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曹中銘
對“獨角獸”企業的套現問題,個人建議,“獨角獸”企業須在連續三年實現盈利,且累計盈利達到一定金額的情形下,發起人所持股份才能解鎖,且所有發起人股東所持股份鎖定期不得低于三年。
近期,“獨角獸”企業上市的話題不僅受到投資者的關注,也成為“兩會”期間關注的熱點。對此,監管層人士亦紛紛表態。如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副主席姜洋6日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改革發行上市制度,深化主板和創業板改革,加大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筆者以為,應大力支持“獨角獸”企業上市,同時也要防范偽“獨角獸”企業趁機混進資本市場。
BATJ們遠赴香港或美國市場掛牌,早已成為國內投資者心中的痛。這些企業的主要業務在國內,其盈利主要來自國內,但國內投資者卻無法分享其經營成果,反而是境外投資者分食其中的紅利。盈利與回報呈現出割裂的態勢,背后亦凸顯出個中的不公平。
就像總部在深圳的騰訊能在香港市場掛牌,卻不能在深交所掛牌引發深交所的反思一樣,BATJ與“獨角獸”企業不能在境內掛牌,同樣需要引起我們的反思。事實上,從騰訊的馬化騰、京東的劉強東以及百度的李彥宏的表態看,這些互聯網巨頭均表達了愿意回A股上市的態度,但由于制度本身的原因,互聯網巨頭們不得不“遠走他鄉”。
盈利門檻、VIE股權架構以及同股不同權問題,成為互聯網巨頭掛牌A股的障礙,實際上也是諸多“獨角獸”企業在A股掛牌的障礙。由于分別涉及《證券法》、《公司法》的相關條款,某些互聯網巨頭以及“獨角獸”企業要想在A股掛牌,將可能違反《證券法》與《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比如《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且財務狀況良好的條件。這一條款就把還處于燒錢無法創造盈利的“獨角獸”企業擋在資本市場的門外。又如《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該規定是同股同權的法律基礎。該條款將把同股不同權的企業擋在資本市場的門外。
還沒有盈利且存在VIE股權架構的“獨角獸”企業要想在A股掛牌,有市場人士建議“劍走偏鋒”。比如對虧損的互聯網企業,可以以“市值-收入-現金流”或“市值+營業收入”的考量標準來衡量,放棄盈利考核標準。另外,以CDR(中國存托憑證)制度承接BATJ等海外優質上市公司的議論亦不絕于耳。
無論是采用“市值+營業收入”的考量標準,還是發行CDR,都將涉及對現行的新股發行上市制度進行改革的問題。為了吸納BATJ們上市,為了擁抱新經濟,為“獨角獸”企業開設綠色通道,到時候新股發行制度是否會存在兩套標準,無疑值得關注。事實上,目前滬市主板、深市中小板與深市創業板在發行人的盈利方面是存在不同要求的,兩套IPO標準其實早已存在。剩下的諸如VIE架構與同股不同權問題,則需要監管部門的智慧。
3月5日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表示要對“獨角獸”企業在深交所上市開設綠色通道。有了綠色通道,就像富士康一樣,上市更加方便快捷。有鑒于此,不能排除某些不良企業充當“獨角獸”企業渾水摸魚。因此,為防止偽“獨角獸”企業混進資本市場,筆者以為,首先需要出臺“獨角獸”企業的衡量標準。比如劃分“獨角獸”企業是否應屬于生物科技、云計算、人工智能以及高端制造等四行業,是否應屬于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四新”企業。對獨角獸企業制訂衡量標準,能避免某些偽“獨角獸”企業跨越“紅線”。
其次,“獨角獸”企業的股份套現問題。與滬深掛牌公司一樣,“獨角獸”企業上市后也存在發起人所持股份套現問題。由于“獨角獸”企業走的是IPO綠色通道,掛牌多年后這些企業也可能無法實現盈利,如果此時允許其套現,存在發起人股東套現走人的局面,那么“獨角獸”企業走IPO綠色通道上市將變得毫無意義。因此,對“獨角獸”企業的套現問題,個人建議,“獨角獸”企業須在連續三年實現盈利,且累計盈利達到一定金額的情形下,發起人所持股份才能解鎖,且所有發起人股東所持股份鎖定期不得低于三年。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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