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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說好至少服務5年!員工取得北京戶口后就辭職,公司怒了要求賠償40萬,法院的判決說理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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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眾多“北漂”來說,能在北京落戶扎根可謂是夢寐以求的事,畢竟,一紙戶口背后牽扯到的安家要素太多。因此,在北京的求職市場中,“落戶”對于求職者來說一直都具有絕對吸引力。不過,近年來,諸如“員工拿完戶口就走人”、“落戶后離職被公司索賠”的事件不斷發生,有人鬧上法庭,也有人選擇高額賠償默默解決。而在不少裁判案例中,企業都以“北京戶口具有社會稀缺性”為主張,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據啟信寶披露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9月11日,北京國某公司(甲方)與司某某(乙方)、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丙方)簽訂《昌平區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服務協議》,約定:自乙方落戶之日起,乙方至少為甲方服務5年。
期間,公司為司某某辦理了北京戶口。
2018年10月1日,公司(甲方)與司某某(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一)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移動變電站部門,擔任技術研發崗位(工種)工作;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依約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10月8日,司某某簽署《服務承諾書》,載明:
“本人自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使用其進京指標落戶。本人承諾為公司服務不少于5年。若不足5年提出辭職,考慮占用公司資源、招聘和培養成本等因素,自愿按未滿年度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每提前1年辭職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00元(壹拾萬元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最高支付人民幣500000元(伍拾萬元整)?!?/font>
2020年4月15日,司某某提交《辭職報告》,載明:
“尊敬的領導:您好!首先,感謝領導及同事在我工作這兩年的時間以來對我的支持和幫助,在公司工作的這段經歷是我人生寶貴財富。但是我在回顧所有工作以來,發現了自己的不足和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也發現和我的個人預期和人生目標不相符,為自己的期許不能使自己滿意。如今由于我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無法繼續為公司提供服務,我將于5月15日離職,請公司做好相應安排。在此期間,我一定站好最后一班崗,完成相應工作并做好交接。后期若有工作上的問題,可隨時聯系我,我必將第一時間回復,給公司帶來不便深感歉意?!?/p>
2020年5月27日,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司某某支付造成的經濟損失40萬元。
不過,2020年10月13日,仲裁裁決駁回公司的申請請求。
裁決后,公司不服,起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司某某辯稱:公司要求我另行支付經濟損失40萬元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我的離職行為未給公司造成任何實際的損失。我雖于2018年10月8日簽署了《服務承諾書》,承諾了服務期限,但是我在職期間,公司從未為我安排任何專項培訓,也并未支付超出正常用工成本之外的其他任何成本,我在職期間也秉承著兢兢業業的態度為公司提供勞動,未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且我在職期間的主要工作內容為采購詢價、項目協調及物資跟進、黨建工作,并未從事相關的核心技術研發工作,且我也從未掌握公司公司核心技術以及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商業秘密,我的離職并不會對公司造成相關不利影響和經濟損失。因此公司要求我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綜上,我認為,公司要求我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貴院依法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昌平區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服務協議》《服務承諾書》中司某某所作的承諾真實有效,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進京指標屬于社會稀缺資源,司某某占用公司戶口指標解決北京戶口后,其辭職行為確實會給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錄同崗位人員方面帶來損失。
司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署《昌平區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服務協議》《服務承諾書》后本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約定及承諾內容,但司某某在落戶北京后便徑行離職,其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引導作用。本院根據司某某未滿約定工作年限的實際情況及公司損失情況,酌定司某某賠償公司提前解約造成的損失250000元。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司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公司賠償損失250000元。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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