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李庚南
面對輿論的口誅筆伐,現金貸們仿佛成了一只只將頭縮進去的烏龜,在靜默中盡顯“我思故我在”的坦然,依舊在現金貸的領域悶聲發財。
十四世紀法國天主教經濟學家尼古拉?奧雷姆在《論貨幣》中認為,“有些工藝技術會弄臟身體,如下水道的技藝。有些技藝會玷污靈魂,如放高利貸。”現金貸或許就是這樣一種技術!近期陷入輿論焦點的趣店恰是因為高利、暴利而弄臟了自己!
因為在紐交一個華麗的轉身,趣店不小心露出了“高利貸”的“底褲”,引來了市場曠日持久的圍觀與諸多質疑,讓自己陷入輿論口水的漩渦之中,這或許是趣店赴美IPO前所始料不及的。
應該說,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單從業績看趣店確也對得起“中國電商消費分期第一股”之美譽:2017年上半年總營收約為人民幣18.33億元,超過了4家上市銀行;凈利潤約為9.74億元,超過6家上市銀行;按每股24美元發行價計算,其市值達79.2億美元,超過了18家中國上市銀行。
亮眼的財報,加上精彩的企業故事、高調的慈善動議,使趣店自然成為媒體輿論的聚焦點,引起諸多質疑。除了對趣店的經營業績、運營模式及其盈利可持續性的質疑外,最讓媒體“感興趣”的則是趣店華麗外表下包裹的東西,那就是“現金貸”。可以說,現金貸恰是趣店此番引燃輿情烈火、引起輿論撕扯的火苗。以校園貸起家、繼而轉戰現金貸的趣店,正是背負著外間對其現金貸暴利的質疑奔赴紐交所的。所以,遭受媒體的質疑、撕扯其實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在輿論的口誅筆伐中,趣店的股價也經歷了過山車般的大起大落,由上市當日大漲43.13%,到跌破發行價,10月30日股價報收22.19元,跌破發行價24元。
這絕非木秀于林的悲劇。
試想,一家靠放高利貸的公司,搖身一變成了“中國最大的在線小額現金貸款平臺”,再高調赴美IPO,而且還打著普惠金融的旗幟,如此招搖,讓眾媒體如何看得下去?
畢竟,在招股書中,趣店也承認2016年的交易當中,大約59.5%的交易的年化收益率高出(36%)上限。如果嚴格按照36%的上限執行,公司營收大約將會減少3.07億元,這幾乎占到了2016年總營收的21%。盡管趣店CEO羅敏隨后通過自媒體回應:愿意提供100萬給任何發現趣店名義和實際利率超過36%的人;甚至放言,凡是過期不還的,一律不會催促他們來還錢的。電話都不會給他們打。
但樹欲靜而風不止。趣店CEO羅敏的辯白顯然蒼白甚至可笑,只會激起媒體更加旺盛的斗志。于是有人發起“趣店尋寶”,計算出的趣店實際利率為42%,超過羅敏所稱的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利率上限年化36%;于是,媒體深挖現金貸的EAR/APR,從不同角度來坐實其高利貸的性質。
在這場愈演愈烈的撕扯中,與其說是輿論對趣店不誠信的、不道德的追討,不如說是對現金貸“暴利”的一次總清算。
現金貸來源于國外的PaydayLoan(即發薪日貸款,在國外通常指30天以內的個人短期純信用貸款),其傳統業務體系主要針對工薪階層。它一般指業務無抵押、無擔保、無場景、無指定用途、具有方便靈活的借款與還款方式、快速到賬等特征的小額信用貸款。從2015年開始,現金貸在中國強勢崛起,其規模在短期迅速擴張到超過1萬億,瘋長之勢絲毫不讓當年的P2P行業。
現金貸野蠻生長的背后廣受詬病是它基于高費率的暴利性、基于利滾利的暴力催貸以及緣于瘋狂擴張、零風控可能形成的風險外溢。盡管開展現金貸業務的機構種類很多,包括傳統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貸公司、P2P網貸平臺,以及為數眾多的沒有任何資質的創業企業平臺等,但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盡管并非所有的現金貸是暴利的,但可以說絕大多數現金貸公司,特別是非持牌的消費金融公司,實際上都游走在暴利的邊緣,都難以洗清“高利貸”的嫌疑。
面對現金貸的猖獗、“不道德”,媒體、專家,各路神仙都在各展所能,試圖找到現金貸的軟肋與致命點,將之繩之于“道德法庭”。但是,面對輿論的口誅筆伐,現金貸們仿佛成了一只只將頭縮進去的烏龜,在靜默中盡顯“我思故我在”的坦然,依舊在現金貸的領域悶聲發財。趣店如是,其他現金公司亦如此。緊隨趣店之后赴美IPO的拍拍貸2017年上半年,總營收為17.33億元人民幣,凈利潤為10.49億元,較2016年同期指標分別飆漲392%和150%;同樣靠現金貸的A股上市公司二三四五前三季度產生的凈利潤已達7億元。
其實,干著高利貸營生的現金貸公司CEO們在悶聲發財的時候并非沒有恐懼、沒有擔憂。但對于現金貸公司而言,對監管的恐懼遠沒有利潤那么近、那么真實。拍拍貸在招股書中,明確提示投資者,監管政策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影響公司業務發展,實際上依舊預感到了山雨欲來的監管;還有一些消費金融公司急于撇清與現金貸的干系,或換個馬夾。
現金貸的軟肋在哪里?
