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證監會網站2月9日發布的對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48號),罰款總額為1830萬元,決定書全文請點擊閱讀原文。此外,證監會已經對艾格拉斯2019年報的審計機構中興華會計所做出處罰,罰沒款合計為626萬元。?艾格拉斯已經在2022年4月28日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摘牌。
如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摘錄:
經查明,艾格拉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擔保事項,存在重大遺漏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艾格拉斯控股子公司發生11筆擔保事項,擔保金額累計12.98億元,具體如下:
1.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24日,霍爾果斯巨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在廈門國際銀行珠海分行的4筆定期存單,合計2.76億元,為江門市釧玥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2.68億元貸款提供擔保,2018年12月24日還款結清本息。該筆擔保金額占最近一期即《2016年年度報告》經審計凈資產34.18億元的7.84%。
2.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香港艾格拉斯有限公司提供其澳門國際銀行廣州分行定期存單0.11億美元為深圳市該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亞智能)0.7億元貸款擔保,2020年8月5日貸款已結清。該筆擔保金額占最近一期即《2017年年度報告》經審計凈資產58.07億元的1.21%。
3.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新疆艾格拉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艾格拉斯)提供其澳門國際銀行佛山支行定期存單3.10億元為關聯方張家港市中紡針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家港中紡)貸款3億元擔保。該筆擔保金額占最近一期即《2017年年度報告》經審計凈資產58.07億元的5.17%。
4.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北京艾瑞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瑞福)提供其江蘇銀行蘇州平江支行0.6億元定期存單,為張家港市世紀誠軒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誠軒)0.6億元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合作協議擔保,2019年12月19日已解除擔保。
5.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艾瑞福提供其江蘇銀行蘇州平江支行1億元定期存單,為世紀誠軒1億元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合作協議擔保,2019年12月2日已解除擔保。
上述2筆擔保金額共1.6億元占最近一期即《2017年年度報告》經審計凈資產58.07億元的2.76%。
6.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北京指尖乾坤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指尖乾坤)提供其廣東華興銀行深圳南頭支行0.5億元定期存單,為深圳市前海眾利勤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眾利勤)匯票承兌合同擔保。
7.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指尖乾坤提供其廣東華興銀行深圳南頭支行0.5億元定期存單,為前海眾利勤匯票承兌合同擔保。
8.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指尖乾坤提供其廣東華興銀行深圳南頭支行1億元定期存單,為前海眾利勤匯票承兌合同擔保。
上述3筆擔保分別于2020年5月29日、6月4日、6月11日解除。3筆擔保合計2億元,擔保金額占最近一期即《2018年年度報告》經審計凈資產64.49億元的3.10%。
9.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1日,北京戰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戰魂)提供其江蘇銀行蘇州平江支行0.53億元定期存單為關聯方張家港市保稅區元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狩國際)0.5億元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擔保,2020年6月11日已解除擔保。
10.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北京戰魂提供其江蘇銀行蘇州平江支行0.53億元定期存單為元狩國際0.5億元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擔保,2020年6月11日已解除擔保。
11.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戰魂提供其江蘇銀行蘇州平江支行2.1億元定期存單為元狩國際2億元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擔保,2020年6月30日已解除擔保。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8號)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上述事實,但艾格拉斯未在上述定期報告中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艾格拉斯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雙義、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劉漢玉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艾格拉斯未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存在重大遺漏
2019年11月15日,根據艾格拉斯董事長王雙義、財務總監劉漢玉安排,資金主管張某電話通知澳門國際銀行先將艾格拉斯控股子公司北京巨龍互娛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龍互娛)銀行賬戶(賬號:20XXXX36)中的4億元資金轉出至霍爾果斯優選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霍爾果斯優選)銀行賬戶(賬號:20XXXX52,以下簡稱霍爾果斯優選1552賬戶),再將霍爾果斯優選1552賬戶4億元資金轉出至新嘉財(深圳)實業有限公司建設銀行深圳東海支行賬戶(賬號44XXXX35,以下簡稱新嘉財1235賬戶),備注往來款。
