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莫開偉
最近,有一條消息格外引人關注,那就是12月21日財付通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用卡業務風險防控的倡議》;《倡議》稱微信支付各合作伙伴需切實履行商戶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商戶準入、交易監測、調查核實、處置約束等各方面管理措施,將信用卡業務風險管控措施貫穿商戶管理全生命周期。同時,持續加強信用卡業務風險監測和防控,健全風險管控機制,尤其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強信用卡套現等非法交易管理。同時,支付寶也曾表示將加強對信用卡管理嚴控套現風險。
更令人關注的是,這是今年9月以來,財付通第四次發布信用卡風險防控的相關提示;之前在8月30日、10月27日、11月22日財付通曾發布了與上述公告類似內容的提示。支付機構為何對信用卡業務存在的風險如此重視呢?原因自然是支付機構響應監管部門合規精神、對反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資金鏈層面上進行限制的需要。同時,呼吁所有支付機構加強監管合作,形成高度有效、靈敏協同的監管機制,有利維護健康的支付秩序,既能降低支付機構可能因不法行為導致的經營損失,也能為支付用戶保障安全用卡的支付環境。然而,最為重要的一點,可能是目前支付領域確實還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信用卡非法套現不僅沒有被遏制住,反而呈越演越烈泛濫之勢,對支付機構帶來了嚴重的風險,也有可能摧毀整個支付市場秩序,造成嚴重的資金損失。比如最近有不少讀者朋友可能會發現,臨近年末,“信用卡套現”、“花唄套現”等引流小廣告頻繁出現在社交媒體平臺,花唄即便年利息為15.6%,加上15%左右的套現手續費,套現成本可超30%,但依然有人對套現樂此不疲。不僅是花唄,京東白條、微信分付、好分期等平臺均有類似套現黑色產業鏈。
信用卡套現是信用卡用戶不通過正常手續(ATM或柜臺)提取現金,而是通過與商戶協商以刷卡名義取現。具體做法就是由商戶刷卡后將所得金額退還給持卡人,以達到資金到現鈔的轉換。廣義上的套現又包括通過各類手段,通過信用卡獲取現金,達到個人融資的目的。目前來看,不法商家、中介以及資金需求者共同推動的信用卡套現正在形成一股巨大的黑色狂潮,正沖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用卡市場秩序,對國家反洗錢以及確保信用卡資金安全等方面都帶來了巨大的威脅。
很明顯,第三支付機構的信用卡與銀行的信用卡同樣遭遇被大肆非法套現的危險,所面臨的風險也絲毫不比銀行信用卡小。那么,第三方支付機構信用卡被肆意套現的原因到底在哪?而且,信用卡套現屬于明顯的違法行為,可為何仍然有不少人敢于以身試法?比如遏制信用卡套現黑色產業鏈,早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盡管有嚴苛的刑法高懸信用卡擁有者的頭上,卻為何依然無法阻擋住信用卡套現的違法勢頭?
據分析,造成第三方支付機構信用卡被大肆套現原因與銀行機構信用卡被套現原因大同小異:其一,第三方支付機構單方監管能力有限,監管不力,使得信用卡套現有機可趁。目前無論是微信、支付寶,還是其他支付機構,在對信用卡用卡監管上雖然科技手段有了較大的提升,但這一切相對故意靠套現獲得中介平臺、中介機構(人)以及套現者來說,沒有繞不過去的“制度之坎”,一些中介平臺和中介機構為著套現高額利潤他們寧愿冒著違法之險,給套現人提供一切套現的便利通道。加上各支付機構之間信息相對封閉,沒有建立信息對接通道,導致信息嚴重不對稱,這對一些中介平臺、中介機構在各支付工具之間“左騰右挪”地套現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其二,社會總是存在的大量不顧個人還貸能力,敢于借助信用卡進行過度消費、超前消費,用套現進行“拆東墻補西墻”的擊鼓傳花游戲者形成了信用卡套現的巨大社會沖動力,也滋生出信用卡套現的“無底黑洞”。由于受到不良社會消費傾向的影響,一些青年少不顧自身償還能力,到處申辦信用卡用于債務循環式消費,不少人越陷越深;還有些人靠著信用卡償還房貸,有的人靠信用卡套現進行一些商業運作。其三,缺乏嚴厲的依法打擊環境,使不少套現機構(平臺)、套現人對自身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缺乏足夠認識,以至對信用卡套現抱著無所謂態度,大不了被發卡機構發現終止套現或適當承受一點罰款了事。目前雖然對信用卡套現列入了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但至今鮮有因為信用卡套現而獲刑的人。