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陳成
證監會掌握發審大權但客觀上不能通過審核的方式杜絕造假,權責不對等;面對洶洶輿情,在這條IPO鏈條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中介機構將背負起主要責任,行業生態惡化。
證監會對萬福生科造假事件開出的處罰創下諸多先例,這是一個進步一個好事。不過,如果以運動模式打假,不去真正做發審制度的創新與變革,那么短期內可以開出一批罰單拿下一批人贏得一片歡呼聲,但在“上市公司—中介機構---證監會”這條IPO鏈條上,企業造假上市的違法成本還是低、潛在收益巨大,造假動力依然充足;證監會掌握發審大權但客觀上不能通過審核的方式杜絕造假,權責不對等;面對洶洶輿情,在這條IPO鏈條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中介機構將背負起主要責任,行業生態惡化。
一、對造假主體企業的處罰是否偏輕?
對萬福生科處罰及其大股東的罰款僅為30萬元。萬福生科動用300個賬戶系統性造假,主要利潤來自虛構,這已經不是粉飾業績的問題了。作為造假主體,萬福生科上市后市值高達一二十億。最終僅罰款30萬元,風險明顯大大低于收益,這是A股造假屢禁不止的直接原因。只要一上市即使曝光了就能賺幾個億,那造假上市者還是會前仆后繼。
更令人費解的現象是,有人已經表態說萬福生科不會直接退市。為什么這么明顯系統造假上市的公司還不能直接退市?A股市場IPO造假屢禁不絕的根源在于,只要上市了企業就不會退市,殼資源是有價的,即使造假曝光,最多去坐牢,公司的殼還可以重組賣錢賺幾個億,所以都在沖刺IPO,上市了就萬事大吉。殼資源的存在,是A股一切造假現象的最終源頭。
正因為此,在創業板的新規矩是直接退市,不搞借殼重組。但是,萬福生科的真實盈利差,又不會退市,怎么辦?另一家造假上市的企業綠大地已經通過重組“重生”,且看萬福生科會不會重組。如果還是能夠借殼重生的話,那創業板的新規則也被打破,上市公司永遠是“不死鳥”,前仆后繼造假上市的壯觀場面也不會消失。
在成熟市場,造假動力最強、獲益最大的上市公司應該是被處罰最重的。以2012年香港市場造假上市的洪良國際造假案件最終處理來看,保薦機構兆豐資本牌照并吊銷,但最大責任方洪良國際不僅被港交所勒令退市,而且要回購其IPO之時發行在外的5億股股票,該金額甚至大于其在IPO時所募集的資金凈額。
二、證監會是不是無責?
眾所周知,IPO上市能否上市,最終審核權在證監會發審委,沒有證監會發審委的審核通過和最終批文,是不能上市的。在這次萬福生科的事件上,看起來證監會是完全無責任的,沒有任何處罰。但是,這樣的公司能造假上市,證監會是不是至少有失察的責任?
作為樸素的投資者,有一個樸素的問題:發審委到底審什么?如果最終由其決定一個公司是否能上市,那造假公司順利上市了,他們要不要負責?
這時候,證監會發審委的地位和作用就會顯得非常尷尬。一方面,證監會發審委就幾十個人,預審員也就那么多,他們一年可能要看幾百個公司,現在的公司財務造假越來越高明,不好看出來也看不過來。發審委還得判斷公司的成長性。事實上每個公司的行業特點、情況都不相同,尤其是創業板的公司,大多數是細分行業,更不容易搞明白。客觀規律決定了證監會是沒有精力也不可能去審一個公司是不是造假未來成長性如何的,他只能假設中介機構送來的材料都是真的,不可能親自去調查每一個公司;另一方面,畢竟最終決定企業能否上市的生殺大權在證監會發審委手中,不管怎么樣都得審。但既然審了,就得負責。所謂權責,有權就得有責,
這就是現行的發審制度造就的矛盾:一方面IPO發審委必須要審,拿著最終審核權,有權就要有責任;另一方面,客觀規律決定了幾十個人是不可能真正做到明察秋毫算無遺策的,肯定有漏網之魚。證監會預審員發審委委員自然不愿為自己不能真正做到的事情去負責,只會怪中介機構沒把好關。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權責分離了。所有的責任只能由比起證監會來處于“弱勢群體”的中介機構來背負,盡管中介機構并不能決定某家公司能否上市。
三、對中介機構的處罰能否成為判例?
