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的官員說,正在起草之中的上市公司收購暫行規定將采取一種所謂的半強制的收購方式:原則上,收購方可以采用自愿要約的方式,但如果控制了公司30%的股權后,由于已經對公司擁有了很大的發言權,就必須改為以要約的方式來進行收購活動了。
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是在9月15日于上海舉行的“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新商機”專題研討會上作此表示的。由中國銀行全資擁有的投資銀行中銀國際主辦的這次會議,希望在中國正式加入WTO后為中外企業尋找、拓展更多的市場購并機會。
在控制權的轉移方面,世界上目前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是以英國和日本等為代表的強制要約方式,另一種則是以美國等為代表的自愿要約方式。在前一種情況下,只要收購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達到了一定程度(通常是30%-35%),就必須向全體股東發出全面收購的要約。因為中小股東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主要是出于對原有管理層的信任,如今公司的控制權發生了轉移,必須讓小股東決定去留,同時取得收購過程中的溢價。而自愿要約的方式則沒有全面收購的強制,愿意購買多少股權悉聽尊便,不過它極為強調信息披露,要求收購方必須對收購的目的和運營計劃等詳細披露。
據悉,證監會正在草擬的上市公司收購暫行規定準備采用的則是第三種方式。這份正在廣泛征求境內外監管機構和中介機構意見的規定提出的模式介于強制收購和自愿收購之間:原則上,收購方可以采用自愿要約的方式,但如果控制了公司30%的股權后,由于已經對公司擁有了很大的發言權,已經影響到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這時候就必須改為以要約的方式來進行收購活動了。這實際上是一種半強制的要約方式。與此同時,還將出臺四個相關法規以強化信息披露,使收購活動更透明。這位官員說,原則上只要收購了目標公司5%的股權即應披露,此后每增加1%都須披露一次,這也是和國際慣例吻合的。
據悉,證監會還在更新關于借殼上市、分拆、分立和股份回購等的操作規則,基本態度是要盡量簡化程序,使操作過程更為容易和透明。今年4月爆發的山東勝利股份公司的股權之爭使投票代理權問題已經越來越突出,這位官員表示,這本質上是一個中性事件:從積極的方面來看,可以使中小股東真正參與到公司的決策中來;但如果缺乏必要的自我約束,也很容易引起激烈的權力爭斗,最終給公司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預計相應的規范措施也將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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