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劉紀鵬:王石捐贈清華53億元萬科股權可能是無效的
來源:中國慈善家雜志
“從法理上分析王石擅自做出捐給清華的決定,依我個人的判斷很有可能是不能成立的。”
4月19日,廣東省深圳市,深潛運動健康(深圳)有限公司創始人、69歲的王石與深圳20余社群組織代表登頂蓮花山。中新社記者 陳文 攝
編者按:4月2日,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稱“企業股中心”)與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簽署了捐贈協議。企業股中心將把經整理后可動用的全部資產2億股萬科股票,市值約53億元,一次性全部捐贈給清華教育基金會設立的專項基金。
4月20日,萬科前員工、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執行會長韓世同發布了一封《致中國證監會的實名舉報信》,舉報王石和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涉嫌侵犯萬科全體員工權益,希望證監會組織專案小組徹查此事,以維護萬科全體員工的權益。
在《舉報信》中,韓世同提出了4點質疑:股票的歸屬問題、所有權問題、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的性質問題以及王石和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是否有權力捐贈股票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中國慈善家》雜志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院長、資本金融研究院院長、著名股份制和公司問題專家劉紀鵬教授。
以下為他的觀點:
這個問題涉及到上個世紀90年代初,中國的股份制在發展上出現了這樣的趨向:一種情況是按照中國的國情,普遍建立了企業股。另一種情況,按照西方的規范,就是不設企業股。所謂企業股,在當時叫企業集體股,即企業的全體職工擁有一個抽象的股份。當時未設集體股,有的人試圖利用這種股份共有的方式來解決。
可是,企業集體股的集體,恰恰不是企業法人,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法律上一個是共同共有,一個是按份共有。今天的股份制量化到個人法人頭上,就是按份共有。在市場經濟中,特別是在西方的法律規范中,只承認產權清晰化,即要么是獨立的自然人所有,要么是獨立法人所有。現在我們國家出現一個抽象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股是社會主義條件下所謂公有制的一種模糊不清的概念。
4月2日,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與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簽署了捐贈協議,圖為王石在捐贈現場。
從萬科的具體情況來說,在上面的理論背景下,這種集體所有制模糊不清,因為我們市場經濟所有制,用工制度是一個流動的集體,非得給這么一個集體一批股權,那么誰能享受有,怎么表決,分紅以后怎么共同享有,誰來代表?這些問題都難以在法律上解釋。
首先,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有沒有權利處理這批股權?第一個問題就是這批股權當時設定的特殊背景。通常這筆股權在當時股改的時候,還有以后提留的企業生產發展基金,等于就是切給了職工一塊兒,當時在深圳比較典型的是萬科和平安。法律上說,企業股是歸萬科的幾萬名職工享有,可是幾萬名職工是流動的、抽象的,所以具體就由幾個高管代表所有的職工在持有。這實際上是高管不出錢,自己又做出了貢獻,就以這種方式給企業的高管。
第二,關于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的性質。股權中心當時有幾種類型:一種情況,股權中心以公司的形式注冊,形成一個控股公司。這個公司代表全體職工持有股份。第二種情況,是工會持有股權。萬科的工會在我們國家工會體制下,它只是全國總工會的一個分支,也不是一個獨立法人。股權中心不外乎這兩種形式,但沒有一個法律承認其持股的地位。
因此,不是一個法人的管理機構代表抽象的所有權,這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在這種背景下,萬科企業股中心是全體萬科職工享有的企業股,但事實上萬科的職工又是不斷地在流動,沒有任何人享受到,特別是做出貢獻的人。甚至連分紅都不是做得很規范,別的股票每年都分紅,企業股的分紅哪兒去了,能拿走嗎?所以,這里邊是一筆糊涂賬。
嚴格說,王石、郁亮也不能代表股權中心處置萬科股權。在這個問題上,他們和所有的職工都具有一樣的地位,只不過是他們沒流動。但是,萬科里邊還有從成立到現在都在職的員工,跟王石、郁亮一樣資格老的人。那么,由誰來管理股權中心,有沒有一個法律程序,產生一個管理機構,每年向全體職工做匯報,分的紅利給大家做補貼,這個股份賣不賣,轉讓了多少。這些都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如果按照法律上按份共有,如果界定企業股是集體股,再確定一個時點、誰是職工,那就可以賣掉。這顯然也不太合理。所以王石、郁亮個人不敢拿,拿了以后如果追究,那一定是判重刑。這一筆集體的財產,也是共有財產,你怎么能個人拿了?可是,他現在分又分不下去,所以他干脆就捐給清華。所以,核心問題就是,王石有沒有權利把萬科的集體股份送給清華?
2017年6月30日,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在深圳大梅沙萬科總部舉行,王石不再擔任萬科董事,郁亮等11位候選董事當選。中新社記者 陳文 攝
這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這至少涉及幾個問題:第一,如果企業股歸萬科全體職工所有,萬科的全體員工是不是都同意做這樣的捐獻?第二,企業股管理中心是不是王石和郁亮任命的,有沒有合法的產生機制,有沒有明確的章程規定?第三,這個股權中心有沒有決策機制,這個捐獻是不是遵守了這個程序?遵守了沒有法律程序?現在有人聽說之后就開始舉報、起訴,從法理上分析王石擅自做出捐給清華的決定,依我個人的判斷很有可能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也就是說在產權機制上存在問題,在決策機制上存在問題。今天萬科做大了,新的大股東來了,職工又在不斷地變動,遺留下來的問題越來越大。這個集體股不知道給誰、怎么給,王石做主就捐給清華。但這個決定沒有被所有員工一致通過,所以這種捐贈是無效的,這種行為是不懂法律的行為。
按照各國的法律規定,無主財產屬于國有資產,誰都不能拿。具體到萬科,企業股權直接歸屬是深圳市國資委,或者是國家指定的所有者。最終的結局就是,界定萬科的這筆企業股是無主財產,政府來決定怎么使用,先轉為政府決策,然后按照程序決定給誰,比如某個慈善機構。
因此,王石這樣做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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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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