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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編輯 張錦河
公司沒和員工簽勞動合同,員工上班第一天摔傷,那么損失要怎么算呢?
近日,湖南湘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案件詳情
2021年6月9日,原告楊某應邀前往被告某建設公司從事裝模工作,約定工資按天發放。上班第一天,楊某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腳下打滑不慎摔倒,導致右手受傷。出院后,楊某向湘陰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其傷情經鑒定構成工傷八級傷殘。
原、被告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2021年8月24日,楊某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由被告賠償107498元。楊某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楊某在上班第一天工作時受傷,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被告某建設公司已按月工資4931元的繳納基數為楊某購買了工傷保險,原告受傷后已向其支付各項費用共42696.1元(包含醫療費22696.1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楊某系被告某建設公司臨時聘請從事裝模工作的工人,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并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認定。
本案爭議點在各項工傷賠償標準的確認。因楊某系臨時工,在上班第一天受傷,又不能舉證明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仲裁委以被告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4931元作為楊某工資計算工傷賠償數額,符合《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工傷職工本人工資低于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規定,應予認可。
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據《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距法定退休年齡超五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不得超過全額的90%。”楊某傷情評定傷殘時已年滿58周歲,故法院認可,裁決書扣除2年即40%的補助。
停工留薪期,即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2021年6月9日至原告傷殘等級評定結論確定之日即2021年7月22日,秉持維護勞動者權益原則,確定停工留薪期為2個月。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某建設公司向原告楊某支付工傷待遇費用共計107498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建設公司已賠付全部金額。
法官提醒
從用工之日起,勞動合同關系就成立。無論是上班第一天或是在試用期,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開始,二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培訓,讓勞動者熟悉流程、安全規范等。當然,用人單位也應依法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減輕自身損失。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湘陰縣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1156230
責任編輯:呂成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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