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隆稱大股東魏銀倉已被立案偵查:職務侵占罪如何定性?
新浪法問 王茜
在與董明珠隔空交戰兩個月后,銀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銀隆新能源”)大股東、原董事長魏銀倉被指已于2018年12月從香港前往美國。
這一舉動的背后是銀隆新能源對其發起的密集法律攻勢。
銀隆新能源公告稱,“公司通過法律手段對大股東魏銀倉及孫國華等人追訴其涉嫌侵占公司利益的相關刑事案件已于2018年11月8日正式立案,四起民事案件正等待排期開庭,涉及侵占公司利益總額超過12億元。”
一位銀隆新能源的內部人士對新浪法問表示,公安機關目前對相關刑事案件進行合并偵查,公司已經提供了案件資料配合公安機關偵查。
銀隆指控魏銀倉等人涉嫌職務侵占罪
銀隆新能源于1月9日發布一則通知,文內細數了魏銀倉的“七宗罪”。
其中,與魏銀倉等人相關的三起刑事案件分別涉及其冒領公司補償款1.5億元、采購設備虛增價款2.6億元和虛構1.7億元工程款的建設合同等問題,其中,采購設備虛增價款事項已經由珠海市經偵支隊正式立案。
銀隆新能源認為,魏銀倉、原總裁孫國華及劉金良(原河北銀隆法定代表人、魏銀倉親弟)等人已涉嫌職務侵占罪。
另外四起民事案件則涉及同一專利重復轉讓致公司損失9500萬元及利息、債務抵銷致公司損失3.75億元、利息和貨款無法收回致公司損失2.12億元及利息,以及就原總經理孫國華妻子靳利華吃空餉一事起訴等。
此外,銀隆新能源稱公司正在核實魏銀倉是否存在挪用公司資金償還巨額賭債的情況。
一位銀隆新能源的內部人士今日進一步對新浪法問表示,公安機關目前對前述三起刑事案件進行合并偵查,公司已經提供了案件資料配合公安機關偵查。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務侵占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如果銀隆的指控事實屬實,則魏銀倉就構成“數額巨大”的情節。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曾杰律師指出,與挪用資金罪相比,職務侵占罪是一種對資金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而前者僅僅是對資金的挪用,但行為人并沒有占有資金的故意。
“比如,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劃轉公司資金后,將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并且攜款潛逃,或者用于大量的揮霍,無歸還意愿,就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而被認定為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的處罰更重,最高刑是十五年,而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則是十年。”
魏銀倉被指從香港前往美國
在銀隆新能源于去年11月7日向股東發函控訴魏銀倉侵占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利益后,魏曾聯合孫國華發函回擊,稱董明珠為了一己私利,利用公司對大股東發難。
據銀隆新能源所言,在此之前,魏銀倉已經在香港待了一段時日。
此后,一份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書顯示,魏銀倉控制的珠海市銀隆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曾在2018年11月6日向法院請求對董明珠等名下價值1436萬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獲得了法院的批準。
但是格力電器今年1月9日發布的公告稱,這份財產保全裁定已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于 2018 年12 月 29 日裁定解除;裁定所涉糾紛未被法院立案。董明珠名下財產未受到任何查封或凍結,也未收到任何其他相關訴訟的法律文書。
根據銀隆新能源的最新聲明,“媒體報道大股東、原董事長魏銀倉于2018年12月從香港前往美國,原總經理孫國華已被公安部門限制出境,經核實,情況屬實。”
對于案件是否會影響公司經營,銀隆新能源曾表示,“……侵害事實為過往發生,并已體現在新管理團隊接手之前的公司年度賬面上。我公司對上述侵占進行追索,不影響公司目前經營性現金流,也不會影響與金融機構、供應商的合作。”
截至發稿前,魏銀倉的手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
公司高層職務侵占有哪些前車之鑒?
去年金立董事長劉立榮被曝參與賭博后,他在香港接受媒體采訪時承認了在塞班島參與了賭博,從金立“借用”了資金,但否認了賭輸100億元的說法。他坦言表示自己賭博輸掉大概十幾億元。
有媒體引述律師觀點稱,如果劉立榮挪用了公司資金或者利用職務便利侵占了公司資金,則可能涉嫌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目前金立已經進入破產司法程序,劉立榮依然滯留香港。
在近年影響較大的公司高層職務侵占案例中,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曾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于2016年12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在此案中,吳長江被指控挪用資金逾9億元、職務侵占1370萬元。
后吳長江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目前重審尚未宣判。
此外,真功夫創始人蔡達標案也曾轟動一時。蔡達標被指控在擔任真功夫董事長期間,單獨或伙同親屬及公司高管,利用職務便利,分多次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公司的款項,涉案金額逾3000萬。
2013年12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蔡達標等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抽逃出資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蔡達標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兩項罪名成立,判其有期徒刑14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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