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罰款不予年檢深度調查:地方性法規與年檢掛鉤

不交罰款不予年檢深度調查:地方性法規與年檢掛鉤
2018年02月07日 00:32 每日經濟新聞

  “不交罰款不予年檢”深度調查:地方性法規、信息系統“捆綁”阻礙上位法落實

  每經實習記者 李可愚 每經記者 胡健 每經編輯 姚祥云

  “請問如果我這里有(機動車)違章記錄,沒有消分的話,能不能來辦理年檢標志呢?”“不可以的,我們(車管所)是不可以幫你辦理年檢標志的。”這樣的對話每天都會在全國各地很多大大小小的車管所,以及各地交管部門服務熱線中上演。對此,不少司機已經習以為常。

  不過,相關專家卻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明確指出,“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這一本意是為保證交通違章處理有序進行的規定,其實并不符合其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十三條規定,即發給檢驗合格標志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六條中,對于下位法和上位法出現明顯沖突情形應如何處理已作出明確規定:“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那么,為何“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這條與上位法嚴重不符的規定至今仍然存在呢?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進行了深度調查。

  地方性法規“掛鉤”年檢與違章

  為了探究為何目前“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這條規定仍被普遍執行的原因,《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了大量機動車車主和交管部門之間有關年審和違章之間是否應該“掛鉤”的訴訟文書。

  查閱過程中,記者發現一個實際情況:一些地方法院和交管部門以地方人大制定的道交法實施條例作為一個“殺手锏”,并以此拒絕當事司機希望年審與違章處理“脫鉤”的訴求。

  以家住武漢的出租車司機陳先生為例,他于2012年8月向當地車管所申請合法年檢合格標志,車管所以其未處理完車輛違法行為為由予以拒絕。陳先生隨即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五年多“馬拉松”訴訟,2017年11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陳先生上訴。

  武漢中院認為,雖然道交法未明確規定年審和違章之間可以掛鉤,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于2014年制定的《武漢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寫明了“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的規定。

  法院認為,《辦法》是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為執行道交法,并以其為依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上述地方性法規是貫徹實施道交法有關規定的具體配套性規定,是對法律規定的細化和補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進一步發現,除該案例中提到的湖北省武漢市外,還有多個省市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據不完全統計,在省市一級層面,有北京市、重慶市、貴州省等地在其省市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規定中明確違章處理和年檢掛鉤;在有立法權限的省轄市方面,江蘇省南京市等地也有類似規定。

  那么,相關規定真如武漢中院所說的那樣僅僅是“對法律規定的細化和補充”嗎?

  對此,著名憲法學專家,武漢大學教授秦前紅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對此表示明確否定。

  他認為,從法律位階來看,由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關系,下位法必須服從于上位法,不能以“完善法律規定為由”擅自增加上位法中沒有的內容,這和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存在一定沖突。

  在立法法中,關于地方性法規和法律的關系也有明確規定。該法第七十二條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其中明確地方性法規不得和法律發生抵觸。

  年審信息系統“卡住”車檢

  那對于那些并未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規定“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的省市,對于相關問題是否會有不一樣的操作?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普通辦事人員身份對江蘇省蘇州市的車管部門進行了電話問詢。該市地方制定的道交法實施細則中沒有違章處理和年檢掛鉤的內容,該市所在的江蘇省也未在道交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

  面對記者有關“如果沒有消分(處理完違章)能不能進行年檢”的提問,電話另一端的蘇州車管所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不可以”。

  記者進一步追問:“最近網絡上說消分和年檢掛鉤違法,那么蘇州市怎么規定的?”對此,工作人員堅持說:“我們這里必須要消完分才能給你辦年檢”。不過,面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相關規定出臺原因的詢問,該工作人員未作出明確回答。

  為何這些并未明確“掛鉤”規定的地方也要執行這一規定?對此,河南安陽居民段先生的親身經歷很有參考意義。

  段先生是一名公路運輸企業業主,2015年1月,他按時到當地車管所對其名下車輛進行年檢,但是交管部門以段先生未交罰款為由拒絕為段先生提供年檢。段先生不服,隨后將交警支隊起訴至人民法院。法院宣判段先生勝訴,并責令交警支隊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法定職責,對段先生核發機動車合格標志,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

  可是,當一年后安陽當地媒體對段先生進行后續采訪時,段先生卻絲毫沒有表現出任何勝訴的喜悅,反倒是向記者大倒苦水。

  據他介紹,雖然案件勝訴了,但當地交管部門仍舊不給他辦理年檢手續。

  交管所工作人員告訴段先生,目前,很多地方正在使用的處理車輛年審工作的信息系統直接將車輛違章情況納入年審處理要件。也就是說,在不處理違法信息記錄的情況下,工作人員根本無法登錄系統,為段先生的車輛核發合格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盡管離這起訴訟已過去兩年,安陽市和其所在的河南省交管部門仍舊在堅持“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的規定。

  當記者打開河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開設的全省統一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網站時,依然看到網頁上顯示著這樣的文字:“機動車檢驗預約:在檢驗機動車前,申請人應處理完畢該機動車所有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專家呼吁“一錘定音”

  面對持續多年的“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長期存在的現象,不少專家呼吁,相關主管部門應果斷“發聲”,運用法定方式對相關爭議“一錘定音”。

  秦前紅就此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可以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采取法定的備案審查制度對于相關爭議進行回應。

  何為備案審查制度?根據立法法第一百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提出備案審查程序外,普通公民也可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提議,要求啟動備案審查程序。

  立法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不過,也有人質疑道:如果貿然廢除“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相關規定,是否會對交管部門今后進行違章處理工作帶來困難?

  對此,秦前紅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相關部門認為道交法的相關條款可能不利于違章處理工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另一種法定手段——法律解釋來充實道交法欠缺的內容,以確保交通秩序的正常穩定運行。

責任編輯:李堅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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