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職責范圍內及時采取了相關自律監管措施
□ 采取臨時停市措施,現有的法律依據尚不充分
□ 異常交易未取消是綜合考慮了現有法律規定、相關市場影響和操作風險等因素后審慎作出的決定
□ 跨市場監管并不處于“真空”狀態 □ 抓緊研究論證熔斷機制和“T+0”交易制度
□ 中國結算建立了最低結算備付金制度,并要求券商在交易結束后的次日交足結算資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
⊙記者 王璐
昨日下午三時,上海證券交易所利用其微博平臺召開了首次網上新聞發布會,該所新聞發言人就“光大證券8·16事件”詳細回答了記者提問。發言人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中,上交所努力按照依法依規的要求,在職責范圍內及時采取了相關自律監管措施。該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成立以來的首例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發展和監管提出許多新課題,上交所將好好研究總結。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后未停市 因依據不足
8月16日11時05分左右,上證綜指突然上漲,中石油、中石化、工行等權重股均觸及漲停,上交所立即進行了應急處置和核查。事后核實發現:11時05分至07分,光大證券該自營賬戶共申報市價買入訂單數千筆,單筆申報數量從100股至99.69萬股不等,成交超過70億元。
發現交易異常后,上交所沒有采取臨時停市措施,對此,市場頗有疑問。昨日,上交所發言人表示,未采取臨時停市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慮:一是現有法律依據不充分。《證券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并報告證監會,但該項規定比較原則性,能否適用于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確,一旦動用,可能面臨依據不足、標準不明等質疑。而根據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采取臨時停市主要針對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入侵等造成的無法正常交易等情形,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難以歸為上述情形。
二是市場必要性不突出。本次異動時間較短,且市場傳聞眾多,原因待查,臨時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時難以判斷;另一方面,當日系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如實施臨時停市措施,對期貨市場影響較大。
三是參考了境外市場在類似情況下也很少啟用臨時停市措施。
督促光大如實公告 屬常規可靠監管做法
“8·16”事件發生后,上交所按照慣例、沒有采取主動發布提示性公告的方式進行處置,一些投資者心中難免產生疑問。
對此,上交所發言人稱,光大證券自營賬戶兩分鐘內申報訂單的數量巨大,但其每筆申報無論價格還是數量,均在交易所《交易規則》所規定的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范圍內,被系統接收并瞬間成交。同時,其巨量買入訂單,均使用了“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的市價訂單類型,未出現虛假申報撤單情形。
從主要市場的實踐看,訂單價格錯誤相對容易判斷,因此對于錯價型“烏龍指”交易,相關交易所通常會及時發布提示性公告。
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證券不僅是異常交易行為的當事人和責任方,也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和會員,是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因此,上交所采取了反復督促其如實公告的措施。這屬于常規、可靠的監管做法。
取消交易缺乏先例 買者自負
針對媒體提出的“交易所為何未考慮取消交易”的問題,上交所發言人稱,這是綜合考慮現有法律規定、相關市場影響和操作風險等因素后,審慎做出的決定。
首先從法律規定看,《證券法》第120條規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光大證券雖在極短時間內報送了大量訂單,但每一筆訂單都符合交易規則的規定。
其次從市場影響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廣,對跟風買入的投資者固然有利,但高位賣出的投資者則相應受損。可以預見,反對取消交易的意見也一定不少。
第三從實際操作來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時段、取消交易的范圍等都比較難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操作,由此可能帶來的風險也不容忽視。
最后,從主要市場“烏龍指”事件的處置情況來看,采用“買者自負”原則處置的居多。
積極研究完善相關風險的前端防控制度
此次事件中,市場對于交易所為何沒有對券商自營席位交易數量、金額進行前端控制也頗有疑問。
對此,上交所表示,從境外經驗看,幾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對證券交易進行前端控制。而我國證券市場的情況有所不同,由于實行一級證券賬戶體系,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掌握投資者的證券數據,故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在賣出證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機制。同時,根據現行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的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因此證券買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資者資金信息的證券公司和存管銀行負責。此外,登記結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結算備付金制度,要求證券公司繳存結算備付金,并在交易結束后的次日繳足結算資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而,不能簡單地認為證券公司的自營交易是“超額買入”或“信用交易”。
雖然交易所市場監察系統具有相關交易預警指標,能及時發現異常交易,但畢竟是在交易達成后,只能進入事后處置環節,無法進行有效預防。為此,上交所將在監管機構統籌組織下,積極研究完善相關風險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
進一步研究論證熔斷機制和“T+0”機制
此次事件發生后,證券交易的熔斷機制和“T+0”制度再次成為市場呼吁的熱點問題,對此,上交所發言人指出,證券交易的熔斷機制,是指當股市大盤或個股波動超過預先設定的標準時,觸發交易中斷或暫停的機制。目前,部分歐美市場采用了這一機制。我國證券交易沒有建立熔斷機制,但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
總體上看,在大盤和個股已有漲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斷機制的作用可能有限。但從給市場提供冷靜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斷機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將對此進行進一步研究和論證。
在談及此次事件中的跨市場監管真空和人為設置的不平等套利機制問題如何解決時,上交所表示,跨市場監管并不處于“真空”狀態,此次事件中,上交所在11時10分便與中金所聯系,啟動了跨市場監管。
針對市場關于不平等套利機制的說法,上交所稱目前輿論觀點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認為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操縱權重股在期指上快速獲利并出逃,而個人投資者無法參與這種交易。需澄清的是,監控顯示,目前未發現有機構通過打壓股指在期指獲利出逃的現象。
二是認為散戶只能通過股價上漲和T+1交易方式來獲利,而機構則可通過期指進行賣空對沖風險甚至獲取暴利。交易所認為,這種觀點存在誤區,如果沒有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存在,期指可能會對普通投資者產生更大風險。
通過此次事件,交易所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抓緊研究論證股票“T+0”交易制度。
目前未發現光大證券通過ETF賣出股票
對于市場比較關心的光大證券是否借ETF賣股票的問題,上交所發言人表示,通過對光大相關證券賬戶進行的重點監控,截至8月23日(上周五)收盤,相關賬戶未有減持行為(包括賣出股票,或將股票申購成ETF份額并賣出等變相減持行為)。
發言人進一步表示,通過該事件,上交所結合市場的意見和建議,對交易所的運營與監管也做了一些思考,加深了相關認識:第一,交易所的市場運營以法律、規則為導向。第二,交易所的市場秩序以市場各方歸位盡責為基礎。第三,交易所的市場監管以強化事后追責為保障。第四,交易所的市場發展以效率與安全的平衡為目標。上交所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一線監管,不斷完善監管制度和規則,進一步強化風險控制措施,確保市場安全有效規范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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