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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女處長二審為脫罪 改口稱與某集團CEO是情人關系
記者 陳鋒 麻曉超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二審中,李志玲換了辯護律師,更改了部分辯護意見。比如在一審時,被檢察機關認定存在向某集團CEO索賄行為時,辯護方稱,李志玲與該某集團CEO是朋友關系,屬于私人借款,而在二審中,新辯護方稱,李志玲與該某集團CEO是情人關系。
不過,二審法院最終未采信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維持了對于李志玲的無期徒刑原判。
李志玲1973年生人,博士研究生文化,落馬前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監管六處處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羈押,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2003年至2015年間,李志玲伙同丈夫喬東方共計收受或索取上市公司、保薦機構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4205.07萬元、奔馳牌汽車1輛、浪琴牌手表2塊、面值5000元的資和信商通卡11張,判處李志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顯示,該案二審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維持無期徒刑原判的判決。
不過,在索賄金額方面,二審的認定相比一審有所提高。
一審中,檢察機關基于賄賂金額,將李志玲受賄案分為6起,分別為:
1.李志玲伙同喬東方向過某索賄800萬元;
2.李志玲向李某1索要奔馳牌汽車1輛和540萬元;
3.李志玲收受鄭某給予的浪琴牌手表2塊;
4.李志玲收受龐某給予的面值5000元的資和信商通卡10張;
5.李志玲收受馮某給予的面值5000元的資和信商通卡1張;
6.李志玲伙同喬東方向葉某索賄2993萬余元。
但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存在索賄情節的,僅李志玲向“李某1”索賄540萬元一起,其余均認定為收受賄賂。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因為被認定為“索賄”,一審法院對這筆受賄犯罪行為采取了從重處罰。一審判決書結尾有“李志玲向李某1索賄540萬元,對該筆受賄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等表述。
而在二審中,除了該筆540萬元索賄行為依然成立外,涉及前述賄賂經手人葉某的賄金,也被二審法院認定屬于索賄,且索賄金額增加至3244萬元。
雖然多認定了一項索賄行為,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刑罰,因此維持了一審的無期徒刑判決。
根據一審判決書披露,二審追認的索賄情節的行賄經手人,葉某,2014年任某集團副總裁,“2008年至今任總裁”,其在該某集團主要負責集團的投資、融資、兼并重組等工作,2007年春節后,其在集團旗下某公司再融資過程中認識了李志玲。
此后至2014年間,李志玲利用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核四處助理調研員、副處長、處長的職務便利,為葉某所在集團的下屬公司再融資提供幫助,伙同丈夫喬東方(后二人離婚),采用以明顯高于市場價向葉某所在集團出售國畫、油畫、瓷器等物品的方式,收受賄賂。
“從這開始,喬某和李志玲就一發不可收拾向其(指葉某)賣畫,連同第一次的瓷板畫,一共送過5車左右。每次送到后,其都讓秘書或司機接車。有一次接車,其正好看見了,是一輛搬家公司的車送來的。其列了清單,清單上寫明了這些年喬某賣給其畫的詳細情況,清單里有畫和瓷器。李志玲、喬某給其送貨后,總催著其給錢。其這個人失眠,喬某、李志玲給其打電話要錢都是在晚上,電話一打就是很長時間,他們一打電話,其就睡不著。近幾年,其干脆不用手機,李志玲、喬某就給公司其他人打電話,讓其回電話……”葉某在一審提供的證言中有這樣的表述。
一審稱是朋友,二審改稱情人
二審中,李志玲換了辯護律師,更改了部分辯護意見。
比如在一審時,被檢察機關認定李志玲向前述“李某1”索賄時,辯護方稱,李志玲與“李某1”是朋友關系,屬于私人借款,而在二審中,新辯護方稱,李志玲與“李某1”是情人關系。
對于“李某1”的身份,二審裁判書為“某集團CEO”,一審裁判書中稱為“某公司CEO”,且“李某1”的證言中有“因為國有企業控制公車指標,有很多車都是公司出錢辦到員工名下”等表述。
“李某1”的證言顯示,2002年、2003年左右,“李某1”經人介紹認識了李志玲,后者當時是證監會的預審員,后來當了處長,一直負責再融資審核,再融資業務中,“李某1”跟李志玲打過交道,主要是找她咨詢再融資問題,“李志玲在專業知識方面很有水平,按照李志玲要求辦,再融資就不會跟證監會的要求沖突”。
一審中檢察機關認定,2007年至2014年間,李志玲利用擔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核四處助理調研員、副處長、處長,監管六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下屬公司再融資提供幫助,收取“李某1”給予的奔馳牌汽車1輛,并向李某1索要540萬元。
對于索賄540萬元,一審中,李志玲的辯護意見包括:偵查人員是在“李某1”被羈押狀態下向其取證、“李某1”基于與李志玲的朋友關系將540萬元借給李志玲等。
李志玲急需540萬元的原因,是其丈夫喬東方當時被抓了。
“李某1”的證言顯示,2013年12月,李志玲給其打電話,說她老公被上海市徐匯區公安抓了;2014年1月,李志玲發短信說,給原告500萬元和解,警方就同意保釋,讓“李某1”借她500萬元;2014年春節后,“李某1”給李志玲打電話,讓她簽借款合同,李志玲沒同意簽;2014年9月左右,“李某1”又約李志玲見面,讓后者簽借款合同,李志玲說她是證監會工作人員,簽字不合適,要找她老公簽,就把合同帶走了,但最終也沒簽。
沒簽的原因,根據喬東方的證言,其從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出來回到北京后,李志玲給其一份借款合同讓其簽字,其沒簽,二人吵了起來,李志玲說其想賴賬。二人2014年離婚。
對于這筆聲稱為“朋友間的借款”,在二審中,李志玲改口稱其與“李某1”系情人關系,540萬元是民間借貸并非索賄。
不過,《華夏時報》記者梳理裁判書發現,“李某1”并不在二審時李志玲方出示證言所涉及的證人之列。
二審法院也表示,“即便李志玲與李某1之間確實存在情人關系,但二人并無矛盾,李某1更不可能存在栽贓陷害李志玲的動機“,故“李某1”一審中的相關證言真實可信。
李志玲受賄案二審維持原判,另案處理的喬東方受賄案二審也維持了原判,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李志玲的特定關系人,被判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責任編輯: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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