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財經觀察:兩會展望 公司法一次保守的修訂(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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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1日 14:49 《全球財經觀察》 | |||||||||
2004年3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代表有2300多名,提交了601份議案要求修改《公司法》。《公司法》的修改遂被列入今年立法計劃。 李曙光教授回憶到,在《公司法》修改啟動之初,就提到《公司法》修改的幾條思路:大改、中改還是小改。從目前情況來看,改動的面非常廣,但并非是大改;如果是大改,
從世界范圍去看,《公司法》主要有公司本位、家族本位、國家本位,現在的《公司法》還是國家本位和國有企業本位。現在世界的潮流越來越傾向于英美法系的公司本位,這一點在這次修改中體現了部分,但是沒有完全接受,或者真正的接受以公司本位來作為基本的修改理念。如果從此角度評價,修改有它保守的一面。 “任何立法本身,都是一個遺憾的藝術。”談到對《公司法》修訂草案的評價,李曙光教授用了這樣一個比喻。 李曙光認為,社會目前發展的狀況、文化環境、社會信用的成熟度和我們法規體系的成熟度,這些是相互聯系在一起的。《公司法》作為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一部重要法律,不可能單兵突進,不可能脫離開存在的社會現實。其次,立法過程本身是社會各個利益主體的博弈過程,如果它的透明度、參與度不是最大量,沒有達到廣泛參與的話,也會降低對于《公司法》充分修改的影響力。 “從立法的程序角度來看,我們更多的還是在政府之間和學者之間討論,和人大代表之間的討論,但中國有800多萬在經營公司的人,相比專家學者、人大代表,他們的意見更重要,但是這個階層卻缺少途徑參與立法的討論,這是立法機制和立法方式的問題,也有立法者提供的平臺的問題。”李曙光教授解釋到。 三項法律修改提上日程 就在各界熱炒《證券法》修改之時,不少專家尖銳地指出,對上市公司來說,《公司法》是實體法,《證券法》是程序法。兩部法律若不能同步修改通過,其結果很可能兩者相互不銜接,如果這樣,那么出現漏洞則是難以避免的。由此,專家們呼吁《公司法》與《證券法》應同步修改。 “這部法規還有個很大的問題是,它與《破產法》、《證券法》、《三資企業法》的修訂工作沒有充分的協調,完全是個單項法,這在具體事務中會很麻煩。比如,《公司法》中的關于‘公司重整’的規定,跟《破產法》中的‘重整’不是一個概念,這以后怎么辦呢?所以《公司法》修改應與證券法、三資企業法、破產法等法律的修改協調聯動進行。”李曙光強調。 整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正在轉型過程中,大量的法律屬于前市場經濟的、或者雙軌制的、甚至還有些是計劃經濟時代的,這些法律現在還是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法》要照顧各種法律目前現實存在的規則,《公司法》如何和這些法律銜接,沒有和整體的法制協調的設想,實施起來會產生很多矛盾。 這也是很多參與意見征求的專家的意見。 “《公司法》與《證券法》、《破產法》同年修訂,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好時機,應該抓住這樣難得的機遇,讓這些非常重要、又密切相關的法律的修訂工作很好地銜接起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也告訴記者,“《外商投資法》一直以來在現實中都與現行《公司法》有很多重復或沖突的地方,而這次的草案中這條竟然沒動。” 對此,李曙光教授認為: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合一修改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公司法》應構成企業組織法的基礎法律,《外商投資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的修改應聯動起來考慮,將來的《外商投資企業法》應該統一到《公司法》的整體框架上來。 相關專題: 《中國經濟周刊》封面系列文章: 第一大部分: 第二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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