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19日電(記者劉暢) 今天,海南凱立公司狀告中國證監會一案終于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國證監會的代理人面色平靜地走上被告席。
其實,2000年2月21日,海南凱立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過這一行政訴訟,但該院未予受理。隨后,海南凱立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7月17日,海南凱立以撤銷上訴為前提,再次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起訴。8月16日,該院通知受理了此案。
海南凱立此舉在證券業引起軒然大波。因為在一些人看來,把證監會告上法庭,等于“自絕”其今后上市的路。另外,中國企業第一次狀告證監會,也引起了人們對于公司上市方面“陽光作業”和建立健全申訴制度等一些重大問題的思索。
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推薦,1998年6月,在通過了海南省證管辦審核后,海南凱立向中國證監會正式提交了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先后兩次到海南凱立進行了調查審核,海南凱立介紹了公司的經營情況。
此后,中國證監會對于海南凱立的股票發行上市申請遲遲不予批準,在給有關部門的報告中,作出了海南凱立“97%的利潤虛假,嚴重違反公司法,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認定。
2000年4月28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函,認定“該公司發行預選申報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有關規定”,決定退回海南凱立的預選申報材料。
庭審中,雙方首先就“中國證監會實施了什么樣的行政行為”發生爭執。證監會認為,他們惟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退回了申報材料,并否認曾經作出取消A股發行資格的決定。
海南凱立的代理人說:雖然證監會沒有制作、送達決定書,但寫給有關領導的報告并不是請示工作,而是一種結論和決定性的報告,已經表明證監會作出了取消海南凱立A股發行資格的行政行為。
海南凱立要求:撤銷證監會作出的“申報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有關規定”以及“97%的利潤虛假,嚴重違反公司法,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結論,撤銷證監會作出的取消海南凱立A股發行資格并進而退回A股證監發行預選材料的決定,判令中國證監會恢復并依法履行對海南凱立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查與審批。
中國證監會辯稱:在接到海南凱立申報的預選材料后,證監會對其申報材料進行了審核,并派人對海南凱立的財務狀況進行了調查,在掌握充分證據的基礎上,認定該公司申報的前3年的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公開發行上市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
雙方在海南凱立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上,產生了重大分歧。中國證監會表示,海南凱立成立時,大股東長江旅業以“木棠工程開發權”作價1800余萬元出資,并將工程收益轉讓海南凱立。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只能用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工程開發權不能作為出資的依據,此舉違反了《公司法》有關規定,導致會計資料不實。
海南凱立認為:有關合同上有利用“工程開發權”出資的字樣實際上是對合作方式的誤解。根據驗資報告,實際的記載是:長江旅業是以1800萬元“實物”作為出資憑證的。工程開發權并沒有實際上被當作出資憑證。
中國證監會表示:在審查預選申報材料過程中,發現海南凱立3年中97%的利潤應該屬于長江旅業,說明海南凱立將另外一個企業的利潤作為自己的收益上報。
海南凱立則表示,在該企業成立之初,長江旅業將工程收益權全面轉交海南凱立,并得到了工程發包方———木棠管委會的確認。管委會也承諾只與海南凱立發生業務聯系。所以,海南凱立的利潤報告是真實的,不存在虛假問題。
雙方還在工程結算、利潤的認定方面存在較大分歧。中國證監會認為,已經對海南凱立進行了非常深入的了解,掌握證據充實、確鑿,沒有問題。而海南凱立認為,證監會對工程施工企業的財務決算制度、利潤認定方面的基本常識還不甚了了,對基本情況也不熟悉,對一些事情的認定存在偏差。
下午1時,法庭宣布休庭,沒有對何時再開庭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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