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仇高擎 夏丹
【主要觀點】房地產稅作為一項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制度性安排,其落地的進程將進一步提速。在此過程中,相關配套制度的改革需要同步加快推進。
今年兩會期間,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房地產稅作為一項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制度性安排,其落地的進程將進一步提速。在此過程中,相關配套制度改革需要同步加快推進。
一、房地產稅制改革聚焦解決結構性問題
房地產稅不等同于房產稅,而是與房地產相關的一套稅收體系。按現行稅制,我國房地產稅收包括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房產稅等10類稅種。其中開發建設環節和交易環節均各涉及7類,而持有環節僅涉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兩類,“重流轉、輕保有”是我國房地產稅體系存在的結構性問題。而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房產保有環節征稅力度較大,如美、英、法、日等國家房產稅收入對地方政府財力的貢獻度均在10%以上。
以倍受公眾矚目的房產稅為例,其“小范圍、窄稅基”特點比較突出。全國范圍內除兩地試點外均沿用1986年版《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個人非營業用房產免征房產稅;而實行房產稅試點的滬渝兩地,其征收范圍主要針對新購住房,且僅按一次性交易價格計稅,稅率設置也并不高。
由此,房地產稅制改革的核心考量應是聚焦解決制度的結構性問題。一是應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環節的相關稅種進行歸并和調整,減少流轉環節的稅費負擔;二是應提高對房產持有環節的征稅力度,逐步擴大房產稅的征收地區范圍,拓寬稅基至所有存量房產,并考慮對房產增值進行動態再評估。
二、推進房地產稅立法需加快推進配套制度改革
首先,需要遵循稅收法定原則,加快立法保障。如房產稅的暫行條例僅為行政法規而并非法律,明確法理基礎是全面開征房產稅的前提。目前房地產稅法律尚處草擬階段,按立法流程還需經提案、審議、表決,正式出臺和實施需到2020年以后。根據財政部部長肖捷提出的“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原則,在立法之前試點范圍不會大幅擴容。
其次,需要解決行政職能交叉和歷史依據繁多的問題。房地產稅改革涉及國土部、住建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等多個職能部門,多元化的稅法體系涉及系列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這需要部門間分工協調,遵循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梳理各項歷史依據,在保持承續關系的基礎上協調修訂。
再次,需要同步推進一系列配套制度改革。一類是配套制度改革。如在技術手段上有賴于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和房地產價值評估體系的完善。在去年末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平臺已基本覆蓋全國,接下來需要建立對房地產價值的合理動態評估制度。另一類是與其他制度改革相結合。如將房產稅征收與收入分配和個稅改革相掛鉤,發揮稅收的收入調節作用。如美國個人所得稅按照“收入高多交,收入低先交后退”的原則,當房產稅繳納到一定數額,可抵沖個人所得稅稅基,以減輕低收入者納稅負擔。
三、房地產稅改革有利于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征收房地產稅的直接目的并不是調控房價。從國際經驗來看,征收房地產稅對房價最終影響的方向和程度各異。進行房地產稅改革更多的是對基礎財稅制度的規范和健全,以及對財富分配和資源配置的調節,從長期來看有利于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和宏觀經濟穩健運行。第一,通過提高房產持有成本,對擠出部分投資投機性需求、引導居民理性購房具有一定的調節作用。第二,房地產稅的開征有利于減少房產的閑置,促使部分業主出租存量房源,增加住房租賃市場供應。第三,由于房地產“不可移動”的物理屬性,房地產稅最適合發展成為未來地方財源的主力稅種,長期來看具有松綁地方政府土地財政、替代土地出讓收入的潛力。
(本文作者介紹: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副總經理、高級經濟師,CPA非執業會員。)
責任編輯:楊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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