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黃思瑜
全國首例期貨居間人非法經營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案一審判決出爐。
“網絡宣傳勝率高達80%~90%,一筆交易2萬手續費,相當于期貨公司收費標準的5~6倍,最終還是虧損!”……2月7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期貨居間人宋某、佘某涉嫌非法經營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案,投資者徐某在庭審現場作為證人出席發言時稱。
經過公開審理,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現場作出一審判決,結合兩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從犯地位和違法所得情況,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萬元人民幣;判處佘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禁止兩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期貨居間服務。
首例期貨居間人“喊單”“帶單”被罰
根據中期協《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期貨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根據規定,居間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經司法機關依法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某信息咨詢公司,此后以公司名義與多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協議,約定為上述公司提供居間服務,并由相應的期貨公司按80%~90%的比例向其支付居間客戶的交易手續費。2019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20%,參與經營,并負責員工培訓、信息發布等工作。
經營期間,被告人宋某、佘某為牟取利益,在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未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招募劉某(另案處理)等人擔任期貨交易分析師,黃某、胡某等10余人(均另案處理)擔任業務員,以開展期貨居間的名義變相從事期貨交易咨詢業務。
兩被告人指使業務員通過網絡渠道發布期貨行情分析,以承諾開戶后提供期貨交易輔導吸引客戶開立賬戶;其后,指使分析師、業務員通過微信向客戶提供“買點”“賣點”“止盈點”“止損點”等投資建議,引導、鼓勵、促成客戶交易,從而產生更多交易費。
截至2021年底,被告人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戶提供期貨交易咨詢服務,非法獲利24萬余元,宋某實際分得19萬余元,佘某實際分得5萬余元。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宋某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佘某退出違法所得5萬元。
在期貨行業人士看來,個別期貨居間人利用其同期貨公司的業務聯系,突破居間業務范圍,通過非法提供期貨交易咨詢建議誘導期貨交易者頻繁交易并獲取超額手續費提成,為交易者的合法權益和期貨行業的聲譽均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該案件的審理對于非法期貨交易咨詢的刑事認定、相關人員的打擊范圍和量刑標準均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案件的審理和相關的直播活動也有利于進一步警示期貨居間從業人員認清法律紅線,恪守業務規定,并具有較大的投資者教育價值。”上述期貨行業人士稱。
投資者需選擇正規渠道投資
在庭審直播現場,上海證監局相關人員表示,通過對本次全國首例期貨居間人非法經營期貨投資咨詢案件的公開審理,為期貨居間人劃定了清晰的業務紅線,也為廣大交易者識別非法期貨交易咨詢業務提供了明確的參考依據。
相對于證券投資交易而言,期貨交易因高杠桿、T+0等特點,風險性更高,市場變化更快。
為此,上述上海證監局相關人員借庭審直播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開戶和接受期貨交易咨詢無服務應選擇經中國證監會許可設立的期貨公司;二是入市前,應充分、完整地配合期貨公司完成投資者適當性評估,認真閱讀風險揭示書,對期貨交易的風險有清晰的認識;三是不要輕信自媒體、財經大V的交易指導和“帶單”服務,不要光想著“天上掉餡餅”而忽視“地上的陷阱”。
據了解,自2022年8月1日《期貨與衍生品法》正式頒布實施以來,上海證監局不斷加強與上海檢察機關的司法協作,就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專業建設、深化合作銜接、法治宣傳、投資者保護等多項內容達成協作意向。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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