2019年11月27日,新嘉財1235賬戶將4億元轉至艾格拉斯第一大股東日照義聚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日照義聚)澳門國際銀行佛山支行賬戶(賬號20XXXX60),備注往來款。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7日,日照義聚將上述4億資金分拆轉出,去向為日照義聚招商銀行賬戶16,918.90萬元、世紀誠軒銀行賬戶10,000萬元、該亞智能銀行賬戶7,081萬元(用于歸還澳門國際銀行貸款)、艾格拉斯關聯方張家港中紡銀行賬戶6,000萬元。
2019年12月20日,根據王雙義、劉漢玉安排,張某電話通知澳門國際銀行先將艾格拉斯控股子公司新疆艾格拉斯賬戶(賬號:20XXXX61)中3億元資金轉出至霍爾果斯優選1552銀行賬戶,再由霍爾果斯優選1552銀行賬戶將3.035億元資金轉出至關聯方張家港中紡賬戶,用于歸還澳門國際銀行貸款。前述7億元資金來自艾格拉斯及其控股子公司。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艾格拉斯將7億元資金轉出至關聯方發生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但艾格拉斯未在2019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2020年12月22日,日照義聚成為控股股東,此前資金占用的性質變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艾格拉斯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累計金額為9.02億元。
三、艾格拉斯兩次以虛假的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并入賬,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其他流動資產、虛增利潤
2019年12月,根據王雙義、劉漢玉安排,張某將虛假的巨龍互娛澳門國際銀行佛山支行4億元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賬號20XXXX97,開戶證實書編號10XXXX87,起息日2019年11月15日,到期日2020年5月15日)和控股子公司新疆艾格拉斯澳門國際銀行佛山支行3億元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賬號20XXXX74,開戶證實書編號10XXXX53,起息日2019年12月20日,到期日2020年6月20日),經時任會計進行賬務處理后,由艾格拉斯時任出納保管。
2019年通過以虛假的7億元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入賬的方式,艾格拉斯《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其他流動資產7億元,虛增金額占當期披露總資產35.85億元的19.53%;虛增利潤126.58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的利潤總額絕對值25.55億元的0.05%。2020年4月24日,艾格拉斯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通過虛假7億元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入賬的方式,艾格拉斯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虛增其他流動資產7億元,虛增金額占當期披露總資產36.06億元的19.41%;導致虛增利潤369.83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的利潤總額0.62億元的5.97%。
2020年5月至6月,根據王雙義、劉漢玉安排,張某將前述兩張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到期更換成虛假的巨龍互娛4億元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賬號20XXXX45,開戶證實書編號10XXXX72,起息日2020年5月25日,到期日2020年11月25日)、新疆艾格拉斯3.03億元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賬號20XXXX05,開戶證實書編號10XXXX83,起息日2020年6月19日,到期日2020年12月19日),經時任會計進行賬務處理后,由艾格拉斯時任出納保管。
通過以虛假的7.03億元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入賬的方式,導致艾格拉斯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報告》虛增其他流動資產7.03億元,虛增金額占當期披露總資產35.66億元的19.71%;虛增利息收入708.33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的利潤總額0.36億元的19.51%。通過以虛假的7.03億元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入賬的方式,2020年10月26日,艾格拉斯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其他流動資產7.03億元,虛增金額占當期披露總資產35.49億元的19.81%;虛增利息收入373.82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的利潤總額絕對值430.27萬元的86.88%。
對于上述事實二至事實三,《2019年年度報告》未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增其他流動資產、虛增利潤,艾格拉斯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雙義、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劉漢玉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曹曉龍、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張鵬、時任董事呂成杰、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李斐、時任監事會主席張欣、時任監事張遠、時任監事尹兆君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銀行提供的賬戶資料、情況說明、相關定期報告、記賬憑證及相關單據、借款合同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根據上述事實一至事實三,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擔保事項,存在重大遺漏。艾格拉斯未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存在重大遺漏。艾格拉斯兩次以虛假的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入賬,導致《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其他流動資產、虛增利潤。艾格拉斯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艾格拉斯上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王雙義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主觀上沒有故意侵占上市公司財產、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目的。第二,客觀上一直在積極解決違法違規問題,截至2021年4月2日,已償還資金占用款及利息9.15億元。第三,違法行為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且違規擔保及資金占用的絕對金額及相對比例較低,違法情節較輕。第四,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2020年之前,2020年之后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屬于2020年違法行為的延續,應當適用原《證券法》進行處罰。第五,截至2021年4月2日,涉案資金占用、違規擔保資金均已全部歸還,符合從輕處理的情形。綜上,請求減輕處罰。
