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華核心價值優選股票型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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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9日 15:26 銀華基金管理公司 | |||||||||
(六)申購費率與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費的形式收取申購費用,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的大小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 申購費率 100萬元以下 1.5% 100萬元(含)至1000萬元 1.2% 1000萬元(含)以上 1500元 2.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總額的25%歸基金財產,75%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贖回費率隨投資者持有本基金的時間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持有本基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收取0.5%的贖回費,投資者持有本基金一年到兩年(含兩年)之間的收取0.2%的贖回費,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兩年以上的免贖回費,如下表所示: 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超過2年 0% 一年到兩年(含兩年) 0.2% 一年以內(含一年) 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2日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4.各銷售機構在技術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開通各類電子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電子交易方式適用的申購、贖回費率可不受上述費率結構限制,具體費率由基金管理人與各銷售機構約定。 5.基金的申購份額由申購金額扣除申購費用后除以基金份額凈值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6.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由贖回總額扣除贖回費用后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7.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七)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 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5.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注冊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或人員支持等不充分;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 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拒絕或暫停基金份額申購時,應當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經備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連續兩個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按時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份額贖回時,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并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方可進行。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申購和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規定期限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第2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1.申購和贖回的注冊與過戶登記 投資者申購申請受理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可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2.非交易過戶 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因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原因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3.基金份額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4.基金份額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5.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并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公告后,基金管理人還可以辦理除上述業務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業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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