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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哭死!員工離職,公司未轉移檔案,要求支付退休金損失51萬,法院判了!
每經編輯 程鵬
員工離職公司未轉移檔案,怎么辦?這家公司吃大虧了,來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1993年1月,付曉偉入職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14年1月,付曉偉向公司提出辭職,自此未向公司提供勞動,大商公司為付曉偉繳納社會保險至2014年1月。付曉偉檔案現在大商公司處。
2017年6月28日,付曉偉達到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但至今仍未辦理。雙方對付曉偉退休后按6420元每月計算退休工資一節無異議。
2019年4月17日,付曉偉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將檔案轉交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具相應解除手續并支付退休金待遇損失513,600元(6420元/月×80個月,自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019年4月22日,仲裁委員會作出大勞人仲不字(2019)第106號仲裁裁決書,付曉偉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判決:公司未及時轉移檔案,導致付曉偉無法領取退休待遇,應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原告與被告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系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系形成權,無須用人單位同意。
本案中,原、被告均認可原告付曉偉于2014年1月向其提出辭職申請,因此,原、被告的勞動關系應于原告提出辭職申請一個月后即2014年2月解除。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退休金待遇損失513600元的訴訟請求,如上所述,雙方勞動合同自2014年2月解除,公司應及時為付曉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被告未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原告無法領取退休待遇,應賠償原告因此產生的損失。但損失應自原告可以辦理退休之日即2017年6月28日起算,計算至付曉偉主張的2019年3月31日共計21個月,公司應賠償原告的損失為6420元/月×21個月=134,820元,對原告主張的超額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自2012年7月計算退休待遇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綜上法院,判決公司為付曉偉付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轉移檔案并賠償自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的退休待遇損失134,820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公司未能依法及時辦理人事檔案關系的轉移,導致付曉偉未享受退休待遇,應當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付曉偉于2014年1月提出辭職申請,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二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記載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4年1月20日,被上訴人對此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主張付曉偉任職期間存在多項違規違紀行為,且不配合調查審計,且給其造成損失一節,本院認為,用人單位以前述理由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辦理檔案關系轉移手續無法律依據,如存在給其造成的損失,可另行處理。對上訴人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須持有檔案接收單位調檔文書才能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的主張,因其此項主張并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大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原審判決并無不當,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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