劉漢玉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主觀上沒有侵占上市公司資產、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目的。第二,客觀上一直協助大股東解決股票質押和資金問題。截至2021年4月2日,已償還資金占用款及利息9.15億元,違規行為已得到糾正。第三,違法行為造成的違法后果較輕。第四,其根據上市公司決策層安排履職,不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第五,從上市公司獲得的收入低,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擬處罰決定過重。第六,本案應適用原《證券法》進行處罰。第七,沒有證據證明其知悉、實施違規行為,其未在任何決策中同意、安排案涉行為,未在任何文件上簽字,未從案涉行為中獲利,不應被認定為案涉違規行為的行為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第八,其主觀上沒有財務造假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虛增利潤的行為,實質為重大會計差錯。綜上,請求減輕處罰。
曹曉龍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對涉案違法事實不知情、未參與。日常負責公司游戲業務,沒有財務專業背景,其不參與公司財務管理,無法發現違法行為。相信審計機構的審計意見,已在能力范圍內勤勉盡責。第二,其在個人專業和能力范圍無法發現案涉違規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三,積極配合調查,主觀態度端正。第四,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權責一致、罪罰相當。第五,艾格拉斯認為案涉資金占用行為所涉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償還,公司實質沒有產生直接經濟損失。綜上,請求免于處罰。
張鵬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對涉案違法事實不知情、未參與。因涉案違法事項的隱蔽性,其沒有財務專業背景,未參與公司財務管理,無法發現違法行為。其相信審計機構的審計意見,已在能力范圍內勤勉盡責。第二,本案中艾格拉斯異地開戶行為系正常商業行為,不屬于應被特別關注的異常行為,不能證明其未盡職履責。第三,其在個人專業和能力范圍無法發現案涉違規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四,積極配合調查,主觀態度端正。第五,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權責一致、罪罰相當。第六,其作為艾格拉斯的創始人,始終以促進公司的發展成長為己任。第七,艾格拉斯認為案涉資金占用行為所涉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償還,公司實質沒有產生直接經濟損失。綜上,請求免于處罰。
李斐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履職受限,無法獲取違法違規事實相關資料和證據履行公告義務并向董事會、監事會及監管機構匯報。第二,法律賦予權利受限,無違規擔保相關財務資料,向年審會計師詢問了案涉事項函證的具體流程并向財務部索要了四個澳門國際銀行存單,但無法辨別真偽,已勤勉盡責。第三,積極配合調查,有立功表現。第四,其作為董事會秘書,在履職過程中已盡了合理的謹慎和注意,已勤勉盡責。其未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在獲悉艾格拉斯資金出現異常時,第一時間與年審會計師及財務部相關人員溝通并查閱相關原件。綜上,請求免于處罰。
張欣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對涉案違法事實不知情、未參與。因涉案違法事項的隱蔽性,其沒有財務專業背景,未參與公司財務管理,無法發現違法行為。第二,其審查相關定期報告后,通過發送郵件向董事長王雙義質詢公司賬面資金的真實性,并當面溝通,已履行監事義務。第三,艾格拉斯異地開戶行為系正常商業行為,不屬于應被特別關注的異常行為,不能證明其未盡職履責。第四,其在個人專業和能力范圍無法發現案涉違規行為,不應當被認定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五,積極配合調查,主觀態度端正。第六,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權責一致、罪罰相當。第七,艾格拉斯認為案涉資金占用行為所涉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償還,公司實質沒有產生直接經濟損失。綜上,請求免于處罰。
張遠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對涉案違法事實不知情、未參與。因涉案違法事項的隱蔽性,其沒有財務專業背景,未參與公司財務管理,無法發現違法行為。第二,其于案涉違規行為發生時尚未擔任公司監事,在簽署案涉定期報告時任監事時間也較短,其不應對未任職期間的違規行為承擔責任。其審閱相關定期報告后,通過發送郵件及面談方式與董事長王雙義溝通,已勤勉盡責。第三,相信專業審計機構的專業意見以及公司針對問詢的肯定性答復,已在能力范圍內勤勉盡責。第四,其在任職期間一貫忠實和勤勉盡責,且案涉違規行為是即便其勤勉盡責也無法發現的。第五,艾格拉斯異地開戶行為系正常商業行為,不屬于應被特別關注的異常行為,不能證明其未盡職履責。第六,其在個人專業和能力范圍無法發現案涉違規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七,其以自有資金10萬余元買入公司股票,到目前仍然持有,主觀上確認公司的所有報告沒有虛假陳述的情形。第八,積極配合調查,主觀態度端正。第九,如作為職工監事受到行政處罰,工作、生活將遭受巨大影響。第十,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權責一致、罪罰相當。第十一,艾格拉斯認為案涉資金占用行為所涉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償還,公司實質沒有產生直接經濟損失。綜上,請求免于處罰。
尹兆君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對涉案違法事實不知情、未參與。因涉案違法事項的隱蔽性,其沒有財務專業背景,未參與公司財務管理,無法發現違法行為。第二,其于案涉違規行為發生時尚未擔任公司監事,在簽署案涉定期報告時任監事時間也較短,其不應對未任職期間的違規行為承擔責任。其通過監事會主席張欣向董事長提出異議,已勤勉盡責。第三,相信專業審計機構的專業意見以及公司針對問詢的肯定性答復,已在能力范圍內勤勉盡責。第四,其在任職期間忠實、勤勉履職,案涉違規行為是其勤勉盡責也無法發現的。第五,艾格拉斯異地開戶行為系正常商業行為,不屬于應被特別關注的異常行為,不能證明其未盡職履責。第六,其在個人專業和能力范圍無法發現案涉違規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七,積極配合調查,主觀態度端正。第八,如作為職工監事受到行政處罰,工作、生活將遭受巨大影響。第九,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權責一致、罪罰相當。第十,艾格拉斯認為案涉資金占用行為所涉本金及利息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償還,公司實質沒有產生直接經濟損失。綜上,請求免于處罰。
