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從“瓜子二手車事件”看企業銷售合規建設
互聯網行業的銷售合規問題日益突出,根本原因在于“互聯網+”技術形成的是商業或服務運營平臺,其提供的線上技術和平臺品牌教育所產生的輻射效應和累積效果,遠非企業線下銷售團隊所能比擬。
文|姜先良
近期曝光的瓜子二手車員工高某某私收車款事件引發了網民的高度關注。據媒體報道,5月13日瓜子二手車官方發表聲明稱,經核實后車商在未與瓜子簽訂二手車買賣和居間服務合同的情況下,被高某某以虛構的合同和遠低于市場的車輛價格欺騙,進而通過向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等方式付款到高某某指定的私人賬戶。在這一事件中,瓜子二手車也遭受了巨大的損失,目前初步認定涉案金額超過數百萬。瓜子二手車作為近年來利用“互聯網+”技術銷售二手車的平臺,發展迅速,很快崛起成為二手車行業的領軍企業。此次舞弊事件甫一曝出,使人們在阿里、百度、美團等互聯網巨頭相繼發生員工舞弊事件后,對互聯網企業的內部合規問題有了更為深刻的印象,也由此引起對行業合規建設的深入思考。
這里需要特別關注的一個問題是:互聯網行業的銷售合規問題日益突出,根本原因在于“互聯網+”技術形成的是商業或服務運營平臺,其提供的線上技術和平臺品牌教育所產生的輻射效應和累積效果,遠非企業線下銷售團隊所能比擬。互聯網平臺不同于某個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它集中的商品服務資源和面向的消費用戶,兩端都呈現幾何式增長,由此帶來了互聯網企業銷售人員地位的深刻變化。通俗一點講,傳統企業的銷售人員相對弱勢,渠道代理經銷商和客戶相對強勢;而互聯網企業的銷售人員因掌握了更大的銷售資源,銷售人員變得相對強勢,渠道經銷商和客戶相對弱勢。強弱地位的變化,導致利益分配格局發生深刻變化,原本有求于他人的業務員變成他人眼中的“香餑餑”。在這一變化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刑事犯罪風險的增加,掌握資源意味著掌握了權力,當平臺業務員掌握大量資源時,就會導致濫用權力,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刑事犯罪風險。
風險警示
在“互聯網+”的技術推動下,二手車產業發生的變革,實際上是新、舊商業模式的斗爭。在瓜子二手車等平臺出現之前,車商是售賣終端,前端拍賣、4S店渠道匯集的個人車源最終都會流向車商。早期互聯網模式進入二手車市場時,均是賦能車商,B2C模式(Business to Consumer)幫助車商找買家,C2B(Customer to Business)幫助車商找車源。但是瓜子二手車的直賣模式,是希望跳過車商,讓個人買家和賣家直接交易。
這兩種模式之間的根本分歧在于:在瓜子二手車模式的沖擊下,車商對二手車資源不再能分割控制,有購買需求的消費者可以直接通過瓜子二手車平臺以更快捷的方式、更低廉的價格買到二手車。這種對車商固有利益格局的打破,逼迫車商對瓜子模式進行突圍?!吧n蠅不叮無縫的蛋”,車商要打破瓜子二手車模式的壁壘,就會從它的合規制度漏洞入手。那么,手中掌握龐大二手車資源的瓜子平臺,有哪些可以讓車商鉆的漏洞呢?
從此次瓜子平臺業務員的舞弊事件看出,首當其沖的還是業務員的崗位。從合規風險屬性來看,業務員詐騙是一種操作合規風險,是業務員濫用其手中掌握的一定資源控制權行欺詐之實。這一舞弊行為得逞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對稱。車商為了一己私利,繞開瓜子平臺的內控體系,不和瓜子之間簽訂二手車買賣和居間服務合同,直接聯系業務員個人,不僅使瓜子平臺因“飛單”受損,車商也完全因業務員所處瓜子平臺的光環被誤導欺騙。這既是業務員個人道德風險問題,也反映了平臺的內控問題。如果平臺沒有賦予業務員對二手車資源過大的控制權,并且向車商或者消費者充分披露的話,那么業務員就失去了作案的條件。由此,我們從舞弊事件暴露出來的平臺內控問題,可以發現平臺有以下刑事風險點:
1.詐騙風險:業務員濫用平臺信用,虛假承諾客戶,采取欺詐方法騙取車商或者客戶的資金。
2.受賄風險:通過業務員和車商或客戶之間的非法利益輸送,破壞了平臺的公平競爭秩序,將優質二手車資源賣給少數車商,或者違背市場定價低價銷售給客戶,讓賣方和平臺的利益受損。
3.行賄風險:業務員為幫助平臺獲得二手車資源的競爭優勢,或者為提高個人的業績,采取行賄手段從其他渠道獲取二手車資源。
4.侵占風險:將個人控制的二手車資源占為己有,或者通過變賣或其他方式變相地占為己有,使平臺的利益受損。
合規改進的正確姿勢
在基本捋清了瓜子二手車平臺中的刑事風險點后,平臺需要圍繞《反不正當競爭法》 《刑法》等法律法規進行銷售制度的合規改造。
1.圍繞“職務便利”問題,形成平臺對二手車資源的集中管理模式。類比房屋中介機構的管理,形成具有屬地性質的二手車資源面向本地所有業務員的模式,內部公開共享,去除少數業務員資源獨占的問題。業務員不具有獨占性的崗位條件,也就失去了實施犯罪的便利,從而使業務員“不能犯”。
2.圍繞“信息披露”問題,平臺通過及時充分地向車商或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避免出現信息不對稱問題,最大限度地擠壓業務員暗箱操作和欺詐運作空間,使車商和客戶有公開便利渠道了解二手車管理信息,并特別提示客戶要與平臺簽訂買賣合同和居間服務合同,不能與業務員擅自交易,所有此類交易平臺均不認可其效力,從而使業務員“不能犯”。
3.圍繞“舞弊事件”本身,要加大內部反舞弊工作力度,建立專業的反舞弊調查團隊,積極吸收合規律師參與反舞弊調查,確保調查的專業性和權威性;充分利用刑事控告手段加大對嚴重舞弊行為的追究力度,形成平臺內部的有效震懾,從而使業務員“不敢犯”。
4.圍繞“職業操守”問題,要加大合規文化建設,從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開始,加大合規從業的承諾,經常性開展合規培訓,加強違規案件警示教育,營造濃厚的合規文化,增強所有業務員的合規意識,從而使業務員“不想犯”。
5.圍繞“執法應對”問題,針對平臺可能面臨的工商部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調查和公安部門的刑事執法調查,要特別注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第3款的反商業賄賂條款,對員工行賄行為的認定原則是構成單位行賄,單位的抗辯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在刑事執法調查中,要注意甄別行賄是出于單位意志還是員工個人意志。為履行好相應的舉證責任,平臺要著力完善人事、銷售、財務等環節的合規制度,圍繞銷售人員崗位加大合規制度建設、合規教育培訓力度。
總之,通過此次瓜子二手車銷售業務員舞弊事件,在加強企業銷售合規建設方面,要緊緊圍繞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將要件規則還原成經營政策、制度機制和員工崗位職責,由表及里,從根本上防范化解風險。相信通過此次事件,瓜子二手車推行的“大安全計劃”一定是全面、系統的合規建設,對平臺后續合規管理會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責任編輯:鮑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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