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背景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建立了市場化的新股發行承銷機制,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進行詢價、定價、配售,由市場供求決定價格。
8月6日,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優化注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動市場化發行機制有效發揮作用,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證監會擬對《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進行修改。現將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建立了市場化的新股發行承銷機制,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進行詢價、定價、配售,由市場供求決定價格。現行發行承銷規則對規范發行與承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在加強發行承銷監管的同時,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證監會擬對《特別規定》進行適當優化,證券交易所同步對相關配套業務規則進行調整,推動市場化機制更有效發揮作用,促進博弈均衡,提高發行效率。
二、修改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特別規定》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平衡好發行人、承銷機構、報價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兼顧發行承銷過程的公平性與效率。本次修改《特別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者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同時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其業務規則中予以明確。第八條修改為:“采用詢價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說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
(二)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
(三)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
(四)發行人尚未盈利的。”特此說明。
責任編輯:陳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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