相比造假主體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30萬元輕罰,以及證監會的無責,萬福生科造假的主要責任實際上是由中介機構背負了。對中介機構可謂重罰。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收入并罰2倍并被取消證券服務資格,簽字會計師終身禁入;律師事務所沒收收入并罰2倍,簽字律師終身市場禁入;投行平安證券[微博]沒收收入并罰2倍總額高達7500萬元,平安證券先行拿出3億資金賠償,已經離職的平安證券高管都被追究連帶責任,連普通的協辦人都被罰款并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在上市公司造假上市事件中,中介機構當然有責任,但應分清是故意參與造假還是失察失職的區別。也不應由中介機構替替造假公司來背負主要責任。實際上,上市公司鐵了心造假的話,防不勝防。以萬福生科為例,動用300多個賬戶系統造假,大股東龔永福曾對媒體承認有“高人指點”,為了造假“交的稅來做利潤都夠了”,造假成本高達八九千萬。與當年的銀廣夏造假不同,現在的公司造假如萬福生科這樣用的是最“真實”的“造假”,收入、合同、資金都是“真”的,根據“虛構”出來的稅也是真的,都上交了幾千萬了。這樣的造假是藏得極其隱蔽的。比起萬福生科這種造假手法來,洪良國際的手法太“拙劣”了。
面對這樣高水平的造假,哪個中介機構敢說100%能事先都查出問題?證監會的處罰就應該考慮其能否作為市場后續的判例標準,如果不能延續,那還只是搞運動式的嚴打,前后處罰標準不能一致,那不能真正解決問題,甚至有可能帶來行業的混亂。
中介機構當然有責任,但將主要責任都由其背負是否妥當?平安證券財大氣粗一次先拿出3億資金賠付,那下一個上市公司爆出造假或者虛假陳述的話,別的券商是不是也要拿出3億先行賠償?A股的虛假陳述并不鮮見,在上市公司面前,券商是弱勢的。企業老板要發什么公告要怎么說,券商其實是不怎么能攔住的也不怎么能弄明白的。對于小券商來說,拿不出3個億,可能直接倒閉;對于上市券商來說,上市公司股東是否同意拿出3億先行賠付?這樣所有的券商其實都有了一個永久性的“或有負債”。
財務造假律師也被重罰,看來以后的律師也得同時是財務高手,也要不要提高財務水平,最好去考個CPA,然后律師要檢查會計師的工作,否則可能會被會計師連累。券商高管尤其是董事長總經理級別的現在應該已經人人自危,只要公司保薦過的項目出問題,就算離職了仍會被追究,實際上,大券商一年有上百個IPO項目在推進,而投行業務還只是券商的一小塊,還有自營、經濟、資產管理、固定收益等等部門,券商的董事長總經理跟預審員發審委員一樣是看不過來的,也是不可能親自盯住每個交易員每個保薦人的,只能假設報上來都是真的。對于券商的董事長總經理來說,這個潛藏的連帶隱形風險太多太大了,防不勝防。
對比兩方面處罰造成的結果,一方面是上市公司造假成本依然低廉收益巨大,造假動力仍然充足,手段不斷高明防不勝防;另一方面是中介機構背負太多潛在風險,背負主要責任,最終會導致謹慎和風險厭惡型的中介機構人才離開這個行業,剩下的要么是更加膽大妄為或者碌碌無為之輩,資本市場的效率也會大大降低。
誰都痛恨造假,處罰造假者當然是好事,但不能用短期的運動式打假來替代發審制度的變革。讓造假上市公司直接退市,讓造假主體直接賠償給股民損失,讓造假者會傾家蕩產,這比審核和財務稽查有效的多。讓市場而不是證監會來決定什么公司應該上市,什么公司應該定什么價。讓中介機構承擔其應該承擔能夠承擔的責任,這才是IPO打假真正的治本之策。
(本文作者介紹:資深財經評論人,關注資本市場,多年混跡于投資圈、上市公司與媒體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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