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海南凱立的代理律師李江終于看到了法院寄達的中國證監會的上訴狀,盡管早在半個月前,他就聽說了證監會已經上訴的消息。
這使得中國證監會的上訴內容首次對外公開。上訴狀長達7頁,針對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認定證監會行為“違法”,中國證監會表達了對其自身法律地位、股票發行上市程序及凱立案中的行政行為的理解。
上訴狀中,中國證監會還以“不切實際,無法執行”等理由,要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北京一中院的一審判決。
有權制定“規則”———證監會細說自身法律定位
在上訴狀中,中國證監會認為,該機構對股票發行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有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行政法規制定股票發行程序并作出解釋。
因為,中國證監會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1992年《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中國證監會的首要職責是“擬定關于證券市場的規則”。
根據國務院1993年發布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而國務院辦公廳于1998年頒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授予證監會的首要職能,是“研究和擬定證券市場的有關規章”。據此,中國證監會有權制定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制定股票發行審核和核準程序,并作出解釋。
“特定歷史條件”的銜接———證監會看8年股票公開發行程序
“我國股票發行程序的形成,歷經8年,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充分了解其間的轉變與銜接。”回顧股票發行程序的變遷,中國證監會表態如上。
他們的理由是:
根據國務院1996年的有關規定:“今后下達新股發行計劃,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管理辦法,即由國家計委、證券委共同制定股票發行總規模,證監會在確定的總規模內,根據市場情況向各地區、各部門下達發行企業個數,并對企業進行審核。”
為了落實這一規定,中國證監會也發出通知,要求1997年度股票公開發行指標企業應按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報送預選材料。
因此,“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以規模和額度方式管理股票發行工作,是規定股票發行預選程序的基礎”。
隨后,中國證監會又將已經執行、但散見于若干文件中的具體工作程序,歸納為一個完整的工作流程,定名為《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程序》,并于1998年5月公布。這一程序,將人民幣普通股(A股)發行審核分為預選和審批兩個階段。
預選階段要求,中國證監會向地方政府及國務院有關產業部門下達股票發行企業數指標,并對預選企業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同意其上報發行股票的正式申報材料”,否則,不予同意。
誰料,峰回路轉。1998年12月29日頒布的《證券法》,確定了股票發行核準制。2000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發布了《2000年核準程序》,意味著以往審批制的終結。
根據新的辦法,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后,由主承銷商推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從這時起,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且不涉及額度和指標的企業,不再需要經過預選程序。因此,2000年核準程序沒有再規定預選程序。
但是,歷史形成的股票發行企業的額度指標,特別是由此形成的各地方政府和中央各部門的發行企業名單計劃,并未因《2000年核準程序》的發布而改變。穩妥處理計劃額度和企業指標問題,是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題中應有之意,也是維護政策嚴肅性和連續性,保證中央財政金融政策、計劃貫徹實施的基本要求。
中國證監會說,為妥善解決與歷史的銜接,他們又發布了通知,規定“1997年度發行計劃指標繼續有效”。過去已經取得計劃額度和指標的企業,依然適用《1998年審核程序》關于預選程序的規定。
“舊的計劃依然存在”———證監會認為海南凱立應該“活在”舊體制里
中國證監會認為,《1998年審核程序》并沒有因《2000年審核程序》的實施而被取代或者廢止。
因此,“海南凱立作為1997年度指標企業,應該適用《1998年審核程序》,經推薦報送預選申報材料,進入預選階段的審核”。
按照《1998年審核程序》有關預選階段的程序要求,海南凱立按照證監會要求制作的預選申報材料,由海南省證管辦推薦并報送預選材料。中國證監會接到后,對其進行了預選階段的審核。
但是,“海南凱立從未進入《1998年審核程序》規定的審批階段,更未進入《2000年核準程序》規定的核準程序”。
不服一審判決———證監會認為“不切實際,無法執行”
一審判決“責令中國證監會恢復對海南凱立股票發行核準程序,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中國證監會則明確表示:“不切實際,無法執行。”
對此,中國證監會提出了一些理由:海南凱立作為經過推薦的1997年度股票公開發行上市指標企業,其報送的是預選材料,履行的是股票發行預選程序,從來就沒有進入核準程序。因此,中國證監會無法“恢復”對海南凱立的核準程序。
退一步講,即使海南凱立可以進入核準程序,根據《2000年核準程序》的規定,海南凱立需要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準格式重新制作申請文件,物色主承銷商,與其簽署協議并經其推薦。而且,正式申報前,還要滿足事前一年的輔導、每兩個月報送一次輔導報告。中國證監會認為,這些都需要時間,而一審判決要求中國證監會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實在“無法執行”。
中國證監會認為,因為一審判決要求證監會適用《證券法》及《2000年核準程序》,對海南凱立股票發行預選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所以,海南凱立只能退回到原起點,與目前所有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一樣,尋找主承銷商,開始一年的輔導期,并完成其他相應條件。
同時,中國證監會也表示了擔憂,一審判決表明,司法機關不再承認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原有的、推薦股票發行指標企業權力的效力,不再承認現有的百余家企業已經得到的1997年股票公開發行計劃指標,會對全國股票發行工作和財政金融改革產生影響。
針對以上說法,海南凱立的代理律師李江表示,他正在仔細研究中國證監會的上訴材料,準備答辯意見。他認為,中國證監會這次終于說出了許多在一審中應該說而沒有說的問題。這些對海南凱立是有利的。(本報記者 劉暢)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