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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燃油車占電動車位可加價收費
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開車在外著急充電,難得在公共停車場找到帶有充電樁的車位,卻發現已被燃油車占領,眼下這個時常困擾電動汽車車主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對外發布《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和泊位提出了明確要求,并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北京日報報道,《規范》提到,具備電源條件的既有公共停車場、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于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公共停車場、P+R停車場按照不低于10%車位比例設置電動汽車泊位,按照不少于1個專用泊位的原則劃定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在具體實施中,停車管理員要對燃油汽車和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進行分類停車引導。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引導燃油汽車避免占用電動汽車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余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占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但不得占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并提示駕駛者留下聯系信息;引導已完成充電的電動汽車及時駛離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對于不配合的車主,《規范》也制定了相應的措施。對于占用電動汽車泊位的燃油汽車和充電完成后超過一個計時單位仍未駛離的電動汽車,可采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
值得一提的是,該《規范》為推薦性北京市地方標準。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同武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推薦性標準又稱為非強制性標準或自愿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違反這類標準,不構成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若經合同雙方商定納入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自此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因其是推薦性標準,停車場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與否,政府持鼓勵態度。若該推薦性標準被法律法規引用,或者停車場以合同約定、公開聲明承諾采用時,就具有強制效力,停車場則必須在其有效適用范圍、時效性內執行。”高同武解釋稱。
這并非北京在“燃油車占位”問題上的首次嘗試。2018年8月,北京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就曾出臺《關于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要求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引導燃油車避免占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北京市地方標準《電動汽車充電站運營管理規范》也在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求電動汽車充電站應引導燃油車不得占用充電專用泊位。
在長風計劃新能源與智能網汽車專家張翔看來,此次的新規還是有希望落地的。“我認為通過收費能夠達到雙向作用,對于車主來說,遭受額外付費的可能會提醒他不要去占位,對于停車場的管理方來說,通過收費能夠獲得額外的經濟收益,他也有積極性去管理充電樁停車位。”此外,張翔也建議,在充電樁的停車位使用醒目的顏色和標記,提醒燃油車車主注意;對于充電已經結束的車主,也應該有一些提醒措施,比如在充電App里設置類似鬧鈴的提醒聲音。
責任編輯: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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