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吳曉波[微博]
在原理上,分稅制是一項聯邦財稅制度,世界上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均采用不同形式的分稅制,然而這一制度在中國卻發生“變異”,成為了中央實現經濟集權的手段。作為分稅制的首倡者之一,吳敬璉在晚年對這一制度的實行現狀非常不滿,在他看來,推行分稅制的前提是必須清晰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分配,然而這兩項都被刻意地“回避”了。
朱镕基上任之后,即以霹靂手段整頓經濟秩序,他采用銀行注資周轉和政府直接干預的方式,解除了國有企業之間的“三角債”難題,快刀斬亂麻的手法讓人耳目一新,隨即他親自兼任中國人民銀行[微博]行長,對民間融資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在爭議頗大的沈太福集資案中,力排眾議,將沈太福處以極刑。
1993年,中國經濟再度出現投資過熱,上半年全國固定資產投資增長69%,生產資料價格總指數上漲44.7%。國務院出臺“國十六條”緊急“降溫”,其中包括,提高存款和貸款利率,全面削減基本建設投資,重新審查地方批準的經濟開發區,整頓海南、廣西北海以及上海的房產投資熱。這些措施呈現出行政主導、積極干預的明快特征,并迅速取得見效。
在這一過程中,中央政府形成了新的改革思路,在決策層看來,中國改革走過了十五年的漸進式增量改革之后,應該進入整體改革的新階段,經濟體制乃是一部配置資源的機器,長期在體制外打“外圍戰”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必須把改革的對象與重點放在體制之內,使之與蓬勃發展中的、市場化的體制外力量形成制度性的匹配。
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召開,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的新改革戰略,宣布未來的改革將不只在邊緣地帶進攻,而且要在國有部門打“攻堅戰”。
在這一戰略的引領之下,吳敬璉等人提出的整體配套體制改革方案被接納,中央政府圍繞價格、財政和稅收三大主題,實施了一系列的重大變革。其主要政策安排包括:
建立新的財政稅收體制:將沿用多年的財政包干制改造為新的分稅制,從而改造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財政及稅收關系;
啟動金融-銀行體系的改革:建立在中央政府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體制,推進現有國有專業銀行的商業化經營和商業銀行的多元化;
進行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宣布取消雙重匯率制,自1994年的1月1日起,兩種匯率實行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浮動匯率”,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定為8.72元兌1美元,比之前的官方匯率5.7元貶值33%。
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建立以股份制改造為目標的現代企業制度;
建立新的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
這些政策中,最為引人矚目的是分稅制的提出,它對后來的中國經濟格局影響最大,同時,也最具有爭議性。
以分稅制取代財政大包干制,目的就是改變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上的被動局面。在朱镕基和他的幕僚們看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權和事權必須進行重新的“合理設置”,否則,宏觀調控將缺乏堅實基礎。如果中央政府在改革中行動遲緩,地方則積極試點和力求擴展,那么,加快改革很容易被理解為自下而上地沖破中央的領導和管理。
1993年7月23日,朱镕基在全國財政會議上首次正式提出分稅制的想法,一個多月后,分稅制改革的第一個方案出臺,中央將稅源穩定、稅基廣、易征收的稅種大部分上劃,消費稅、關稅劃為中央固定收入,企業所得稅按納稅人隸屬關系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增值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按75∶25的比例分成。
為了說服各省,朱镕基在隨后的兩個多月里,奔波全國,一一說服,其間頗多拉鋸、妥協。那段時期的朱镕基壓力非常之大,到處都是反對之聲,他首站去的就是在財政大包干制度下得益最大的廣東省,自謂“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朱镕基成功地說服了廣東省,作為“代價”,他同意將土地出讓收入部分歸于地方政府,這為日后的“土地財政”埋下伏筆。
分稅制的實施成效非常顯著,在這項制度執行的第一年——1994年,中央的財政收入比上一年就猛增200%,占全國財政總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但財政支出占全國總支出比例比上年只增加2個百分點。
分稅制的推行是改革史上一個轉折性的事件,它帶來的最重要的結果,是中央在經濟權力和利益的分配中重新獲得主動權。從1995年到朱镕基退任的2004年,中央財政收入平均占國家財政總收入的52%,但財政支出平均只占國家財政總支出的30%。
在原理上,分稅制是一項聯邦財稅制度,世界上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均采用不同形式的分稅制,然而這一制度在中國卻發生“變異”,成為了中央實現經濟集權的手段。作為分稅制的首倡者之一,吳敬璉在晚年對這一制度的實行現狀非常不滿,在他看來,推行分稅制的前提是必須清晰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分配,然而這兩項都被刻意地“回避”了。
首先是事權不清,特別是中央政府,將公共服務部分的大部分支出轉嫁到了縣以及縣以下的政府頭上,以2004年為例,地方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約為45%,但財政支出卻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約72%。在教育事業費上,中央財政支出219.64億元,而地方財政支出3146.30億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會保障補助方面,地方財政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農支出是中央的10倍。在中央把省里的部分稅權上收的同時,地方也上行下效。
地市政府的財政稅收上收到省里,而地市一級則把縣鄉財政稅收上收到地市,其結果是,省級以下地方政府的財權只有余下不到17%的水平,卻負擔80%的民生和絕大部分公共事務的支出。由于“支出責任”的過度分散化,逼得地方政府不得不把自己變成“企業”去賺錢。
其次是轉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中央將大部分稅收持于手中,卻不公開財政支出細目,拒絕建立對話協商機制,應轉移到地方的那部分從來不與地方討論,不接受監督,而是以“項目建設”的方式落實,投資及決策權力集中于國務院的發展改革委員會及各大部委,地方政府毫無話語權,只好在北京設立“駐京辦”,出現了所謂“跑部錢進”的惡劣局面。地方一“跑部”,中央的權威當然就至高無上了。
這兩個問題,用直白的話說就是:地方把大部分的錢交上去了,但要花的錢卻越來越多,中央把大部分的錢收上來了,但怎么花卻從不跟地方商量。C.E。林德布洛姆在《政治與市場:世界的政治-經濟制度》一書中曾揭示說,政治權力制度在更宏觀的層面上為經濟運行規定了一種基本環境,形成了所謂的“統率性規則”。基礎于聯邦政體的分稅制在中央集權政體的中國發生“變異”,正是這一規則的生動體現。
( 本文選自吳曉波新書《歷代經濟變革得失》)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作家。本專欄為吳曉波微信公眾號“吳曉波頻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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