經復核,我會認為:
(一)本案適用2019年《證券法》作出行政處罰并無不當。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等披露控股子公司擔保事項,存在重大遺漏。此項違法事實,發生在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間,本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性,連續性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的,按照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和我會執法慣例,適用2019年《證券法》作出處罰并無不當。
(二)王雙義等不符合減輕、免除處罰等相關情形。一是2020年12月4日,我會向艾格拉斯送達《立案調查通知書》。王雙義等所稱截至2021年4月2日,已償還資金占用款及利息9.15億元。不屬于案發前主動糾正,不符合2021年《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所述可以不予處罰情形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二是艾格拉斯未在2020年年報披露前完成整改,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對艾格拉斯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占用資金清償、違規擔保解除情況等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專項審核意見》,王雙義等不符合減輕、免除處罰相關情形。
(三)根據在案證據,艾格拉斯《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增其他流動資產、虛增利潤的事實。
(四)關于責任人員的認定。艾格拉斯的上述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關于“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第一,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雙義,掌握財務方面的最終審批權,同意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不經過正常的審批流程并且不予披露,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虛假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虛增利息收入,知悉、決策、組織實施涉案違法行為,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起主導作用,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第二,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兼相關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漢玉,負責財務方面的工作,組織控股子公司辦理對外擔保并且不予披露,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虛假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虛增利息收入,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漢玉關于王雙義直接安排張某辦理擔保、轉賬事宜,自己不知情的陳述申辯意見無證據支持。第三,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曹曉龍、張鵬具備全面掌握公司情況的職務條件。曹曉龍、張鵬與王雙義同為艾格拉斯創始人,且是艾格拉斯第一大股東日照義聚股權投資中心的股東,能夠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其未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曹曉龍、張鵬作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等應當承擔法定保證責任,應當審慎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披露,以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第四,時任董秘李斐,其崗位職責與涉案信息違法行為緊密關聯,其應盡到注意義務,應當審慎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披露,以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艾格拉斯2019年年報顯示,艾格拉斯減少貨幣資金7億元,增加其他流動資產9億元,艾格拉斯定期存款大幅增加,出現異常跡象。李斐在披露2019年年報前發現了異常,并向年審會計師及公司財務經理詢問該事件詳情并查閱了相關原件。董秘的履職行為不應只停留于履行一般職責,應當進一步質疑分析、開展調查、督促糾正等積極履職行為予以審慎核查。根據在案證據,在艾格拉斯定期存款入賬資料中,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5月25日、2020年6月19日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證書》上的澳門國際銀行業務公章、經辦人楊某、方某文簽章,與真實的新疆艾格拉斯2018年12月21日在澳門國際銀行開立的3.1億元《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上的澳門國際銀行業務公章、經辦人楊某、方某文簽章存在區別。李斐在對財務報告未消除疑慮的情況下,未進一步關注、核查上述異常情況,懈怠、放棄履行職責,簽署2019年年度報告并表示贊成,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第五,張欣作為艾格拉斯時任監事會主席,張遠、尹兆君作為艾格拉斯時任監事,應當認真審核相關文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艾格拉斯定期存款大幅增加、在沒有經營業務的地區開立銀行賬戶等異常行為,作為監事應關注并調查原因,積極主動履行監督等職責及勤勉盡責義務。第六,我會按照過罰相當原則,量罰幅度已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處罰,量罰適當。
綜上,我會對王雙義、劉漢玉、曹曉龍、張鵬、李斐、張欣、張遠、尹兆君的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二、對(時任董事長、總經理)王雙義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三、對(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董事)劉漢玉給予警告,并處以350萬元罰款。
四、對(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曹曉龍、(時任副總經理、董事)張鵬、(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董事)李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
五、對(時任董事)呂成杰、(時任監事會主席)張欣、(時任監事)張遠、(時任監事)尹兆君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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