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稻”“蘇稻”紛爭再起,“稻香村餅店”能否“共存”?

“北稻”“蘇稻”紛爭再起,“稻香村餅店”能否“共存”?
2021年12月27日 07:00 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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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北稻”“蘇稻”紛爭再起,“稻香村餅店”能否“共存”?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多年來,“北稻”和“蘇稻”的商標糾紛不斷。幾年前,雙方因“稻香村餅店”商標引發(fā)糾紛。之后歷經(jīng)行政無效裁定,一審法院撤銷無效裁定,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歷時5年,幾經(jīng)波折。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蘇州稻香村公司)的一件“稻香村餅店”商標被宣告無效。

   能否共存引發(fā)爭議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稻香村公司)與蘇州稻香村公司雙方都有“稻香村”相關商標,并在相應類別上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但圍繞各自擁有的商標權利,雙方多次提起無效宣告、行政訴訟,爭執(zhí)不下。

  其中一起糾紛源于2017年1月26日,北京稻香村公司援引其注冊的第1011610號“稻香村”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及第3469256號“稻香村”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對蘇州稻香村公司注冊的第7025805號“稻香村餅店”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30類粽子、元宵、餡餅、餃子等商品上,并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商標網(wǎng)顯示,訴爭商標由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申請注冊,后核定使用在第30類糕點、面包、月餅、餅干商品上。2016年10月13日經(jīng)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核準轉讓予蘇州稻香村公司。

  記者注意到,圍繞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二者共存是否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原商評委、兩審法院的意見有所不同。

  原商評委認為,北京稻香村公司長期廣泛使用的商標為由專人所題行書書法字樣的引證商標一,蘇州稻香村公司長期廣泛使用的商標是由“稻香村”文字、“DXC”字母及圖形外框組合而成的第352997號“稻香村 DXC及圖”。雙方商標在表現(xiàn)形式、視覺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同,雙方地域一南一北,在長期并存使用過程中均獲得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市場劃分和市場秩序,這種經(jīng)長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場劃分及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因此,此后雙方申請注冊的“稻香村”商標不應輕易改變原商標的表現(xiàn)形式,應該遵循各自長期使用并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表現(xiàn)形式,或者添加更能使相關公眾相區(qū)分的元素使原商標表現(xiàn)形式更具有顯著性及區(qū)別性。該案中,“稻香村餅店”為純印刷體,其主要識讀部分中文“稻香村”與引證商標一文字構成相同,雙方商標屬于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餅干、面包、糕點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餡餅、元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關系密切,屬于類似商品。如允許訴爭商標注冊,將打破業(yè)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增加市場及相關公眾混淆的可能性。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chǎn)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和促進經(jīng)濟自主協(xié)調發(fā)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jīng)濟形勢下知識產(chǎn)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指出,對于注冊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自身的相關公眾群體的商標,且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能夠將相關商標區(qū)別開來的情況下,相關商標可以共存。就該案而言,訴爭商標已經(jīng)獲準注冊并大量使用,其與引證商標一均擁有各自不同的消費群體和對象,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能夠將相關商標區(qū)別開來。蘇州稻香村公司與北京稻香村公司均應在各自已經(jīng)被核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各自的商標,服務各自不同的消費群體和對象,而不是將對方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無效。總之,雙方的商標應該共存也能夠共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為各自不同的消費群體和對象服務。

  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則認為,在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標志基礎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共存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時容易導致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鑒于蘇州稻香村公司并未在案提供訴爭商標的使用證據(jù),在先商標與該案訴爭商標差異較大,故訴爭商標既未經(jīng)過使用足以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也不能基于在先商標的情況能夠與引證商標一并存。

  劃清界限共謀發(fā)展

  “商標近似、商品類似的判斷一貫都是“主”“客”觀相結合的綜合的考量過程。商標近似除了考慮商標標志本身構成要素及整體的近似程度外,還需要考量訴爭商標、引證商標雙方的知名度狀況。而商品類似除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外,還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在此情形下,進一步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能夠共存的問題。”北京騰宇律師事務所知識產(chǎn)權顧問韓擘男介紹。

  二審法院判決進一步明確,該案審理考慮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雙方各自歷史發(fā)展和各自商標使用情況,因此認為應當尊重業(yè)已形成的市場秩序,盡量劃清商業(yè)標志之間的界限。“尊重業(yè)已形成的市場秩序,盡量劃清商業(yè)標志之間的界限,就要求相關主體把握好‘保護在先商業(yè)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之間的協(xié)調與平衡。既不能過度保護在先權利,又不能突破現(xiàn)有市場格局。”韓擘男表示。

  “商標品牌一端連著企業(yè),一端連著消費者和消費市場。北京稻香村公司與蘇州稻香村公司經(jīng)過多年的發(fā)展,企業(yè)的產(chǎn)品和標識都得到消費者的廣泛認可,形成了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在這基礎上,作為兩家食品企業(yè),更應注重食品安全,保證產(chǎn)品質量,回饋消費者的信任。如果雙方圍繞著‘稻香村’字樣繼續(xù)申請注冊‘新花樣’商標,并針對對方的已注冊類似商標反復提起異議、訴訟等,將對業(yè)已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造成消極影響。”在北京知識產(chǎn)權研究會會長孫國瑞看來,老字號企業(yè)和則兩利,斗則俱傷。相關管理人員應該擁有更為廣闊的視野,互相有容量,嘗試坐下來多交流,一起將市場做得更大,產(chǎn)品做得更好,肩起民族品牌的使命。(本報實習記者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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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蔣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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