對公客戶經理代某,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2000萬元,并利用職務便利,在金融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獲刑9年、4年。
從作案手段來看,朱某通過事先與武漢順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和公司)約定,以順和公司的名義向其所在的平安銀行荊州分行申請2000萬貸款。貸款發放后,朱某授意順和公司將款項轉借給張某彪、季某文,并向兩人共計收取了231.41萬元的高額利息。
副行長的轉貸生意
判決書顯示,朱某,男,1970年生人,大學文化,平安銀行荊州分行原副行長。2014年上半年,張某彪、季某文因自身無法從銀行獲取貸款,便請求朱某幫忙借款。朱某找到順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提出以順和公司名義,向平安銀行荊州分行貸款2000萬元給他人使用,任某表示同意。
在朱某的安排下,時任平安銀行荊州分行對公客戶經理代某,明知貸款用途虛構,仍舊對該筆貸款完成了調查報告,致使平安銀行荊州分行向順和公司發放了2000萬元貸款。判決書顯示,該筆貸款的期限為12個月,年利率8%、保理費1%。
據代某供述,這筆貸款原本需要一家第三方公司來完成支付,因為貸款下來之后,必須要有用途才能受托支付出去。而朱某讓代某在網上搜索一張空白采購合同范本,隨后提供了虛假的林杰公司的名稱和賬戶信息。代某稱,自己看到采購合同上蓋有順和公司和林杰公司的公章,便在采購合同上面簽“合同真實有效”。
貸款發放后,順和公司在朱某的授意下,轉給張某彪500萬元,約定月息3分;轉給季某文1500萬元,約定其中1000萬元月息3.5分、500萬元月息3分。此外,朱某還安排代某負責利息的收取。據代某供述,其每月收到張某彪和季某文的利息后,將所有利息錢按照月息3分又轉入任某的賬戶上。“我之前也多次給朱某說過,將2000萬元以高息借給別人,早晚會出事。我也多次勸說,他還說不會有事情的,讓我放心。加上朱某當時是我上級領導,所以我就按照他的意思來辦。”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季某文共支付利息310萬元;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張某彪共支付利息102.52萬元,兩人共計支付利息412.52萬元。而在貸款期間,順和公司向平安銀行荊州分行支付貸款利息共計161.11萬元,保理費20萬元。通過代某,朱某收受張某彪、季某文支付的利息差共計231.41萬元。
二審刑期增加四年
向銀行申請貸款,再將這筆貸款以民間借貸的方式加息轉借給他人謀取利息差,這種看似“精打細算”的小聰明,實則觸犯了法律的底線。
2017年12月12日,朱某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經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分局執行。2019年11月28日,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代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按牽連犯理論,應擇一重罪處罰,即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故判決朱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代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對兩人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違法所得231.4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檢方認為,朱某、代某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違法發放貸款,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應數罪并罰。
對此,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關于朱某、代某同時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數罪并罰還是按照牽連犯理論擇一重罪處罰的問題。經查,只有當某種手段通常用于實施犯罪,或者某種原因行為通常導致某種結果行為時,才宜認定為牽連犯。該案中,朱某、代某實施的兩個行為相對獨立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為并不是通常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受賄行為的手段,兩個行為之間不具有密切關聯性,不應認定為牽連犯。
法院還指出,朱某與代某的兩個行為侵害的法益不同,違法發放貸款罪所侵害的法益為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所侵害的法益為公司企業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在不違反禁止重復評價的基礎上,對行為侵犯的每個法益都應當進行評價。因此,朱某和代某同時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
最終,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代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責任編輯:張譯文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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