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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為不可抗力事件?

2020-02-01 12:06:31 作者:新浪法問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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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解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為不可抗力事件?

  作者:德衡律師集團合伙人蔣陽兵律師

  2020庚子之年開局不利,中國大地遭遇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襲擊。此次疫情不僅關乎每個人的生命安全,也牽扯到了許多法律問題,涉及大家的財產權益。 最為常見的就是受此次疫情的影響導致交易主體交易履行不能或履行瑕疵(如逾期履行)是否屬于不可抗力而免責?受此影響,如何妥善處理從而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為不可抗力事件?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據此,針對當事人的主觀狀況而言,不可抗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控制、不能預見的情況;從事實本身的客觀層面出發,不可抗力是當事人無法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說認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及社會異常事件。包括自然現象或者自然災害,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嘯、臺風等自然現象;社會現象、社會異常事件或者政府行為,包括政府頒發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或戰爭、罷工、騷亂、恐怖行動、傳染性疾病等社會異常事件。

  此次疫情與2003年的SARS病毒(俗稱非典)疫情非常相似,但隨著交通的發達和人流量的增大,與2003年非典疫情相比,2020年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傳播更具廣泛性和嚴重性,全國大多數地區已經啟動疫情一級響應措施,國家亦把此次疫情納入乙類病毒,采取甲類措施進行防控。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06月11日頒發《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對于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當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二、大數據數說人民法院對涉及“非典”疫情案件的打開方式

  筆者對涉及“非典”疫情的案例進行分析,采取案例檢索的方法,在alphalawyer大數據搜索“非典”、“2003年”、“不可抗力”、“免除責任”(或“免責”),共檢索出20件涉及“非典”疫情的案件(鑒于十幾年前尚未推行裁判公開,所能查到的案例為極為有限),案由涉及租賃合同、旅游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普通貨物買賣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等。經整理分析得出各地法院在對“非典”疫情法律性質的認定,總結出了法院的傾向性的觀點,如下圖所示:

  從以上圖表可以看出,對于涉及“非典”疫情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下,法官大部分傾向于將“非典”疫情評判為不可抗力或以公平原則主動調整、平衡各方利益。

  在上訴人南京機電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平潮建筑安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承包人江蘇平潮建筑安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發生“非典”疫情后及時告知發包方南京機電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并請求延長工期,法院予以認定逾期完工不予承擔違約責任。

  在原告(反訴被告)遼源市巨源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姜玉閣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襄垣縣五陽新世紀有限責任公司與郭宏偉、王樹文租賃合同糾紛案、上海拍譜娛樂有限公司與上海新黃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中,均予以認定“非典”疫情為不可抗力,予以免除疫情期間的承包金租金。

  在大連鵬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與大連正典表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和美國東江旅游集團公司與長江輪船海外旅游總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均以認定“非典”疫情為不可抗力,但認為該不可抗力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不支持承租人據此無責解除租賃合同,只對“非典”疫情期間的租金酌定予以免除。

  在劉飛國、陳衛等與鐘山縣人民政府、鐘山縣旅游局合同糾紛案中,再審判決認定“非典”疫情為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不能,逾期繳交管理費有合理事由。

  在華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山西倫達肉類工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以出賣人華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及時通知買受人山西倫達肉類工業有限公司不可抗力情形,且未能舉證證明“非典”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為由,不予認定為不可抗力而免除逾期交付違約責任。

  在張曉薇等人與沈陽新中城房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共7案)、浙江升達建設有限公司與嵊州市錦時領帶服飾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遼陽新隆鋼鐵有限公司與鞍山市永軼鐵路設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法院認為雙方簽約時已經處于“非典”疫情爆發或隨后簽訂了補充協議,應予預見“非典”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不予認定為不可抗力。

  昆明市西山區海口農村信用合作社與云南威亞克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借款人云南威亞克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承建的工程因“非典”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導致無回款還款為由作為抗辯,法院以該事由與涉案合同履行無直接關聯為由,不予支持此抗辯。

  筆者認為,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與非典疫情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存在相似之處,對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為不可抗力,理應從不可抗力構成要件及具體案件的細節等方面綜合認定,不應一言蔽之。首先,從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爆發時間和傳播速度來看,本次疫情被確認前并不能為當事人所預見,應當屬于不能預見的范疇,且此次疫情并沒有有效的藥物治療等方法進行治療,當事人除了做一些避免被感染的自我防護措施外,對于商事交易等方面并沒有可避免的方法,疫情應當屬于不能避免且無法克服的范疇。

  讓筆者很不解的是,最高院公報案例“孟元訴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糾紛案”則認為:“當時我國雖然出現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圍很小,不構成對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原告不能以當時‘非典’疫情的出現作為免責解除合同的依據。”根據上述論述,法院則認為“非典”疫情并不構成不可抗力。對此,筆者認為在旅游合同中,當時“非典”疫情擴散嚴重,政府為了防控疫情擴散鼓勵公眾盡量減少外出,且‘非典’疫情對公眾造成了較大的恐慌心理,繼續外出旅行一方面可能會危害客戶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會給“非典”疫情的防控帶來不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此情況下,可認定客戶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旅行社已經客觀上為客戶購買了不可退的機票和客房,所預付的款項已經實際消耗完畢而不必向客戶退還預付款,旅行社亦不可向客戶主張賠償額外損失。如根據公報案例的邏輯認為“非典”疫情不屬于不可抗力,一方面跟主流判例不一致,另一方面旅行社還可繼續向客戶主張已經實際生產的費用甚至主張可得利益損失,明顯有失公平。

  綜合上述案例分析可看出,實務中對疫情的法律性質還需綜合實際案情、具體合同關系中的合同目的、履行情況、因果關系等進行嚴格的綜合認定,在出現不可抗力事由后,積極的告知相對方,提出合理訴求和適當解決方案,降低損失的繼續擴大。

  三、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引發哪些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在實務中有較多的法律適用空間,現存的與不可抗力事由所引發的法律后果的相關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不可抗力免責。《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不可抗力免責并非意味著免除全部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如何正確適用不可抗力減少損失?

  疫情肆虐且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必將影響著每個人、企業的生產、活動。我們雖然可以不可抗力為由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但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仍有其間奧妙,且不可任性主張免責。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履行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特別是合同對不可抗力的告知的特別的約定的,應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告知。在告知的過程中,可一并提出適當的訴求和合理的解決方案,以便降低雙方的損失。

  根據司法慣例,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還應當就不可抗力事由的發生、因果關系、是否達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擔舉證責任。為此,需要收集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通告、權威媒體的報道等以便證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觀存在。如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各級政府部門發布的各類防控文件等(特別是對公眾出行、生產、交通有較大影響的規范性文件)。

  疫情還涉及到了訴訟程序(如訴訟時效、延期庭審、舉證等)、勞動用工等法律問題。對此,諸多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已經發文作出指引。

  本文以之前“非典”疫情案例簡要分析了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及如何適用該事由維護自身權利。如各位讀者朋友因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給自己的生活和經濟活動造成了不便,請及時聯系律師,讓專業的人士為您排憂解難,與您共度疫情難關。

  (聲明:本文系作者授權新浪轉載,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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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疫情 肺炎 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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