顯然,在法律上打擊依然偏軟,使信用卡套現遭受法律懲治的威懾力不大,難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信用卡套現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較大:信用卡資金無序流動會造成金融監管部門對社會資金監控的失靈,并造成較大的錯覺。同時,會擾亂金融秩序,加大金融業風險,未來全社會整體壞賬金額還將繼續攀升,全社會信用風險還將進一步加大;賣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也會時有發生,犯罪分子非法獲取他人身份證復印件、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后,再以他人名義辦理信用卡實施套現犯罪,使不少套現者的財產安全和信息保護存在風險,還可能掉入套現騙局的陷阱之中。此外,還有可能為“洗錢”、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影響國家對反洗錢的打擊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偷稅漏稅等腐敗行為的泛濫。
由此,打擊信用卡套現違法犯罪活動、堵住信用卡套現“黑洞”仍然是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公安司法機構共同肩負的使命。而要有效遏制信用卡套現這股社會泛濫之潮,必須充分動員和利用社會各方面力量,及時織牢社會監管之網:
其一,加強所有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的全面聯絡與合作,構建有效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平臺,建立所有信用卡機構的監管合作機制,包括發卡條件、發卡人信息、發卡人用卡等信息實現全面共享,消除信用卡中存在的“信息孤島”,將所有商戶、持卡人、發卡機構等對象進行全面監管,通過大數據技術掌握所有信用卡資金動態,不留監管死角,對于發現不良苗頭及時予以制止和跟蹤查處,讓信用卡套現的行為無處遁形。同時,建立信用卡監管責任制,將監管責任壓實到所有移動支付產業鏈的參與者,延展至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單機構、清算機構,進一步嚴控信用卡資金流向,建立資金監測機制和套現應對措施,嚴格落實商戶的實名制管理,實現交易風險的實時監測、識別和攔截等。對于發卡機構或平臺沒有盡到相應監管責任,或者發現套現沒有及時阻止的,可由金融監管部門嚴厲追責,形成打擊信用卡套現的高壓社會態勢。
其二,加大宣傳教育引導力度,提高所有發卡機構、持卡人、商家的法治意識,增強對信用卡管理辦法的合規認識,將自己的一切行動置于信用卡管理辦法的制約之下,消除一切變通或“打擦邊球”行為;尤其要消除一切僥幸心里,使各方增強對金融法律的遵守責任,做自覺維護信用卡市場秩序的踐行者。消除第三方支付機構對信用卡只管發卡而不監管的“粗放經營”行為,在信用卡經營中要求做到“精耕細作”,守好信用卡發卡大門,消除貪大求洋行為;而且,對信用卡消費者進行健康的社會消費引導,讓其根據自身的收入水平和償還能力來進行信用卡消費,摒棄過度消費、超前消費等不良消費行為,形成健康的消費心里和良好的社會消費環境,為消除信用卡套現從心里上“戒癮”,為信用卡市場秩序生態的形成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其三,加大對信用卡違法套現打擊力度,將其納入法治高度,提高違法套現成本,讓全社會形成一種不能套現、不敢套現的信用卡氛圍。一是可考慮將組織他人(一同)套現,達到一定金額或嚴重程度的,無論是個人還是平臺一律以構成非法經營罪追究法律責任,做到法不容情。同時,金融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不斷完善偵探技防手段,加大信用卡套現行為的監測,準確及時捕捉相關信息,掌握全社會銀行以及支付機構資金流向,發行信用卡有被套現苗頭資金流向非正常領域可立即對相關人員或平臺實施打擊,以非法經營罪予以立案起訴。此外,充分發揮央行征信機構的作用,盡最大可能延伸信用卡個人征信范圍,將央行征信系統覆蓋至工商、稅務、海關、交通等部門,使惡意套現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使持卡人不敢惡意套現。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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