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姚文平
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要處理好主體與行為監管之間的關系,即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監管對象是參與主體還是側重于參與主體的行為。主體監管更多關注的是市場準入方面的監管,而行為監管則更多的是持續經營等方面的監管。
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需要關注并處理好以下幾大關系:
處理好主體與行為監管之間的關系
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要處理好主體與行為監管之間的關系,即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監管對象是參與主體還是側重于參與主體的行為。主體監管更多關注的是市場準入方面的監管,而行為監管則更多的是持續經營等方面的監管。謝平認為,應該以行為監管為主,對此我們非常認同。
互聯網金融的參與主體來自不同的領域,十分多元化,比如現有的金融機構、互聯網公司,還有許許多多的創業公司及創業者。它們有些是持牌的,有些則沒有牌照,只是以聯盟、合作等方式間接參與互聯網金融。
與此同時,它們所從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可能也是非常多元化的,沒有或者說還沒有形成固定、成熟的模式。因此,對這些主體加以監管,無論是監管的資源還是監管的有效性,都是很有挑戰性的。
因此我們認為,未來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可以更多從主體監管轉變為行為監管。從主體監管轉變為行為監管,可以促進市場參與主體的平等競爭,促使市場更加開放和有效。當然,以行為監管為主并不意味著完全放棄對參與主體的監管,同時從一定意義上說,對這兩者的監管之間往往也是密不可分的。
處理好持牌與非持牌機構監管之間的關系
按照是否擁有相關的金融牌照,互聯網金融的參與主體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持牌機構和非持牌機構。從當前的情況看,持牌機構往往是金融機構,已經基本納入現有的監管體系,在監管方面相對比較成熟;而非持牌機構往往是準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主要是一些取得相關業務準入資格或者借助于與持牌機構之間的合作來參與互聯網金融業務,基本上還沒有被納入現有的監管體系,在監管方面相對模糊或者相對空白。
從某種意義上講,持牌與非持牌機構之間的關系類似于體系內與體系外機構之間的關系。持牌機構與非持牌機構在品牌及聲譽風險、監管要求以及違規成本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從現狀來看,監管機構對持牌的、體系內的金融機構的監管是非常嚴格和全面的,對非持牌的、體系外的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則相對寬松和局部的。我們建議,未來在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面,應該對持牌機構、金融機構適當放松,建立并完善相應的容錯機制;對于非持牌機構、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金融活動,應當予以必要的監管。
在持牌與非持牌方面,還有一個比較現實的課題是,如何監管互聯網公司這樣一些當前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比較活躍的機構。這些大型互聯網公司本身不是金融機構,但是下面有些單元是金融機構,有些單元擁有相關的金融牌照或者是準金融機構,有些沒有金融牌照的單元則通過與其他機構合作來間接參與互聯網金融活動。未來這些互聯網公司還可能通過參股、控股現有的金融機構的方式從事互聯網金融活動,監管機構能否對這樣的“混合體”、“聯合艦隊”實施適度以及有效的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著十分現實和長遠的意義。
處理好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監管之間的關系
美國《喬布斯法案》對中小企業給予了很多支持,主要原因是,中小企業更善于創新,能夠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在整個社會中起著十分重要的基石作用。當前,中國政府十分關注中小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舉措來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實際上也是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
就互聯網金融的參與主體而言,有些參與者是實力強、規模大的大企業,比如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一些互聯網巨頭;而更多的參與者則是實力弱、規模小的中小企業,如小額貸款公司等中小金融機構以及許多來自互聯網領域的創業公司等。從監管的角度看,大機構和中小機構有著不同的優勢,同時面臨著各自不同的風險。
表1 不同規模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的優勢及風險 | ||
參與者規模 | 優勢 | 相關風險及監管挑戰 |
大機構 | 實力強,人員規模大,風險管理能力相對較強 | 大而不能倒 |
中小機構 | 涉及面小,負面影響小 | 實力及風險管理能力較弱 |
我們在這里討論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監管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涵蓋了兩個層面,一是要支持互聯網金融更多地服務于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在融資等方面的需求;二是要引導大的互聯網金融參與者與中小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相互促進,共同成長,共同發展,形成多層次、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圈。
由此可見,第一個層面主要圍繞實體經濟的金融支持,第二個層面則是圍繞互聯網金融生態圈的完善。從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這兩者其實是相互關聯的:中小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發展,自然會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業的發展;而中小微企業的發展,又會為中小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市場空間,從而進一步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上,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對互聯網金融的中小參與者以及互聯網金融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等方面給予更多支持。
(本文作者介紹: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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