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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制度設計三亮點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1:34 證券日報
日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作為創業企業上市的首份文件,《辦法》在制度設計方面亮點不斷,記者采訪了部分業內專家詳解其中亮點。 發審會把關 弱化投資風險 考慮到創業企業規模小、風險大、創新特點強,因此,在發行審核委員會設置上,專門設置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在發行初審基礎上審議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據了解,創業板發審委人數較主板發審委適當增加,由35人組成,7個人一組,并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委員與主板發審委委員不互相兼任。相關內容將在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中得到體現。 科技部研究中心創業投資研究所所長房漢廷認為,由于中國的信用體系建設目前還不完善,而創業板相對主板來說風險較高,因此,發審委專家的作用非常重要,可以分散潛在的風險。 “發審委員中有行業專家是非常必要的,因為行業專家了解這個行業的發展狀況和企業所面臨的競爭形勢,因此,能夠更準確地判斷企業的成長性和創新性。”深圳創新投資集團公司總裁李萬壽表示,企業的財務指標雖然非常重要,但企業的基本面也很重要。 保薦人責任重大 在《管理辦法》中,進一步強化了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和審慎推薦作用。要求保薦人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保薦人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被賦予了重大責任”房漢廷指出,這點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推薦的企業有問題,保薦人要承擔重要責任。 在持續督導方面,《管理辦法》要求保薦人督促企業合規運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督導發行人持續履行各項承諾,并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發布的定期公告撰寫跟蹤報告。 同時,對于創業板企業的保薦期限,要求保薦人在發行人上市后三個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責任。 透明度提高 為了提高創業企業透明度,《管理辦法》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了改進,例如,對于招股說明書,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在內容上突出創業企業特點。《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在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預先披露。 “投資者主要根據企業披露的信息進行投資,因此,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與及時性。”房漢廷表示,應該增加企業信息披露的次數,同時還要對企業的信息披露狀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由于創業企業經營風險相對較高,創業板市場整體的投資風險也要高于主板。因此,我們看到,在創業板信息披露方面增加了網站實時披露的便利,以前主板是報紙為主主要是T+1,但網站披露將是T+0,這也是借鑒歐洲尤其是AIM市場經驗,加大網站披露力度。 (侯捷寧)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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