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jiān)會公布了一則操縱股票的罰單。王某,90后,證監(jiān)會對其操縱“電光科技”股票行為作出了處罰。
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某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電光科技”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王某操縱累計盈利9027萬元,證監(jiān)會對其沒收違法所得9027萬元,并處罰款1.8億元。
操縱股票盈利9000多萬元
資料顯示,王某,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在浙江省。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王某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電光科技”股票。
操縱期間,王某通過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電光科技”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首先是資金優(yōu)勢。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電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個交易日(占比53.57%),買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個交易日(占比70.09%)。賣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個交易日(占比44.64%),賣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個交易日(占比59.82%)。
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電光科技”股票數(shù)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94個交易日(占比41.96%),超過20%的有53個交易日(占比23.66%),超過30%的有28個交易日(占比12.50%)。2020年12月24日,買入量占市場成交量最高達64.07%。賬戶組賣出“電光科技”股票數(shù)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80個交易日(占比35.71%),超過20%的有51個交易日(占比22.77%),超過30%的有30個交易日(占比13.39%)。2021年3月22日,賣出量占市場成交量最高達51.49%。
其次是持股優(yōu)勢。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電光科技”股票數(shù)量占其A股流通股數(shù)量超過5%的有224個交易日,占統(tǒng)計天數(shù)的100%,超過10%的有219個交易日,占統(tǒng)計天數(shù)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賬戶組持股比例最高為17.11%。
再次是連續(xù)交易。操縱期間,賬戶組有212個交易日交易了“電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131個交易日(占比58.48%),申買量排名前十的有171個交易日(占比76.34%),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94個交易日(占比41.96%),申賣量排名前十的有135個交易日(占比60.27%)。
第四是連續(xù)拉抬股價。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賬戶組持續(xù)拉抬股價,“電光科技”股價由8.34元最高漲至13.53元,股價漲幅62.23%。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于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shù)量占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58.34%,同期賬戶組成交量占市場總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賬戶組持續(xù)拉抬股價,“電光科技”股價由16.51元最高漲至19.21元,股價漲幅16.35%。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于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shù)量占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39.07%,同期賬戶組成交量占市場總成交量的27.09%。
最后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期間,賬戶組有100個交易日(占比44.64%)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電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電光科技”股票的數(shù)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45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23個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占比最高達37.75%。
操縱期間,賬戶組期初持有“電光科技”2553.85萬股,其間買入1.5億股,買入金額19.32億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對應賣出1.46億股,賣出金額19.65億元。在此期間,“電光科技”股票價格從11.43元最高漲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縱期間,王某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電光科技”獲利共9027.5萬元。
被罰沒2.7億元
證監(jiān)會認為,王某操縱“電光科技”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王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一是王某并未操縱“電光科技”。據(jù)王某供述,操縱“電光科技”的并非王某本人;二是《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控制使用證券賬戶不僅和王某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認結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鑒定查證的證券賬戶不一致;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屬于王某操縱“電光科技”的交易期間。該區(qū)間的交易實際虧損,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一并考慮;四是應適當考慮賬戶組內韓某園等8個賬戶交易期間內巨額虧損的情況。
經復核,證監(jiān)會認為:一是當事人提供的申辯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已認定王某操縱“電光科技”。另外,根據(jù)證監(jiān)會調取的證據(jù)材料,王某操縱“電光科技”股票事實認定無誤。
二是中國證監(jiān)會有權依據(jù)《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規(guī)定,獨立開展調查,在相關證據(jù)已達到明顯優(yōu)勢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是操縱股票期間的認定,應當滿足主客觀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某的地位實際為配資方,上述期間不納入王某操縱“電光科技”的期間符合事實。
四是關于違法所得計算問題,當事人所述賬戶盈虧情況均已覆蓋。
綜上,證監(jiān)會對上述當事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沒收王某違法所得9027.51萬元,并處以1.8億元罰款。
責任編輯:楊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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