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彭碩,雷晨
編 輯丨姜詩薔
圖 源丨視覺中國
8月26日晚間,證監會、財政部與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簽署審計監管合作協議,將于近期啟動相關合作事項。此舉意味著,中美雙方監管機構為解決中概股審計這一共同關切問題邁出了重要一步。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雙方將根據合作協議對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合作開展日常檢查與調查活動,并對合作效果作出客觀評估。如果后續合作可以滿足各自監管需求,則有望解決中概股審計監管問題,從而避免自美被動退市。
中金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彭文生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指出,中美雙方推進跨境審計監管方面的合作,無論是對投資者還是上市公司都是好事。對于中概股而言,退市的風險有了比較大的緩釋,相信對其估值也能起到一定的支撐作用。
協議簽署釋放積極信號
據悉,此次簽署的中美審計監管合作協議,是在雙方2013年執法合作諒解備忘錄及2016年試點檢查合作備忘錄的基礎上,根據雙方國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參照相關國際通行做法,總結以往雙方合作經驗,經過反復磋商達成的。
合作協議主要就雙方對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合作開展日常檢查與執法調查作出了具體安排,約定了合作目的、合作范圍、合作形式、信息使用、特定數據保護等重要事項。
具體包括以下重點內容:一是確立對等原則。協議條款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中美雙方均可依據法定職責,對另一方轄區內相關事務所開展檢查和調查,被請求方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盡力提供充分協助。二是明確合作范圍。合作協議范圍包括協助對方開展對相關事務所的檢查和調查。其中,中方提供協助的范圍也涉及部分為中概股提供審計服務、且審計底稿存放在內地的香港事務所。三是明確協作方式。雙方將提前就檢查和調查活動計劃進行溝通協調,美方須通過中方監管部門獲取審計底稿等文件,在中方參與和協助下對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開展訪談和問詢。
證監會認為,協議簽署釋放了中美雙方達成跨境監管合作的信號,為市場添加確定性、釋放信心,為全球跨境合作作出示范,雙方將合作為更多優質公司成長壯大提供更好的融資環境。
“中美雙方推進跨境審計監管方面的合作,無論是對投資者還是上市公司都是好事。既為下一步的合作形成基礎,也顯示出中美雙方在一些有共同利益的領域是愿意且能夠合作的,釋放出一個超越資本市場的積極信號。”彭文生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彭文生表示,協議簽署后對中概股的估值也能起到一定的支撐作用。因為從根本上來講,這樣的風險消除后,投資者未來更多地是看它們的業績和業務發展,退市風險對股價的影響則會大大減少。
據了解,在過去兩年的時間里,外界對中概股退市風險一直有所擔憂,中概股股價也普遍下挫。彭文生認為,由此產生了兩方面不利影響,一方面,對現有上市公司再融資而言頗為不利,另一方面,對想要赴美上市的中國企業而言,無形中也產生了阻力。
“我國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大多屬于科技領域,所以對于中國科技創新領域的中概股來講,它們可以繼續利用美國市場再融資;對于未上市的科技企業而言,它們可選擇的上市渠道也更加多元。”彭文生告訴記者。
他同時表示,當然,不是說未來這些企業完全沒有退市的風險,但最起碼在雙方建立的合作基礎之上,中概股整體面臨的退市風險有較大的緩釋。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本次合作為中國企業保留了在美國上市的渠道,對中國企業有效利用國外資本市場融資而言是一大利好。
審計底稿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
據證監會介紹,本次簽署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監管機構在遵守各自國內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按照對等互利原則形成的合作框架,符合國際資本市場審計監管合作的通行做法。
合作協議簽署體現了三點內容:一是確立對等原則;二是明確合作范圍;三是明確協作方式。協議條款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中美雙方將包括協助對方開展對相關事務所的檢查和調查。
證監會強調,中美雙方互相審計會計底稿不涉及國家信息安全問題。審計工作底稿,是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工作的記錄,主要包括關于企業財務信息的資料,一般不包括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企業底層數據等敏感信息。
目前,我國有280余家企業在美國上市。伴隨著中國企業赴美上市,企業跨境上市和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展業日益頻繁,中美雙方監管機構都需要開展相應的監管執法合作,加強對相關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共同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截至目前,30余家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在PCAOB注冊,為中國在美上市企業提供審計服務。由于眾多外國企業在美發行上市,提供審計服務的事務所遍布全球,PCAOB通常與境外相應監管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對相關事務所開展日常檢查與執法調查。據了解,PCAOB已與世界上50余個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機構建立相關合作機制。
中美簽署跨境監管協議涉及對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監管,其中涉及到審計工作底稿,對于市場擔心的是否會涉及到信息安全問題,業內人士表示,審計工作底稿是事務所開展審計過程中,對其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等所作的“工作記錄”。
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功能是記載審計師是否依照審計準則盡職盡責地驗證企業收入支出等財務信息準確性,因此一般并不包括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企業底層數據等敏感信息。
證監會人士指出,隨著近年來,我國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陸續施行,相關市場主體的信息安全責任更加明確,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企業無論在何地上市,都有義務遵守本國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這些法規的完善,也為這些企業怎樣處理好底稿中的敏感信息,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據,也明確了他們的主體責任。
此外,合作協議對于合作中可能涉及少量敏感信息的處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確約定,特別是針對個人信息等特定數據設置了專門的處理辦法,為雙方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同時保護相關信息安全提供了可行路徑。
通過完善國內法規制度、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細化監管合作協議,審計監管合作中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將得到妥善處理。同時,這樣的安排也有助于避免敏感信息“泛化”,從而使必要的商業信息可以順暢流動,境內外中介和監管機構可以正常履職,投資者能夠做出恰當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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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 林海銘 實習生 黃菁珊
責任編輯:陳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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