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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譚楚丹
4月16日,證券時報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獨家獲悉,有地方證監局要求IPO輔導企業簽署《提高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承諾書》。該證監局要求IPO輔導企業承諾——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樹立正確的“上市觀”,不以“圈錢”為目的盲目謀求上市、過度融資;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按規定接受內部控制審計;配合中介機構、監管開展工作等。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自今年3月以來,證監會多措并舉壓緊壓實發行監管全鏈條各方責任,其中明確證監局要發揮好“橋頭堡”作用,扎實履行好輔導監管和現場檢查職責,推動發行監管條線有機聯動。
樹立正確“上市觀”
昨日,證券時報記者從相關券商人士處了解到,內陸地區某證監局下發通知,要求IPO輔導備案企業及其“關鍵少數”簽署《提高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承諾書》。
所謂“關鍵少數”,即包括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上述承諾書需要IPO輔導企業及“關鍵少數”承諾四個方面:
一是熟知對申請文件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負有第一責任,“關鍵少數”對真實、準確、完整性負有關鍵責任。
二是承諾樹立正確的“上市觀”,以現代企業制度為保障,促進企業做優做強,與投資者共享發展成果,不以“圈錢”為目的盲目謀求上市、過度融資。
三是承諾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并有效運行,按規定接受內部控制審計。
四是承諾充分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或其他相關工作,充分配合證監會和交易所開展的發行上市監管工作,確保所提供材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按照誠信原則履行承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上述承諾內容基本上與今年3月15日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內容一致,體現出地方證監局要求IPO輔導企業貫徹落實《意見》的決心。
監管條線有機聯動
輔導環節是IPO企業申請上市的第一道關,把好質量關需要輔導機構及地方證監局發揮作用。
上述《意見》明確,要強化證監會派出機構在地監管責任,更好發揮派出機構“橋頭堡”作用,充實發行監管一線力量,扎實履行好輔導監管和現場檢查職責。
同日,新修訂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下稱“《規定》”)出爐,旨在加強派出機構輔導監管與交易所受理審核的銜接,嚴把質量關,推動發行監管條線有機聯動。《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出具驗收工作完成函時,應當同步形成輔導監管報告報送發行監管部門,并抄送擬申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審核中關注輔導監管報告內容。
據悉,輔導監管報告應包括輔導機構開展輔導工作情況;整改事項及落實情況;輔導對象及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口碑聲譽情況等。
壓實發行人責任
從源頭提高質量,同樣需要壓實發行人的申報責任。相關監管理念在滬深交易所近日對《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的修訂過程中也有所體現。
征求意見稿提出,發行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充分揭示當前及未來可預見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直接和間接風險,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強化擬上市企業規范性運作方面,此次征求意見稿新增要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應當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接受內部控制審計。
責任編輯:楊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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