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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來NIO Pilot首起致死車禍!90后企業家車主高速事故喪生,智能駕駛能力再受質疑
允中 發自 副駕寺
智能車參考 報道 | 公眾號 AI4Auto
31歲企業家,在一場高速車禍中去世。
據其創辦公司訃告稱,當時“駕駛蔚來ES8汽車,啟用自動駕駛功能(NOP領航狀態)后,發生交通事故不幸逝世……”
蔚來方面也就此作出回應,在證券時報采訪中,蔚來品牌方面回復:Navigate on Pilot(NOP)領航輔助不是自動駕駛,后續有調查結果會向外界同步信息。
而關于這起事故的討論還在繼續。
除了年輕企業家身亡,還有關于蔚來NOP和量產車自動駕駛功能的討論。
實際上,這也是蔚來第一起明確的NIO Pilot相關的致死事故。
自動輔助駕駛致死車禍
最初消息由美一好品牌管理公司披露,在其訃告中稱,公司創始人林文欽,駕駛蔚來ES8汽車,啟用自動駕駛功能(NOP領航狀態)后,在沈海高速涵江段發生交通事故不幸逝世,終年31歲。
林文欽是餐飲領域的90后知名創業者,江湖昵稱“萌劍客”。
先后創立了“意淇港式下午茶”、“大喜麻辣拌”、“鍋聚俠”、“甲如花甲粉”等多個知名餐連鎖品牌,全國加盟店超500余家。
據網友曝光的資料,車禍現場慘烈。
蔚來ES8車身前部和A柱位置嚴重變形。
另一輛受撞擊車輛,側翻在地,同樣變形嚴重。
由于訃告中明確,當時正在開啟蔚來NOP領航功能,于是關于量產車上使用的智能駕駛功能,也再次受到熱議。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7月3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臨港大道也發生一起嚴重交通事故,一輛蔚來EC6撞擊石墩后車輛損毀嚴重并發生自燃,車主不幸遇難。
事故同樣在高速駕駛狀態下發生,對石墩撞擊也十足離奇。
當時也有疑問,是否處于NOP狀態,而非駕駛員駕駛……
不過蔚來方面表示,相關部門還在進一步調查,事故原因還需在調查后才能明確。
所以林文欽這起事故,也成為第一起明確的蔚來NIO Pilot致死車禍。
這個對標特斯拉AutoPilot,取名自動輔助駕駛的智能化系統,能力水平再次來到風口浪尖。
蔚來自動輔助駕駛系統
蔚來NIO Pilot,與蔚來首款量產車ES8一同發布的自動輔助駕駛系統。
采用選配的方式銷售。
有精選包和全配包兩種,價格分別為1.5萬元、3.9萬元。
蔚來官網介紹,NIO Pilot自動輔助駕駛系統由蔚來自主研發,搭載全球領先Mobileye EyeQ4自動駕駛芯片。支持超過20項輔助駕駛功能,支持遠程車輛軟件升級(FOTA)。持續進化,常用常新。
比如高速環路上的定速巡航、車道保持、前向碰撞預警和自動緊急制動都是基礎功能。
而此次事故后被熱議的蔚來NOP,就是NIO Pilot在高速環路場景下的功能。
去年開始,蔚來宣布開始釋放:自動輔助導航駕駛(NOP)和視覺融合全自動泊車系統(S-APA with Fusion)。
成為“全球唯二實現自動導航駕駛輔助”的品牌(此前僅有特斯拉一家),官方數據稱超過50%的用戶選裝了這一NIO Pilot功能。開啟蔚來領航輔助的車輛,可以實現更高級的自動駕駛
比如說:自動匯入主路、自動變道超車、自動切換高速、自動駛離主路、主動剎車等等。
但如此“智能”能力之下,卻也有一些詭異事故。
在今年1月,一輛蔚來ES8,在G15沈海高速上追尾一輛五菱宏光。
據稱事發后,五菱宏光被撞出30米遠,而蔚來ES8則是左側車輪脫落,半軸斷裂,車頭部位損毀嚴重。
之所以詭異,是因為當時這輛五菱宏光據報因為輪胎問題,拋錨在高速公路的最內側車道,五菱車主前往車輛后方放置警告標志,并且還招手向后續車輛發出警示。
然而從曝光的視頻看,蔚來ES8全程沒有明顯減速,最后發生慘烈追尾。
事故之后,蔚來NIO Pilot的感知識別、主動剎車等能力,都受到質疑。
幸運的是,那次事故中,蔚來車主并未有嚴重傷亡情況。
這是這一次,幸運沒有再次發生。
當然,類似的事故,也正在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
剛剛出臺的工信部新規,就對智能車相關的自動駕駛能力,面向提供方——車企給出了明確指引。
工信部新規:加強自動駕駛產品管理
8月12日,工信部印發了《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對智能車在數據和安全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中,對涉及自動駕駛功能的產品管理,按照使用前后做了不同層級的要求明確,其中對車企側給出了以下幾大規范指引:
車企要明確邊界:
嚴格履行告知義務。車企針對自家的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功能,明確告知車輛功能、性能限制、駕駛員職責,功能激活和退出條件等等。
直白說來,你的車有怎樣的自動駕駛能力?