當媒體執著于揭底現金貸的“暴利”性,深挖現金貸的EAR/APR、欲坐實其高利貸性質的時候,或許并未真正觸及現金貸的痛處,或許正在偏離問題的關鍵和解決問題的方向。
畢竟,僅就高利貸而言,我國刑法并沒有高利貸罪這一罪名,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高利貸本身并不是犯罪。2015年8月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說明的僅僅是,對于出借方而言,超過36%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就高利貸行為本身并無法律懲戒。
畢竟36%的高壓線的出現與存在很難用科學來解釋,甚至于,用發展的眼光看,其本身也值得斟酌。且不論36%的紅線是如何定出來的,有何科學合理性。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市場實際利率圍繞基準利率的振幅空間日益擴大,甚至日益偏離基準利率的影響。特別是在市場利率中樞不斷上移的態勢下,36%的警戒線其實有待斟酌。
將清理整治的對象放在產品年化利率36%以上的平臺,或許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一種權宜之策。如果不是從根本上解決形成現金貸暴利的根源,而是固守一個并不靠譜的數字,或無異于刻舟求劍!實際上,許多現金貸豈止觸碰、越過了36%的紅線,甚至遠遠地超出紅線幾條街。關鍵是紅線只是畫在那兒的一條線,既不“通電”,也無人把守!
不幸的是,我們更多地把目光聚焦在現金貸利率是否踩踏36%的紅線、是否屬于暴利,而忽略了現金貸現象背后更重要的問題,那就是現金貸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以及對這一金融行為的監管問題。由誰來監管,拿什么來監管。關鍵還是對行為本身的認定,以及由誰認定與監管。
如何將尚處于監管真空的現金貸納入監管?
其實,無論是P2P網貸平臺還是現金貸,都涉及到可能觸及的政策底線: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國務院1998年頒布實施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然,這首先涉及到對現金貸經營行為的金融屬性、業務屬性及機構屬性的認定。現金貸所具備的金融屬性是毋庸置疑的,關鍵是對其金融業務及金融機構屬性的認定。
筆者以為,是否涉嫌非法辦理金融業務,主要應看其交易主體的構成。如果現金貸涉及的交易主體是一對一的、特定對象之間的借貸行為,那么可以用來規范的法規是《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即使借貸行為涉嫌高利貸,也無非限于經濟利益的調節,限于對超過年息36%部分訴求保護與否問題,并不能入刑。但若涉及的交易主體是一對多或者多對多、非特定對象之間的借貸行為,則顯然屬于金融業務的范疇;若該業務未經相關監管部門核準,顯然涉嫌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現金貸顯然屬于后者。至于是否屬于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其判定應該是明晰的,持牌與非持牌就是分界。據網貸天眼不完全統計,目前現金貸公司有上千家,絕大部分都是無牌照經營,持牌的僅有銀監會核準的26家消費金融公司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的189家網絡小貸公司。
因此,對現金貸行為的監管,我們關注的重點不應停留于其利率是否觸碰36%的紅線,而應該重點關注,現金貸行為主體是否涉及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這才是我們可以祭出的監管利劍!
如何終結現金貸的暴利?
