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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代言廣告稱“躺著也賺錢”,杜海濤被受害者告上法庭:從小看他節目信任他
每經編輯 何小桃
知名藝人杜海濤攤上事了。
杜海濤曾為網絡投資平臺“網利寶”拍攝數段視頻廣告,后“網利寶”爆雷。據紅星新聞報道,杜海濤因此被一名山東投資者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2月4日,山東東營一法院已立案審理此案。
投資者起訴杜海濤
法院已立案
根據報道,2018年,26歲的山東男子穆先生在多個視頻平臺看到,湖南衛視主持人杜海濤給網絡投資平臺“網利寶”錄制的多則視頻廣告。視頻中,杜海濤說著“投資網利寶、躺著也賺錢”等廣告詞。隨后,他在“網利寶”投資4.6萬余元。
穆先生告訴記者,他從小就看杜海濤主持的節目,“因為杜海濤這個視頻,我認為他代言了‘網利寶’,才覺得‘網利寶’可靠并進行了投資——如果不是杜海濤,我根本不會投這筆錢進去。”
據穆先生介紹,他多次就相關訴求向山東當地法院遞交起訴材料。
穆先生的起訴理由為:自己是在觀看杜海濤代言的廣告后,出于對杜海濤的信任及廣告宣揚的觀點,以投資“網利寶”的形式出資了46381.8元。2019年6月,“網利寶”網站關閉不能提現。從廣告的內容來看,杜海濤不僅沒有提示風險,還明確“網利寶”是安全的,且杜海濤未履行充分的審查義務,杜海濤應與廣告者承擔連帶責任,要求杜海濤賠償他的損失4.6萬余元。
2月4日,穆先生也收到了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其中提到,“我院已接到你訴杜海濤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起訴狀,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審理。”
杜海濤曾回應:未直接簽過代言合同
積極跟進事件進展
據中新經緯,網利寶上線于2014年9月,是北京網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平臺。平臺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5月15日,網利寶累計成交金額259.7億元,借貸余額30.3億元,逾期項目數及逾期金額均為0。截至2019年4月底,出借人數量超過4萬人。
據媒體報道,2019年4月下旬,網利寶被曝出現大面積逾期。5月中旬左右,網利寶的投訴集中爆發,投訴原因大多是出借到期后未還款,客服聯系不上,電話打不通。”
隨后,當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海南航空大廈A座的網利寶總部被查封,警方對網利寶立案偵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網利寶爆雷后,就一直有網利寶的投資人在社交平臺維權,甚至要求杜海濤站出來表態。
去年7月9日,杜海濤姐姐在直播帶貨時,有網友在彈幕中刷屏“你弟代言的網利寶把我們害這么慘”。
一名自稱是網利寶理財APP的投資者稱,他17年至18年期間看到了杜海濤代言的理財APP廣告開始投資,目前損失了120多萬。
似乎是影響到杜海濤姐姐直播了,她直言:“就沒說法,咋地了?愛看看,不看出去,就這樣,愛咋咋地”,說完便認真擦起手來。
隨后屏幕外助理的聲音響起:“我只想說,最應該給個說法的是你們自己,沒有人強迫你們去做。你這件事情都是你自己決定,跟海濤無關,人家海濤沒牽著你的手說你必須給我簽……”。
助理說完,杜海濤姐姐連著說了兩個“你活該“。
事件登上熱搜后,@杜海濤工作室 發布聲明,表示己方曾在2018年通過廣告代理商進行拍攝中插廣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簽過代言合同,如今合作早已結束,也未再發布過此產品信息。2019年獲悉產品出現問題之后及時了解情況,現已由有關部門正在依法處理中。
而@杜海濤則在隨后轉發該微博表示一定積極跟進事件進展。
明星代言P2P平臺爆雷要連帶擔責?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29日,一則北京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布了的公告引發諸多關注,其中明確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要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公告認為:“知名公眾藝人在接到部分網貸平臺的代言邀請后,對于平臺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沒有合理審查、作出不實宣傳帶來的負面影響,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據證券時報報道,自2014年以來,e租寶、中晉資產、紫馬財行、鑫琦資產、理想寶、團貸網、網利寶、有利網、愛投資等等多個風險平臺“爆雷”后,一度涉事的代言“明星”有楊迪、汪涵、杜海濤、黃曉明、范冰冰、劉曉慶、郎朗、趙雅芝、唐嫣、王寶強、唐國強、張鐵林等等諸多家喻戶曉的明星。
“(根據廣告法)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或受到的服務并非宣傳的那樣,自身利益受損,是可以要求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廣東深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平聚認為。
不過,從此前公開報道情況看,上述涉事公眾藝人在代言平臺出現違約風險之后,盡管也陷入巨大的輿論風波和投資人維權聲討,但多數最終都不了了之。
而對于P2P平臺爆雷,作為代言人的明星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王平聚解釋,根據法理,廣告代言人承擔民事責任要滿足3方面的內容:
其一是,主觀過錯方面,包括明星代言人對所代言產品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存在過錯;第二種是明星代言的廣告是虛假廣告。二者有其一,明星代言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后一種的情況下,明星代言人還應承擔連帶責任。
比如去年7月,網貸平臺“愛錢進”被北京警方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辦,知名主持人汪涵曾經為“愛錢進”代言的廣告被網友發現。王律師認為,該代言人在這個代言過程中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也不能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其二是,存在侵害事實;消費者因使用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造成了損失,包括財產和人身損失。
其三是,消費者遭受的損失與代言廣告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譬如,明星代言的產品為不合法不合格產品,明星對此明知還宣傳其為合格產品,消費者因對明星的信賴而選擇使用該產品該服務造成的損害就與該明星代言存在因果關系,明星代言人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面臨民事責任,還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責任編輯:蔣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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