究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不能做到什么?
這種告知義務的明確,看起來也是為防止車企出于產品銷售的夸大宣傳。
或許接下來,就會有針對廣告營銷中對自動駕駛能力的明確規定了。
車企確保司機在履行駕駛責任:
《意見》緊接著進一步提出要求,需要車企在功能上確保司機的駕駛責任。
比如企業生產具有組合駕駛輔助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采取脫手檢測等技術措施,保障駕駛員始終在執行相應的動態駕駛任務。
這實際也對車廠提出了更多責任上的要求,做好前置性的功能使用保障,而不是依賴于用戶是否“正確使用”。
《意見》的思路指向應該也很明確了,如果車主“不正確使用”,那車廠應該做的是“準確識別并中止使用”。
有識別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條件的能力:
這同樣是對車企自動駕駛功能和產品的要求,需要能自動識別自動駕駛系統失效,以及是否持續滿足設計運行條件,并能采取風險減緩措施,達到最小風險狀態。
直白來說,車企對自家自動駕駛能力要知邊界,有不斷檢測路況場景是否可能會觸及邊界,有對長尾場景的應對和車主保護冗余。
明確讓車主知曉駕駛狀態:
應具備人機交互功能,顯示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態。在特定條件下需要駕駛員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的,應具備識別駕駛員執行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的功能。車輛應能夠依法依規合理使用燈光信號、聲音等方式與其他道路使用者進行交互。
通俗來說,就是自動駕駛的時候需要讓車主知道車在自動駕駛,需要接管的時候,需要有技術保障來確保車主接管。
數據存檔,方便事故責任判定:
應具有事件數據記錄系統和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滿足相關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責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
其中,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記錄的數據應包括車輛及系統基本信息、車輛狀態及動態信息、自動駕駛系統運行信息、行車環境信息、駕乘人員操作及狀態信息、故障信息等。
另外,自動駕駛產品上線的數據要求。
應滿足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等過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測試要求,避免車輛在設計運行條件內發生可預見且可預防的安全事故。
此外,《意見》還明確規定:
自動駕駛功能的OTA必須要過審批。
企業實施在線升級活動前,應當確保汽車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涉及安全、節能、環保、防盜等技術參數變更的應提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保證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
未經審批,不得通過在線等軟件升級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車自動駕駛功能。
從《意見》整體體現的精神來看,也是在全方位加強量產車自動駕駛功能的安全性和責任意識。
無論是宣傳上,還是功能使用層面,都要把車主生命和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
而在此之前,該方向上主要靠車企道德和責任意識高下。
導致有車企利用監管對新事物的容忍空間,把責任完全放在車主一邊。
既利用“自動駕駛”宣傳營銷,把不成熟的輔助駕駛系統作為賣點,又在出現車禍事故后,用“車主未能正確使用”作為理由逃避追責。
顯然,這種鉆空子和不負責任的做法,正在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警惕。
量產自動駕駛、自動輔助駕駛、各種名目的Pilot……
野蠻生長的日子,到頭了。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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