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帶貨"涉及虛假宣傳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新浪法問 陳永樂 (張雪瓊對此稿有貢獻)
李佳琦今年9月在其直播間向消費者推薦的大閘蟹,并非他口中的“陽澄湖的大閘蟹”,而是產自全國各大湖區的螃蟹。
近日,李佳琦直播“翻車”,演示所售產品炊大皇不粘鍋時卻將雞蛋粘在鍋底。李佳琦發現情況不對后,從助手手里接過鏟子試圖救場,并強調“它不會粘的,不會糊的”,但未能挽回直播失誤。
在網紅經濟火熱的當下,“網紅帶貨”已成為各大商家的主要發力點。數據顯示,今年天貓“雙11”開場8小時55分,靠直播引導的成交額就突破100億元,且超過50%的商家通過直播獲得新增長。可見,“網紅帶貨”已成為消費新趨勢,但主播推薦的商品涉及虛假宣傳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網紅帶貨受廣告法約束嗎?如何避免“踩雷”?
新浪法問邀請了5位律界知名博主為您解答:
網紅帶貨的本質就是電視購物加明星代言。
網紅帶貨實質上是一種廣告行為,《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是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網紅帶貨雖然在形式上更有活力,但是法律性質上和明星代言的電視購物廣告沒啥差別。
像李佳琦這類的純粹接受推廣業務的主播,雖然不是產品經營者不是法律規定的廣告主,但仍然要對產品質量承擔責任。如果是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的仍然進行推薦的,則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時,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推薦的服務活產品是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并且屬于虛假廣告的,主播作為代言人、廣告發布者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從法律規定來看,主播并不好當。
大家應該還記得小時候電視上播出的電視購物廣告,直播間里打入電話的永遠是那么幾個人,永遠以同樣的錯誤回答著同樣的弱智問題。現在的主播和曾經的電視購物,差別在于我們更能直觀的感受到主播的情緒,所以,主播帶貨更有利于讓消費者沖動消費。
而《廣告法》里對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對所宣傳的產品的廣告內容的真實性、產品質量的好壞等所承擔何種責任,均有相關要求。“網紅帶貨”也應當遵守,違反者應當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網紅直播帶貨”就是一種變相的廣告行為,“網紅”通過替產品宣傳達到增加產品銷量的目的,從而獲利。“網紅”一人身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等,“網紅直播帶貨”行為應當依據《廣告法》中有關廣的有關規定進行規制。
而《廣告法》里對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對所宣傳的產品的廣告內容的真實性、產品質量的好壞等所承擔何種責任,均有相關要求。“網紅帶貨”也應當遵守,違反者應當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網紅帶貨本質上是一種廣告行為,跟明星代言一樣,都是用個人影響力、知名度和品牌做背書的廣告宣傳行為,受廣告法的約束。如果網紅帶貨賣的是自己的產品,還要符合電子商務法的規定。
廣告法對公眾人物代言行為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分兩種情況承擔法律責任:
一是不管知不知道代言產品質量問題,只要造成消費者生命健康的損害,都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是對造成生命健康以外的損害的,比如買到東西不像宣傳的那樣,虛假宣傳,這種情況下,要看帶貨的網紅事前是不是知道這個情況,如果明明知道仍然要代言、帶貨,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為什么相信網紅帶貨?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網紅的個人影響力,所以做一個良心網紅,不要拿粉絲的愛當作揮霍的資本,否則,不僅會面臨眾叛親離的下場,還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廣告法》規定:“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網紅在網絡直播中“帶貨賣貨”,也屬于《廣告法》上的“代言人”。
《廣告法》還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除此以外,如果李佳琦被認定為做“虛假廣告”,可能會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那這個活兒接得就非常不劃算了,不但一分錢都賺不到,還要倒貼錢,這還沒算李佳琦作為“良心帶貨網紅”商業信譽的損失。
11月1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的《關于加強“雙11”期間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管理的通知》也要求: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用語要文明、規范,不得夸大其辭,不得欺詐和誤導消費者。
網紅們在帶領粉絲“買買買”的時候,要明白互聯網非法外之地,法律時刻準備著瞄準虛假不實宣傳。珍惜粉絲,愛惜羽毛,為自己說的每一句話負責,否則小心不僅砸了招牌還要吃不了兜著走。
隨著自媒體時代的發展,網紅帶貨成了消費者“種草”購物的重要參考渠道,但這一“行業”缺乏明確的市場監管和規制,打法律擦邊球的并不少見。
那么網紅帶貨受法律約束嗎?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的定義是: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和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對照法條,不難發現,網紅們通常是從“個人體驗“”分享”的角度去搞推銷。這種推銷行為,看上去沒有廣告的痕跡,但本質上卻在享受廣告紅利(有收益),因此屬于廣告行為,應當受到《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約束。
對廣告中的虛假宣傳,相關部門應進行查處;同時,法律不只約束網紅,互聯網企業也應發揮平臺監管作用,應當利用技術優勢,即時發現并制止違法行為。
至于李佳琪那個不粘鍋,我聽說要新鍋要開鍋才能不沾,具體是否虛假宣傳,要看李佳琪是否對廣告內容進行了必要的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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