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楊永輝報道 繼本周一中國證監會在“凱立”一案中一審敗訴后,昨天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中國證監會對黑龍江省萬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孫煒取消證券業務資格的行政處罰執法程序違法,判決撤銷中國證監會對孫煒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1997年3月,萬邦所接受黑龍江省大慶聯誼石化公司委托,為該公司辦理股票發行與上市的有關法律事務。在有萬邦所蓋章、萬邦所律師馮立、孫煒簽字的“大慶聯誼”股票發行與上市的“法律意見書”和“工作報告”上,查實孫煒簽字不是孫煒本人筆跡,中國證監會認定萬邦所出具虛假法律文書,作出沒收萬邦所非法所得25萬元,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簽字律師馮立、孫煒取消證券業務資格的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認定簽字非孫煒本人筆跡,但處罰決定卻以原告已在虛假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為由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缺乏依據,且被告在執法活動中未向原告實際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無效的送達行為致使原告未能依法行使申辯權、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因此被告執法程序違法。被告單獨吊銷原告資格行為違反應由證監會會同司法部一同作出的規定,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1998年6月,凱立公司經海南省證管辦審核,向中國證監會正式提交了社會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1999年8月,中國證監會認為凱立公司97%的利潤虛假,決定以凱立公司中報材料虛假為由,取消其股票發行資格。2000年4月,中國證監會認定,凱立公司發行預選申報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有關規定,決定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
海南凱立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取消證監會退回預選申報上市材料的決定”、“判令中國證監會依法恢復對海南凱立股票發行上市的審查與審批”、“撤消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海南凱立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錯誤結論”,前兩項得到了法院支持,而后一項請求已涉及具體的行政行為,超出司法機關的職能所在,故被駁回。判決結果首開司法機關糾正證監管機構審批上市程序的先河,將對中國證監會監管體制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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