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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西證監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4號(蔣衛強)
當事人:蔣衛強,男,1974年11月出生,時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成基金)信息技術部總監,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蔣衛強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蔣衛強的要求,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蔣衛強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蔣衛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知悉大成基金管理的組合賬戶投資交易未公開信息的情況
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間,蔣衛強擔任大成基金信息技術部總監職務,擁有大成基金恒生系統核心數據庫賬戶權限。任職期間,蔣衛強利用該賬戶權限使用辦公臺式電腦提取查看大成基金所管理的3個組合賬戶的歷史和實時交易數據,知悉該未公開信息。
二、使用“郭某珍”證券賬戶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的情況
“郭某珍”證券賬戶于2015年1月22日開立于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深圳某營業部,由蔣衛強控制,證券賬戶內資金均為蔣衛強所有。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間,蔣衛強利用知悉的未公開信息,操作“郭某珍”證券賬戶與大成基金受托管理的上述3個組合賬戶趨同交易股票。上述期間,“郭某珍”證券賬戶趨同交易股票245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66,856.16萬元,趨同交易盈利5,752,934.33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系統操作日志、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金流水、電腦和手機取證資料、基金公司相關文件、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蔣衛強上述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當事人在聽證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見:一是本案屬于“跟隨型”交易,社會危害性低。二是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供述了辦案人員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三是本案現有證據只是證明蔣衛強具有查看信息的權限,并無直接證據證明其何時查看哪一項具體非公開信息,工作期間存在外出、出差、休假情況,且部分股票交易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屬于當事人自主決策,并非趨同交易,屬于巧合,對應的交易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應予扣除。四是滬深交易所計算趨同交易金額和盈利金額的數據不包含開市前委托數據,不能作為處罰依據。綜上,請求調減違法交易和違法所得金額,將罰款倍數定為1倍。
經復核,我局認為,第一,本案量罰時已經充分考量了“跟隨型”交易的因素。第二,當事人不存在主動供述辦案人員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情節。其積極配合調查的情節我局予以認可,并在量罰時已經充分考量。第三,經核實,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相關股票,其關于本案認定的部分違法交易是自主決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認定的趨同交易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無誤。第四,趨同交易金額及違法所得金額由我局根據本案證據認定,滬深交易所的計算數據僅是提供參考,開市前委托交易時間并不影響本案趨同交易金額和違法所得金額的計算。綜上,我局對當事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蔣衛強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752,934.33元,并處以17,258,802.99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1年12月17日????????????
責任編輯:陳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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