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的背景下,如何“健全有利于創新資本形成和活躍市場的財稅體系”呢?在這個問題上,取消紅利稅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4月12日,被稱為“新國九條”的《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正式發布。這是指導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而在這份綱領性文件里,現金分紅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時提出要“健全有利于創新資本形成和活躍市場的財稅體系”。
那么,在強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的背景下,如何“健全有利于創新資本形成和活躍市場的財稅體系”呢?在這個問題上,取消紅利稅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一環。伴隨著“新國九條”的出臺,取消紅利稅有必要提上日程,而且是迫在眉睫,越快越好。
“新國九條”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予以了高度的重視,將其提高到了史無前例的高度。一方面是多措并舉推動提高股息率,要增強分紅穩定性、持續性和可預期性;另一方面還要推動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紅、預分紅、春節前分紅。此外,對多年未分紅或分紅比例偏低的公司,不僅限制大股東減持,而且還要對股票實施風險警示。
“新國九條”重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目的當然是為了提升股票的投資價值,讓上市公司重視對投資者的回報。但紅利稅的征收,顯然違背了這一意愿。根據目前紅利稅的征收辦法,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如此一來,對于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的投資者來說,至少需要繳納10%的紅利稅,這意味著股票的投資價值直接削減了10%。
不僅如此,對于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投資者,原本是可以免征紅利稅的。如果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紅,比如半年分紅一次,那么投資者的持股時間就有可能還不滿12個月,如此一來,投資者就要繳納紅利稅了。相反,如果是一年分紅一次的話,投資者就有可能不需要繳納紅利稅。因此,目前紅利稅的征收,是妨礙一年多次分紅政策的實施的,投資者會因為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紅而納稅。這顯然是與“新國九條”重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初衷相違背的。因此在“新國九條”提出要“健全有利于創新資本形成和活躍市場的財稅體系”的情況下,有必要把取消紅利稅提上日程。
而且,紅利稅的征收明顯對個人投資者不公平,是損害個人投資者利益的。因為紅利稅是一種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對象是個人投資者。所以,盡管同樣是投資同一只股票,同樣接受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紅,但在上市公司分紅之時,機構投資者不需要征收紅利稅,但個人投資者卻要征收10%或20%的紅利稅。因此,紅利稅明顯對個人投資者不公平。
特別是置身于股市之中,個人投資者獲利并不容易,絕大多數的個人投資者其實是虧損的。因此,紅利稅的征收對個人投資者是落井下石。這種針對個人投資者的收稅行為必須予以叫停,畢竟紅利稅的征收與“新國九條”所主張的“更加有效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是相違背的。
此外,紅利稅的征收扭曲了股票的投資價值,讓上市公司分紅越多,投資者虧損越大。比如,某股票股權登記日收盤價為10元,上市公司每股分紅0.50元,紅利稅的征收比例為20%,這樣在經過除息處理并繳納0.10元紅利稅后,投資者每股虧損0.10元。同樣情況下,上市公司每股分紅如果提高到1.00元,那么投資者繳納的紅利稅就提高到0.20元,這意味著投資者每股虧損0.20元。如此一來,上市公司不分紅,投資者才不會因為分紅而出現虧損;反之,上市公司分紅越多,投資者虧損就越多,因此,紅利稅的征收完全是對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扭曲。特別是在“新國九條”高度重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的背景下,這種情況必須予以糾正。因此,紅利稅的征收必須予以叫停。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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