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疆證監局)
來源:新疆證監局
韓華:
新疆機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研股份(維權))于2021年11月8日披露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2023年1月19日披露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你作為相關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員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新研股份相關公告顯示,你因質押違約、司法拍賣等事項,分別于2022年4月18日至19日、2022年11月26日、2023年2月22日減持新研股份的股份,減持金額合計2.71億元,減持比例6.22%。你的上述減持行為發生在新研股份被立案調查至被行政處罰后六個月內。同時,你于2022 年4月18日、4月19日的減持行為未履行預披露義務。另外,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間,你及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累計減持新研股份的股份比例達到5%,但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直至2024年5月31日才通過新研股份補充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六條、第八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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