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建證監局)
來源:福建證監局
陳志江:
經查,2021年7月9日福建納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川股份(維權)或公司)披露《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長收到調查通知書的公告》,你因涉嫌操縱納川股份股票被立案調查;截至2024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日,公司公告尚未收到上述立案調查事項的結論性意見或決定。2023年7月28日、2023年10月9日、2024年3月2日、2024年3月29日、2024年5月10日,你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分別被司法拍賣減持3,400,000股、9,643,238股、50,000,000股、50,000,000股、44,351,474股,上述股份減持發生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期間。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根據《減持若干規定》第十四條,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充分吸取教訓,嚴格規范股票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改進、學習情況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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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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