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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
12月30日,中國人大網披露,《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草案提到,為了健全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機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金融穩定,保障國家金融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是保障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基本功能和服務的連續性,不斷提高金融體系抵御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遏制金融風險形成和擴大,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維護金融穩定,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督管理,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協同高效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公平保護各方合法權益,防范道德風險。
關于金融風險防范,草案指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審慎合規經營,在批準的業務和區域范圍內開展活動。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資本和風險管理、公司治理、關聯交易、客戶權益保護等制度,有效監測、識別和防范金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防范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控制金融機構。
關于金融風險化解,草案表示,金融機構發生資本和風險管理等審慎監管指標異常波動的,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區別情形依法采取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資產負債規模,暫停有關業務,清收盤活資產,補充資本,暫停分配紅利,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收入,調整相關人員等措施主動化解風險,并及時向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發改委:前11月全國社會物流總收入11.4萬億元 同比增長5.3%
12月30日,據發改委數據顯示,1-11月,全國社會物流總收入為11.4萬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5.3%。
觀點新媒體獲悉,運輸環節收入7.6萬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4.6%;保管環節收入2.0萬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9.5%;貿易業收入1.7萬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5.6%。
另據此前報道,1-9月,全國社會物流總收入為9.3萬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5.9%。其中,運輸環節收入6.2萬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5%;保管環節收入1.7萬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10.4%;貿易業收入1.4萬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6.3%。
統計局:2021年全國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為3.96%
12月30日,經國家統計局核算,2021年全國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45484億元,比上年增長12.0%(未扣除價格因素,下同),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為3.96%,比上年下降0.05個百分點。
從內部結構看,旅游業增加值為40724億元,比上年增長11.8%;旅游業占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比重為89.5%,比上年下降0.2個百分點。旅游相關產業增加值為4760億元,比上年增長13.4%;旅游相關產業占旅游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比重為10.5%,比上年提高0.2個百分點。
從增長速度看,全部類別均恢復增長。其中,旅游餐飲、旅游購物、旅游娛樂恢復較快,分別增長18.6%、14.5%和15.6%。
深圳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部分有關規定
12月30日,據深圳特區報消息,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有關規定作如下決定: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據觀點新媒體了解,第三十四條為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房地產條件;其中第一款第四項為:房地產開發商和金融機構已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
第三十六條預售款應當由房地產開發商委托金融機構代收。代收預售款的金融機構應當為預售款的監管機構。
第三十七條預售款應當專款專用,由工程監理機構根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進度計劃和工程實際進度,書面通知預售款監管機構向轉讓人劃款。非經工程監理機構書面通知,預售款監管機構不得直接向轉讓人劃款。工程監理機構和預售款監管機構監管不當,造成受讓人損失的,應當與房地產開發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暫時停止適用上述有關規定的期限為三年。暫時停止適用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法規有關規定;實踐證明不宜停止的,恢復施行法規有關規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戶可購買一套住房
12月30日,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出臺《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房地產調控政策有關規定的通知》,進一步優化完善成都市住房限購政策,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通知》明確,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戶的,可以作為單獨家庭在戶籍對應的限購區域購買一套住房。
同時,自2023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對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的各項稅收,采取綜合征收方式征收。對個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網簽備案的,2022年前按照0%稅率綜合征收”的政策。
《通知》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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