當務之急,是加快監管制度建設與創新。規制先行是監管的基本邏輯。目前,針對現金貸類的金融業務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這或是現金貸得以猖獗的原因之一。盡管近年來針對互聯網金融我國相繼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一系列法規,明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但是對于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特別是風生水起的金融科技,監管的滯后是毋庸諱言的事情。
如何避免因監管規制滯后形成的監管空白,避免前松后緊、忽松忽緊弱化監管的一致性與有效性?關鍵是明確監管的邊界。正如央行一直在呼吁的,所有的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所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都應持牌。唯有這樣,才能重塑金融的形象,找回公眾對金融應有的敬畏。而識別金融、金融業務、金融機構屬性,顯然是監管的基礎和前提。這就要求我們對金融、金融業務、金融機構的內涵與外延重新給出清晰的界定。當我們舉槍的時候,需確認槍膛有子彈。這樣的監管才能做到有理有據,進退得當。對于暫時看不清、拿不準的金融創新,應積極探索建立監管沙盒,將風險一開始就置于可控的范圍與幅度內,既不能因噎廢食,更不能放任不管。
其次,要盡快厘定監管的職責邊界。現金貸到底由誰來監管?這又是讓人最為糾結的地方。從目前參與現金貸的各主體看,既有銀監會管的持牌金融機構,也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的網絡小貸公司,還有大量的找不到主的非持牌機構。若按照慣有的機構監管模式,“誰的孩子誰抱走”的老套路,顯然只能覆蓋到很小的范圍,而且勢必會削弱監管的統一性、協調性,并可能形成監管空白與監管套利。在監管職責的劃分方面,比較有效且清晰的路徑應該是行為監管。應強化行為監管的理念,以行為監管厘清現金貸業務及相應的監管邊界,這或許是新成立的金融穩定委員會義不容辭的一件棘手活。
接下來,是如何具體監管的問題。對現金貸的監管應充分汲取P2P網貸平臺監管的經驗,分步推進與實施。
第一步也就是當前,重點應放在對現存現金貸機構資格的認定。在明確監管邊界、要求及厘清職責基礎上,對現存的現金貸公司,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施穿透式監管,貫徹落實好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所有從事金融的機構都需持牌的監管導向,該取締的就取締,該清理整頓則清理整頓。
第二步,在資格認定的基礎上,對持牌的現金貸公司放貸行為進行規范。包括放貸資金來源、額度、貸款利率與手續費、催貸行為等,也包括現金貸公司本身業務的審慎、風險性管理與信息披露的規范性等。對于現金貸容易觸及的36%的高利貸紅線問題,除了遵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外,還應納入具體的監管指標來管理;對觸及高利貸紅線的,可勒令停業整頓乃至吊銷資格。
第三步,規范涉及現金貸關聯方的行為。就是要規范與現金貸公司合作、為現金貸輸血的持牌金融機構的行為。趣店招股書顯示其48.1%的放貸資金來自銀行、消費金融、信托等機構。現金貸公司、消費貸公司經常向銀行要錢,手法不外乎三種。一是通過信托公司、資管計劃;二是賣股權權益;三是控制或間接控制一家持牌的小貸公司,通過小貸公司在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向銀行拆錢。因此,規范與現金貸合作方資金融出行為或是終結現金貸暴利“釜底抽薪”的硬招之一。這其中涉及到幾種形式、幾個問題:一是金融機構能否購買現金貸公司發行的ABS產品,可以用什么錢來購買?二是金融機構以聯合貸款、助貸形式開展與現金貸公司合作的合規性問題。有沒有現存的監管依據,如何盡快明確相關監管規制,補齊這方面的監管短板?三是金融機構代銷互金公司特別是現金貸公司產品的合規性問題。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能夠開展代銷合作的對象應該是持牌的金融機構,那么,與大量的、非持牌機構開展的合作顯然屬于違規的。
必須清楚,強化對現金貸的監管起于市場對其暴利的詬病,但終結現金貸的“暴利”絕非監管的終極目標,而是監管的開始。我們在強化對現金貸監管的同時,還需要反思現金貸存在的土壤,反思我們的金融服務體系的完善程度。如何讓普惠金融真正陽光普照,讓高利貸在陽光下遁形,才是我們要追求的。
說到底,如果沒有監管的韁繩,現金貸就是一匹野馬,或者野狼!如果給它套上監管的韁繩,構筑風險的圍欄,它就可為我所用,為普惠金融添力!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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