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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華核心價值優選股票型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1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9日 15:26 銀華基金管理公司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號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號報業大廈19層

  郵政編碼:518034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1]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樹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壹仟玖佰肆拾貳億叁仟零貳拾伍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資比例、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和支付等事項進行監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投資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按時將贖回資金和分紅收益劃入專用清算賬戶、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動用基金資產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在業務監督、核查中的配合、協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的資產。

  (2)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3)除證券交易清算資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

  (4)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5)基金托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6)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2.基金設立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基金管理人應督促注冊登記機構將屬于基金資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屬于基金財產的資金若通過基金有關賬戶辦理,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告知基金托管人,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與基金托管人無關。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代表本基金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按照實物證券相關規定辦理。

  8.與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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