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自2024年12月29日起 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征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自2024年12月29日起 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征收反傾銷稅
2024年12月27日 09:48 商務部網站

  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57號 關于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24年第57號

  2018年12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100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23年12月22日,應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55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8年第100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中文名稱:正丁醇,又稱 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稱:Butan—1—ol,又稱 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學分子式:CH3(CH2)3OH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正丁醇是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在外觀上通常呈無色透明液體,有酒氣味,易燃,微溶于水,能與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種有機溶劑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產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單丁醚等下游產品,廣泛應用在涂料、粘膠劑、紡織助劑、增塑劑等領域。正丁醇還是油脂、生物化學藥和香料的萃取劑,醇酸樹脂涂料的添加劑,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劑等。同時,正丁醇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51300。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8年第100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對各公司征收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臺灣地區公司

  1.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2.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56.1%

  馬來西亞公司:

  1.國油石化衍生公司/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                       12.7%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該稅率僅適用于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國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產被調查產品〕

  2.巴斯夫馬來西亞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   26.7%

  (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3.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             26.7%

  (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

  4.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26.7%

  美國公司:   

  1.歐季亞公司                           52.2%

  (OXEA CORPORATION)

  2.伊士曼化學公司                      139.3%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3.道化學公司                          139.3%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巴斯夫公司                          139.3%

  (BASF Corporation)

  5.其他美國公司                        139.3%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4年12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29日起執行

  附件:正丁醇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wps                                        

  商務部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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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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