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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業監管費、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恢復征收。
近日,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證券期貨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銀保監會恢復征收銀行業監管費、保險業監管費,證監會恢復征收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對北京證券交易所自開市之日起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
據悉,銀行業、保險業監管費暫免始于2017年7月,意在持續推出減稅降費措施,讓企業輕裝上陣,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
2017年6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暫免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征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
在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看來,當時暫免征收相關監管費用,其一是為了活躍市場,當時資本市場活躍度不佳;其二是為了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這幾年包括注冊制在內的多項改革逐步推動,同時監管自身改革也在穩步推進,其三是為了響應減稅降費的號召。
在收費標準方面,《通知》提出,銀行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保險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收費標準暫按照暫免征收政策出臺前的收費標準執行。
在2017年暫免相關監管費通知出臺前,收費標準參照的是2014年發布的規定。2014年,發改委、財政部曾發布關于重新核定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當時的規定,公布了重新核定后的銀行業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
具體包含兩方面,在機構監管費方面,原銀監會向納入監管范圍的各類商業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被監管單位上年末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并考慮風險因素計收。
具體收費標準為:機構監管費=上年末實收資本×0.05%×風險調整系數。風險調整系數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為0.85,二級為0.92,三級為1,四級為1.08,五級為1.15。
在業務監管費方面,原銀監會向被監管單位收取的業務監管費,按上年末資產總額減去上年末實收資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檔累加并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標準為:業務監管費=(上年末資產總額-上年末實收資本)×分檔費率×風險調整系數-境外分支機構在所在國家繳納的監管費。
盤和林對第一財經表示,需要關注到,監管費成本對于金融機構來說并不是很高。當前監管體制改革已接近尾聲,監管自身也需要通過收費來維系,當前市場活躍度較高,暫免規定也已到期,因此可先恢復到之前的政策。
責任編輯: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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