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李振華
當前,制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主要障礙有兩個:第一,無風險利率高啟,資產證券化特別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率很難達到投資者的要求。第二個問題,資產證券化成本過高,特別是稅收成本。
近兩年,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出臺一系列政策支持結構調整,支持經濟增長政策。強調不再用大水漫灌刺激政策,更多盤活貨幣存量方式,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如何盤活存量,一個非常好的選擇就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工具,釋放存量資金。包括央行[微博]、銀監和證監部門也積極支持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的發展。
但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上有許多細節問題和障礙需要解決。當前,制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主要障礙有兩個:第一,無風險利率高啟,資產證券化特別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率很難達到投資者的要求。第二個問題,資產證券化成本過高,特別是稅收成本。與資產證券化發達的市場相比,無法比成本控制到較低水平,導致資產證券化有時難以有效發揮。
無風險利率是另一個問題,我們本文重點討論資產證券化的成本問題。
2004年,在央行的推動下,信貸資產證券化(MBS)開始少量試點。財政部專門推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辦法和稅收管理辦法。稅收管理辦法談不上對MBS的極大支持,但對于印花稅還給予了減免,所得稅方面進行了規范。由于企業資產證券化(ABS)在當時需求不高,在當時沒有進入高層視野,所以在沒有把企業資產證券化納入到當時的稅收辦法中,這導致企業資產證券化在稅收方面沒有依據。在實踐中,稅務部門傾向于較嚴的口徑對企業資產證券化征收稅收。
另一方面,在2006年版的國稅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稅收通知中,一些征稅口徑和稅種設置導致證券化成本無法降低,影響了證券化的積極性。
2006年版稅收辦法通知中,MBS的發行機構在印花稅大部分進行了減免,但根據證券化“真實銷售”的原則,如果風險分散95%以上的,或者無回購協議的證券化產品視為發行機構當年的營業收益,應當征收5%的營業稅。這可能阻礙金融機構和企業資產打包進行證券化的動力。
證券化由信托充當SPV可以進行風險隔離,真實出表,將降低企業或銀行的負債率。但如果一次性將收益確認當期收益,需繳納營業稅。如果視為擔保融資,以全部資產償還借貸資金,無法出表,卻不用繳納營業稅。很多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出表風險隔離和稅收加重之間產生糾結,這會消弱資產證券化動力,也不利于分散金融系統風險,盤活沉淀的貨幣總量。
第三個方面,資產證券化被視為“真實銷售”,其利潤在當期就應當繳納所得稅。若不視為真實銷售,其利息支出在以后會計年度內列支,實際上相當于遞延了稅收。而且,如果證券化產生了損失,稅收辦法規定不能在以后會計年度抵扣,這不僅不合理,而且加重了證券化的負擔。
在會計處理上,本著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如果風險和收益發生了轉移,進行了風險有效隔離,會計上可以視為“真實銷售”。但在會計處理與稅收上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在實踐中,會計報表和稅務報表由于不同的作用和要求,也不需要保持一致。
MBS市場的擴大將會有助于分散銀行體系的風險。而ABS(企業資產證券化)發展,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不僅可以豐富標準化證券產品體系的豐富,推進直接融資市場的發展,而且對于有助于銀行間非標業務規范化、透明化,降低影子銀行的規模和風險隱患。
因此,從稅務政策上看,應當著眼于如何為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創造更好的外部環境。建議可以將ABS和MBS實行相同的政策,擺脫ABS無法和無規可以的局面。同時降低營業稅征收稅率,甚至可以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方面,可以允許發行機構有收益時,可遞延稅收。如果證券化出現損失,允許在以后會計年度內進行抵扣。
另外,目前稅法中在投資者購買證券化產品是否征收資本利得稅并不明確。但目前,個人購買債券和信托產品實踐中不征收所得稅。因此建議購買優先級固定收益類證券化產品明確不征收資本利得稅,如果購買股權類證券化產品可征收資本利得稅。
雖然在表面上看,這些措施降低了當期稅收,當如果證券化業務能迅速發展,形成了巨大市場,企業、金融機構、SPV、投資者總體稅收增加,不僅能彌補稅收優惠的損失,而且將會增加更多的稅收來源,并創造了一個繁榮市場,推動了金融體系的變革,無論對于金融體系還是對于財政部門來說都是一個雙贏的局面。
(本文作者介紹:財富管理50人論壇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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