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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出臺研究所管理基本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03:10 21世紀經濟報道
申劍麗 厘清院所兩級事權,促研究機構自主創新 作為我國最大的國家級科研機構,中科院在事業單位改革制度探索上,又往前邁了一步。 3月24日在北京召開的中科院2008年工作會議上,首次對外發布了《中科院研究所綜合管理條例》,該條例于今年年初經中科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即日實施。 從本報記者獨家拿到的10余頁《條例》看,14章共85條的條例,系統梳理了科研活動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并明確了黨委、職代會、所長負責制等一系列民主管理制度。 中科院常務副院長白春禮指出,該《條例》作為研究所管理的“基本法”推出,明確了院所兩級事權辦事,充分尊重研究所的自主權,不侵犯研究所法人權責,不干涉研究所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不干擾研究所內部事務管理。 有長期研究事業單位改革的學者介紹,該條例將事業單位各項責權利給予細化,規范了內部管理,也加強了主管單位的“外部監管”,堪稱理順事業單位制度的改革范本。 目前中科院下屬近兩百個研究所,分布于北京、上海、廣州、成都等地,這些直屬研究機構中的事業法人,不論所、院、臺、中心,都適用于該條例。 條例明確,這些研究所具有科技創新自主權與管理自主權。“(各研究所)履行事業法人的權責,全權處理內部事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法保障職工權益,提高資源使用效益,保證國有資產安全,保護國家知識產權! 在人事安排上,各研究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任期5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個任期。創新崗位的數量和結構比例在中國科學院核定下達的范圍內,由研究所合理確定,項目聘用崗位由研究所合理確定。為便于產學研合作的開展,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條例還首次承認了研究者的“兼職”工作,實行兼職審批制度,研究所領導班子成員兼職應報中科院備案。 條例弱化了對各研究機構的直接管理,而以規劃審批等代替。條例規定,各研究所要制定5-15年的中長期規劃,充分論證后報中科院審批,納入中國科學院規劃體系進行管理。 條例規定了各研究所的諸種自主權。在研究所發展規劃指導下,各研究機構可以自行確定研究所發展方向和戰略重點,合理配置科技創新資源,規范科技活動管理,充分發揮科技專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為了支持地方經濟,各研究機構積極承擔地方和企業的各類科技任務也被鼓勵。 同時,各研究所還可以自主設置研究室、實驗室、研究中心、研究團隊等科技創新單元, 加強與國內外機構合作,共建創新團隊、研究單元、研發中心和技術轉移轉化中心等。 在給予各地研究所“自主權”的同時,條例也通過規劃指導,備案審批,各種監管制度,加強院機關的總體控制。條例規定,各種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規劃,應報院機關備案。 在財務方面,通過年度預算,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等,保證各地各研究機構對國家資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條例特別規定,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和重大審計事項及時報告制度,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下屬獨立核算的各類經濟實體財務收支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在所長負責制的集中領導下,也同時規范了民主渠道,其中職代會作為研究所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術委員會發揮學術評議與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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